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二 民事主体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 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需注意。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德国民法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瑞士民法第31条(一):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日本民法第1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胎儿的“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胎儿因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惟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 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受害人被害当时第三人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的, 亦发生赔偿义务。
【案例】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 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A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A出版 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 出版社将择优采用。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 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A出版社出版的 《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 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 未署刘乙的姓名。A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 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 画方而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法期末复习民事主体总结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出生(1)出生之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民事权力能力之始期。
(2)出生之要件一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二需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3)出生之证明二胎儿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三死亡(1)死亡之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
即以死亡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终期。
(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3)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一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二以脑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之意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为了区别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财产利益,又称为人格利益。
(2)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权之概念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2人格权之性质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其二,人格权为支配权。
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
其四,人格权为专属权。
3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权利。
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
区分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凡关于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适用于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则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而应适用于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规定。
(3)人格权保护之意义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的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去哪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
在今日,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
二战以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 关于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设置,具体而言,在
民法典中要不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学术界存 在肯定及否定两种观点。
• 【问题与思考】“人格权法”:要否独 立成编?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二、一般人格权
• 对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国外有诸
有限合伙是与普通合伙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为了在某
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
隐名合伙是与显名合伙相对的概念。所谓显名合伙,
就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参与 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的活动的合伙。所谓隐名合伙, 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 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仅仅 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 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 监护在本质上乃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 的补充。
• 中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监护是一种独特的 监护。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关于监护制度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 一为权利说。 • 二为义务说。 • 三为职责说。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三、具体人格权
• (二)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
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 的权利。关于姓名权在民法上的性质,一向有 不同看法。
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
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 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讲义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喂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侵权责任旳承担 一、侵权责任方式 二、侵权损害补偿 三、侵权责任旳抗辩事由
第七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旳概念与种类 二、企业法旳概念
第二节企业旳设置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 二、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
第三节企业股东旳股东权 一、股东权旳含义 二、股东权旳分类 三、股东权旳内容 四、股东权旳规范行使
第四节企业旳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组织机构 二、国有独资企业旳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 四、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要求
第六节协议旳终止 一、协议终止旳概念 二、协议终止旳原因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旳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旳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旳形式 四、违约责任旳免责条件
第五章 协议法分则 第一节买卖协议 第二节借款协议 第三节租赁协议 第四节融资租赁协议
第五节承揽协议 第六节建设工程协议 第七节货品运送协议 第八节技术协议 第九节委托协议
第三节协议旳效力 一、协议效力旳概念 二、协议旳生效 三、无效协议 四、可撤消协议 五、效力待定协议
第四节协议旳推行 一、协议推行旳概念 二、协议推行旳原则 三、协议推行旳规则 四、协议推行中旳抗辩权 五、协议旳保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协议旳变更和转让 一、协议旳变更 二、协议旳转让
第五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旳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旳发行 三、股份旳转让
第六节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旳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债券旳发行条件 三、企业债券旳发行程序 四、可转换企业债券旳发行 五、企业债券旳转让
3第三章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

1. 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 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 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 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患病无力, 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 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 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2. 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 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 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 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 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 项民法原则( )C
③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 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④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与宣告死亡的撤 销。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 这就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人在他地生存 或者重新出现的可能。
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时,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即 应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撤销后, 本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恢复正常,有权请 求返还其财产。依照继承取得他们的财产 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 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婚姻家庭关 系,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婚姻法及有关 规定处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宣告死亡
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 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 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 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使人们得知该公民失踪,斟 酌有关事宜的处理 法律规定的代管人得依法对 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主体1

二、民事主体内容结构
一、自然人的含义
第一框: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框:法人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了解自然人,法人的含义,识记自然人 民事能力分类及法人应当具备的条 件. 二、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有效与 无效能够用民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能力
2、案例分析法
采用原因:可以使所学的理论用到具体的实践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预期目的:在案例分析中掌握所学理论
三、学法指导
1、阅读法 采用原因:基于对教材的剪切利用这种方法简化教学内容 预期目的:培养学生自学、会学的能力 2、讨论法 采用原因:结合具体法律知识列举案例,牵引学生的注意力 预期目的: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
课堂小结
总结本节课的内容,指出重点、难点, 使学生明白哪些是需要了解的,哪些是需 要掌握的。
目的:便于学生做好复习工作,抓住侧重 点,对所学内容有一个整体上的认 识。
布置作业
辨析:凡是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凡是民事主体都能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目的:检验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对所学知识的掌握 巩固对重点内容的认识。
三、觉悟目标:使学生树立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 意识.
Hale Waihona Puke (一)重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确立依据:涉及到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2、突破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判断自己属于哪一种 民事行为能力人
3、方法好处:掌握理论的同时学会运用 4、预期目的:培养学生辨别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能力
(二)难点: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确立依据:学生对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责任认识模糊
2、突破方法 :采取循序诱导法,假定自己开办一个服装厂都需要做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导入新课民事主体在我国是非常广泛的,在民事活动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都是民事主体。
那我们算不算民事主体呢?在我国,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而在民事主体里面又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咱先看一则案例,看看在这里面哪个是权利主体?哪个是义务主体?案例: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
行驶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乙赔偿。
甲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答:甲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乙的皮箱砸坏甲的彩电,并非由于乙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乙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是由于司机为避免他人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小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那这个案例里面,某甲和某乙哪个是权利主体,哪个是义务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
其实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这节课咱们就探讨一下民事主体里面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自然人。
1、概念:什么叫自然人?课本75页,倒数第二自然段,所谓自然人,指的就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有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2、包括:在民法中,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3、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咱们刚刚说过,除了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
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自然死亡。
也就是说孩子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
案例:案例分析:1个月的孩子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一日,华强用摩托车带着临产的妻子海英去医院,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出十几米远,华强和海英当场死亡。
而海英腹中的婴儿却奇迹般地诞生并活了下来。
然而,这个婴儿只能由其祖父母抚养,生活艰难。
婴儿的祖父母痛不欲生的同时,以自己和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包括婴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0万元人民币。
法院受理了本案,对交通肇事者除了进行刑事处罚以外,还判决附带民事赔偿原告20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而且这种权利从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了。
那又将如何让看待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呢?江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86年基本治愈,1988年与王某结婚。
1990年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水沟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991年2月,江某生下一女婴王平。
不久,江某因过分悲痛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不能自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立即作出了处理。
经过鉴定,认定事故由刘某负完全责任。
其后,交警队又主持了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使调解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1991年3月,江某与其女王平(由江某之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江某与王平的生活费,共计12万元左右。
而农工商联合公司则辩称:王平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根本不是王某生前所抚养的人,因此,不应负担其生活费。
〔简要分析〕本案中,王平在其父王某因车祸丧生之时尚未出生。
王某死亡,其财产发生继承问题,在当时,王平是否享有继承权?其父死亡对王平的未来成长有着重大的负面影响,王平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赔偿?换言之,王平是否享有对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债权?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某项具体民事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这样,未出生的胎儿就不能被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未出生的胎儿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胎儿是未来的公民,如果概不承认胎儿的权益,就会损害未来新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也违背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原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同时胎儿又不具有权利能力,如果承认胎儿有享受权利的资格,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就要承认胎儿也有负担义务的资格,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王平在其父王某死亡时虽然并未出生,未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但法院应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承认她对侵权人农工商联合公司享有依据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即承认她与其母江某一样,都是死者王某生前所供养的亲属。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法的公平性。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直至自然死亡。
在法律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指的是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等,而宣告死亡则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经利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就可以宣告该公民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一样。
死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案情介绍: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之母。
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有一定名气。
1944年19岁时病故。
被告魏锡林从1985年开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
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三次采访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的弟弟写信了解吉文真的生平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为将写小说之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天津《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至6月在其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登载56篇,约11万字。
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止刊登小说,但均被报社以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
经查,小说中确实虚构有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
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的两年间,先后于三人恋爱,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其中一人已婚,吉文贞却愿作其妾。
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会头、大恶霸袁某和刘某家唱堂会并被袁某和刘某侮辱。
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
同时,小说还描写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为他人作妾并收受他人聘礼。
原告陈秀琴在小说《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造成医疗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原告后以名誉权收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为小说体裁,作者有权虚构。
创作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
小说并未损害荷花女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够成侵权。
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无权起诉。
并反诉:由于原告起诉造成被告名誉的损害及经济损失,要求原告陈秀琴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
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应由作者本人承担责任。
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此案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侵害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行为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
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
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
该小说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的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
同时,小说对原告陈秀琴的描写,也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
被告《今晚报》社在原告陈秀琴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
《今晚报》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两被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小说连载中的插图、题图无明显侵权情况,对原告主张插图侵权,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魏锡林反诉原告侵害其名誉权没有根据,本院予以驳回。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1日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分别在《今晚报》社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道歉声明的内容及版面由法院审定。
如拒绝执行,法院即在其他报刊上刊登为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公告,其费用由拒绝执行的人员负担。
2.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各赔偿原告陈秀琴400元。
3.被告魏锡林应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
2、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案例: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而商场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该给甲退货,这里面就牵扯到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