美国的并购政策法规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国企业赴美并购分析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国企业赴美并购分析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给中美两国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话题备受关注。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市场规模和技术创新能力吸引了无数中国企业前来投资并购。
在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赴美并购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对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国企业赴美并购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发展趋势和风险挑战。
一、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国企业赴美并购1. 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中美贸易摩擦已经持续多年,两国之间的关税施加和贸易限制不断升级,给两国经济和贸易关系带来了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赴美并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的投资收紧,频频出台限制措施,使得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难度大幅增加;由于中美贸易关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投资并购的预期回报被削弱,提高了投资的风险。
2. 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现状尽管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赴美并购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是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仍然在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并购活动。
中国的科技巨头阿里巴巴在美国收购了多家高科技企业,中国的房地产巨头万科在美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这些案例表明,尽管中美贸易摩擦增加了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难度,但是一些大型的企业依然有能力在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并购活动。
二、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分析1. 发展趋势分析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下,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数量可能会出现下降的趋势。
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限制措施,加大了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难度,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国企业望而却步。
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仍然具备跨国并购的实力和资源,他们会继续在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并购活动。
随着中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专业的投资机构和资本运作机构可能会介入提供专业化的并购服务。
三、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对策建议1. 加强风险分析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赴美并购前,需要充分了解美国政府的政策和立场,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跨境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CBMA)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间法律制度、经济政策及文化差异的复杂性,跨国并购中法律问题往往成为制约其成功的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现状与重要性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并购活动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复杂。
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的遵守,不同国家的税法、劳动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方面的合规问题。
同时,还涉及交易过程中合同的拟定与执行、交易后企业的整合以及涉及国际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因此,全面而细致地分析跨境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对于跨国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国际投资法律问题国际投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投资政策、法规以及双边或多边投资协议等。
由于各国投资政策差异较大,企业在进入新市场时需对目标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
(二)税法问题税法问题是跨境并购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不同国家的税法制度差异较大,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对目标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确保并购交易的税务合规性。
此外,还需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等,以降低税务成本。
(三)劳动法问题劳动法问题主要涉及目标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
在跨境并购中,企业需对目标公司的员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确保在并购过程中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规定,避免因劳动法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四)反垄断与竞争法问题反垄断与竞争法问题主要涉及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当地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各国对市场竞争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企业在并购时需关注当地的竞争法规定,避免触犯反垄断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对跨国并购的影响

国际投资学第四次作业朱宝复材1202班0121201060204目录目录 (Ⅱ)摘要.................................................................... -壹-一、中国进行海外并购的动因.................................................... 壹(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国内条件............................................................................................ 壹(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外部条件................................................................................................ 贰二、中国海外并购现状……………………………………………………………………………贰-贰-(一)并购主体仍以国有企业为主,但民营企业开始崭露头角 ................................................ 叁(二)并购类型以横向并购为主,产业和行业分布集中 ............................................................ 叁(三)并购动机趋于多元化............................................................................................................ 叁(四)并购规模趋小化、低劣化.................................................................................................... 叁三、中国跨国并购面临的问题.................................................... 叁(一)战略问题................................................................................................................................ 叁(二)时代技术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2009年6月22日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此后条文、章节顺序依次调整。
二、对以下条款作文字修改:(一)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修改为“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最终控制人”修改为“实际控制人”。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部长:陈德铭附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跨国公司华并购法律规制概要

跨国公司华并购法律规制内容摘要:加入WTO所承诺的五年保护期行将结束,笔者认为,在我国必将出现跨国公司并购的热潮。
然而,在跨国公司并购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失范,这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消极影响。
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规,完善产业政策法规,有效规制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
关键词:跨国公司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随着我国入世所承诺的五年保护期行将结束,必将出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热潮。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失范,这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消极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就成为当下学术界不能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对跨国公司并购予以经济分析,以期有助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经济分析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对我国经济究竟利弊如何?只有正确认识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才能对其予以合理的规制。
依据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因而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具有双重性。
积极影响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在于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产权不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通过并购投资,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企业经营控制权,必然会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对我国企业进行改造,因而会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会在一定范围内增加流通股的数量,或在一定程度稀释非流通股的比例,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
多元投资主体之间权利的合理制衡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有力地推动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
有利于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
跨国公司是世界范围内先进技术的主要研制者、使用者和传播者,控制着当今世界先进技术跨国转让的主导权。
目前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与80%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
这类无形资产的特点是生产成本很高,而通过跨国并购进行再利用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
境外投资并购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并购管理办法1. 引言2. 定义境外投资并购是指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置换股权、资产或负债等方式,在海外进行投资或购并的行为。
3. 管理要求3.1 投资主体资格要求1.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投资经验。
2.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承诺的合同义务。
3.2 行为准则1.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准则。
2.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环境责任。
3.3 资金管理1.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报备,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及时履行境外投资并购的支付义务,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3.4 信息报告要求1.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并购信息报告,并及时更新报告内容。
2.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 相关政策和程序4.1 相关政策1.国家对境外投资并购实行鼓励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并购。
2.国家对境外投资并购实施准入管理,确保投资行为合规合法。
4.2 批准程序1.境外投资并购主体应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投资申请,包括投资方案、资金来源证明等。
2.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程序审核投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4.3 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将对境外投资并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投资行为合规合法。
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并购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风险提示1.政治风险:包括政策变动、政治动荡等因素可能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2.经济风险:包括经济不景气、汇率波动等因素可能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风险:包括当地法律法规变化、合同纠纷等因素可能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6. 总结境外投资并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并购行为,保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并购的健康发展。
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遵守并履行相应义务,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投资行为的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资源整合和提升竞争力的主要手段。
然而,跨境并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政策环境和文化差异,使得并购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概述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另一家海外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实现其国际化经营的策略。
这种并购方式能够帮助企业快速进入新市场、获取新技术、扩大生产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然而,这一过程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分析(一)法律法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差异可能导致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增加。
例如,某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可能对并购行为设置限制,而税法则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筹划和避税问题。
(二)尽职调查的法律问题尽职调查是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的是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
然而,在跨境并购中,尽职调查可能面临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法律制度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目标公司的信息。
(三)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跨境并购涉及多个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如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协议等。
这些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需要遵循各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可执行性、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
四、解决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策略(一)了解并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跨境并购前,企业应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并购行为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寻求当地律师的协助,以确保并购过程的合法性。
(二)加强尽职调查工作企业应加强尽职调查工作,尽可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目标公司的信息。
这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业务运营等方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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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美国的并购政策法规1,主要内容体系构成联邦证券法中的威廉姆斯法案(1968)反垄断法体系兼并准则各州有关并购的法案特征及发展趋势案例分析2,威廉姆斯法案(1968)13(d)部分规范大宗股票收购14(d)部分规范要约收购14(e)部分规范要约收购中的不恰当行为14(f)部分规范信息披露13(e)部分规范发行者的回购行为3.从三个方面保护被并方股东利益要求更多信息披露要求要约收购给予被并方股东考虑期给予被并方股东起诉并购方的权利4,美国反垄断法的目标第一是经济目标,它通过保护竞争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
第二是政治目标,反托拉斯法禁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的稳定。
第三个目标是社会和道德方面的。
美国人认为,竞争过程有利于培养人们独立向上的性格和相互竞争的精神,而这些是美国民族道德的精髓,所以,竞争机制需要加以保护(S.J.Davis and K. M. Murphy,2000)。
5,美国反垄断法体系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司法部两者同时负责实施反托拉斯法。
一般来讲,司法部办理的案子大多与价格固定(pricefixing,即卡特尔)或垄断有关,FTC的管辖范围则包括企业兼并和不公平竞争等方面。
除了司法部和FTC之外,消费者或企业也可以起诉厂家违犯反托拉斯法。
为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采用所谓“三倍惩罚”(treble damages)的办法。
如果一企业因违犯了反托拉斯法而对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它将付给受害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进监牢。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
但他们的任期是七年,而总统的任期是四年。
这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人事组成,就不像司法部长那样易受总统政策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法的相对独立性。
6,美国并购准则1968年兼并准则1968年的兼并准则规定了确定的标准,用以说明什么样的兼并得不到批准。
标准用市场集中度来表示,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行业/市场中4家或8家最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之和。
准则规定:①当该行业/市场的CR4指标达到或超过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被兼并企业4%或以上4%或以上10%或以上2%或以上15%或以上1%或以上②当该行业/市场CR4指标低于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被兼并企业5%或以上5%或以上10%或以上4%或以上15%或以上3%或以上20%或以上2%或以上25%或以上1%或以上1982年兼并准则1982年兼并准则仍然针对横向兼并为主,但有两个主要改进:一是提出了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即哪些产品、哪些企业应划为同一市场;二是引进了新的方法来测定市场集中度,即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简称为HHI指数。
HHI指数等于某一行业/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
由于HHI 指数考虑到了企业规模分布和集中度两个方面,因而是对CR指标的一种改进。
1982年兼并准则1982年兼并准则根据HHI指数将市场集中度分为三类,即①低集中度市场:HHI低于1 000;②中等集中度市场:HHI在1 000和1 800之间;③高集中度市场:HHI高于1 800。
1982年兼并准则规定:在低集中度的市场内,不管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多少,一般都可以得到批准。
在中等集中度市场中,如果兼并后使HHI上升100以上,就可能得不到批准;如果HHI上升小于100,一般可以获准。
在高度集中的市场里,任何兼并,如果使HHI上升100以上,不会得到批准;HHI上升在50~100之间,有可能得不到批准;HHI上升小于50,一般会得到批准。
对非横向兼并,准则规定除了考虑对横向兼并适用的标准外,还要考虑进入阻碍、排除竞争对手等其它因素。
7,HHI与CR的比较HHI系数具有CR所不具有的优点。
第一,它对市场份额的不对称性高度敏感;第二,该系数反映了每一市场主体的份额;第三,系数特定时,可以计算出具有同等市场份额的企业数。
它可以反映出合并前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变化,可以计算出整个市场的集中程度,而CR只能表示出市场中少数几个企业(通常是前几名)的总的市场份额。
1984年兼并准则增加定性资料分析,包括企业效率分析、兼并方的财务能力以及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等等。
增加5%测试。
测试如果兼并各方价格上升5%将会导致的结果,包括对竞争者和客户的影响。
1982和1984年兼并准则都认识到了兼并可能带来的效率。
1992年兼并准则该指南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横向合并的指南,以修改司法部1984年的兼并准则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82年关于横向合并指南。
指南开宗明义地宣告,它不涉及非横向合并,这表明美国政府没有改变它们自1984年以来对垂直并购和混合并购基本上不干预的态度。
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对如何分析企业并购的垄断效应规定了具体框架,但没有法律效力,主要起到了一种指导作用。
1992年兼并准则“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定义认为市场一组产品或一个地理区域,在这个范围之内垄断者能将价格提高5%以上。
规定了执行机关的执法步骤评估兼并是否提高了集中度评估任何可能的反竞争效果评估反竞争效果能否被潜在进入者减弱决定是否有可能的效率收益减弱反竞争效果评估是否会有当事方退出市场8,美国反垄断的特征从严厉趋向温和从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受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影响9,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美国管制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是与美国管制理论的变化分不开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博克、德姆塞兹、波斯纳等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该学派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
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合并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结构转向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和是否干预企业合并的依据。
10,战略贸易理论一些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的美国青年学者也提出了"新贸易理论"(后来称之为"战略贸易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如果这种帮助能够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就会给本国带来更大的利益;政府还应当通过各种办法防止外国竞争挤占本国国内市场。
以上理论对美国现今的公司并购立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美国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原则。
美国反托拉斯案例近期案例微软美国反垄断大事记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调查微软是否将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1995年,微软答应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Windows95使用许可证时不附加其他条件此间,微软忽视了因特网服务领域的开发,引来了两大竞争对手网景(Netscape)和太阳微系统(Sunmicrosystem)此后,微软大力发展这一领域,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NTERENT EXPLORER(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讯网。
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最高80%降到1998年的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现在已远远的超过了这个数字),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于是,各路电脑公司所在的20个州的政府联合起来,共同起草了反对微软的反竞争行径的上诉报告,并递交到了法院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事实认定,认为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2000年6月7日,杰克逊对微软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分解为两个公司。
微软公司则提出上诉。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否定了以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但维持地方法院有关微软是一家垄断公司的判决。
微软欧盟反垄断大事记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率先向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2004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自己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微软公司在90天内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并在120天内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公开相关技术信息。
2004年6月7日,微软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定。
2004年7月,微软公司支付了罚款4.97亿欧元。
2004年12月,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决定的请求。
2005年6月15日,微软公司正式推出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但市场反应冷淡。
2006年7月12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
2006年10月2日,微软公司就欧盟委员会新的处罚决定上诉至欧洲初审法院。
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维持了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
11,美国境内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之前美国对外资并购的管制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1992年《伯德修正案》1988年之前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对石油美元大量收购美国国库券、公司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担忧1975年成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1981年科威特石油公司收购美国SantaFe石油公司(有条件批准),1983年一家日本公司收购美国一家特种钢生产商(未批准)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出台背景1987年日本富士通收购仙童半导体(Fairchild Industries)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进行修改,从此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外资并购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应考虑的因素国防所需的国内产品国防所需国内工业的产能外国人对影响国防需求的美国国内产业的控制程度交易涉及向支持恐怖活动、支持导弹技术及生化武器扩散国家转让军事物资、设备或技术时的潜在影响交易对国家安全技术领域内美国领先地位的潜在影响法定考量因素相对笼统与原则,因为国会认为总统在安全问题方面享有最终的自由裁量权审查程序当事人申报30天初步审议45天调查期15天总统决定期1992年《伯德修正案》如果并购方为外国政府所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行事,并且并购导致在美国境内从事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美国公司为外国人所控制,则CFIUS必须调查强化总统的报告义务,每四年定期向国会提交报告CFIUS构成的历史演变法律依据CFIUS的构成1975年第11858号行政令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总统经济事务助理;国际经济政策委员会1980年第12188号行政令谈判贸易代表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取代原来的总统经济事务助理及国际经济政策委员会1988年第12661号行政令增加司法部及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1993年第12860号行政令增加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2003年第13286号行政令增加国土安全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新进展《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H.R.5337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S.35492006年7月2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