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一)
中国关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的关税制度变迁关税(tariff)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中国关税制度的演变按历史时期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加入世贸组织后。
一.新中国成立前,可以分为两个小段,一是清前期中国的关税制度,清朝在1685年设立关税,1753年分为进口税、出口税、附加税、船钞、赠品等。
二是鸦片战争后关税制度形成和发展,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使进出口税率比过去实征税率有很大降低,1857年《天津条约》使得税率进一步降低。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接受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关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从独立自主的封建性的关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从完全为本国封建统治服务的关税变为主要为外国侵略者服务的关税。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关税制度,1950年-1984年,实行全面保护关税政策。
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条例》,并与同月16号实行。
根据新的税则和实施条例,自1951年5月6日起,凡经准许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货物,除我国有规定外,均应按照我国海关法即海关进出口税则。
由海关机关征收进口税和出口税。
该税法一直实施到1958年,是税法税制的革命性变革。
1985年-1991年,有“全面保护”向“有区别地保护”转变。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强了对外经济联系,强调对外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很总要组成部分,为积极发挥关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进出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以及平衡国际收支等作用,我国对原有的关税制度进行了恢复和修改:1.恢复海关总署,实行单独计征关税并取消了出口税2.对进出口税率惊醒了修改3.制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4.制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发展我国区域经济5.加强了关税对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6.加强了对关税制度的法制建设1992年以后,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结合进口关税:1.降低关税水平2.进过这一时期我国对井口关税的下调,我过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经从1992年的43.2%降至目前的17%,累积降幅达60.6%,1992年至今的关税制度改革在关税率方面是中国历年来下调幅度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是我国经济开放、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清代税收制度范文

清代税收制度范文在清初,由于兴亡之际,社会经济萧条,税收收入极低,使得清政府面临巨大财政压力。
此时,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提高税收收入。
首先,对于原有传统的土地税和田赋进行了整合,将其合并为一种税收形式,即“丁税”。
其次,清政府建立了对商业活动进行征税的关税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财政收入。
同时,清政府还增加了对商人和地主征收的其他税种,如人头税、佃租等,以增加税收收入。
这些措施使得清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财政状况。
然而,这一税收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存在征收不公和滥收乱摊的问题。
由于清政府对土地和人口的统计不准确,使得税收征收出现了偏差和不平等的情况,给一些人民造成了较大负担。
其次,由于对商品征收关税,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另外,封建地主对佃租的乱收也给农民造成了较大负担。
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清政府开始对税收制度进行。
在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来完善税收制度。
首先,清政府对丁税进行了调整和,取消了原有的滞纳并设立了国家府库,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清政府清理了土地所有关系,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收入。
同时,清政府还加大了对商业活动的支持和鼓励,通过降低关税和限制行会垄断,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然而,这一税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制度依然存在不平等和不公的现象。
尽管清政府对税收征收进行了,但由于统计不准确和地方腐败等原因,税收征收依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和偏差。
其次,税制对于各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一些地方依然贫困和财政困难。
另外,税收制度对于商业活动的限制依然存在,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在清朝晚期,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需求的增加,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来提高税收收入。
首先,清政府从农民身上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如户口税、户口笺税等,以增加税收收入。
其次,清政府加大了对商业活动和海外贸易的征税力度,提高了关税和商税的收入。
陈锋:契据与税收——清代前期的税契与契税

陈锋:契据与税收——清代前期的税契与契税摘要: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清代前期的财政收入主要由田赋、盐课、关税、杂税四项构成,契税是杂税中的主要税种。
而“税契”与“契税” 又是契税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清代前期“税契”的形式经历了契尾一契纸一契尾的变化。
“契税”的税则,在对“卖契”征税时,总体上保持3%的税率,但也有“典税”的征收,并有“无定额”、“定额”、“溢羡”(“盈余”)等不同的课税规定和要求,以及解交中央和存留地方等不同的方式。
因此,一般典籍记载的契税征收数额与实际征收数额有很大的区别。
学术界一般所说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经费)的划分以及存留、起运比例的分成,主要是就田赋地丁钱根而言,契税有自己一套独特的方式。
从对清代前期契税的研究中,也可以进一步体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以及杂税与财政的关系。
“税契”与“契税”在有些学者的笔下有所混同,在典籍中,也有记载模糊的现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严格地说,税契,是一种形式和手续,是对田房交易时的契据进行纳税(投税)。
这种纳税的“契据”,并不是针对一般的契约文书,也不单单是一般研究契约的学者所谓的“白契”(不用印)、“红契”(用印)所能区别的,而是有特定的程式和载体。
从税收角度考量,“白契”与“红契”有其独特的限定:“民间典买田宅,其立有绝卖文契,并注有'找贴’字样者,立契交易后报官投税,地方官用司颁契尾粘连、钤印,则为红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概不投税,则为白契。
是红契有税,白契不税也。
”也就是说,用“司颁”契尾粘连契约,钤盖印信(布政使司印、州县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红契”,其他用印者,只是“私印小契”(亦即“州县将白纸私契用印”)。
乾隆元年,总理事务王大臣允禄在回顾清代前期税契的变更时说:“民间置买田地房产投税,必用契尾,原系会典所载,遵行已久。
嗣因设立契纸、契根,而契尾遂而停止。
”这里的“契尾”和“契纸”、“契根”才是税契的本体。
清朝赋税制度的变化和意义

清朝赋税制度的变化和意义一、清朝赋税制度的变化1. 摊丁入亩哎呀,这摊丁入亩可真是个大事儿呢!以前啊,征税是按人头来的,也就是丁税。
这可苦了那些穷人啦,家里人口多,就算没多少田产,也得交好多税。
但是摊丁入亩之后呢,就把丁税摊到田亩里去了。
这就意味着有田多的人就得多交税,没田或者田少的人就轻松很多啦。
比如说,以前一个穷人家有五口人,没多少地,但是丁税照交不误,压得喘不过气来。
现在呢,主要看地的多少,对穷人来说就公平多啦。
2. 火耗归公火耗这个事儿也很有趣呢。
以前收税的时候,银子在熔铸过程中会有损耗,这部分损耗就叫火耗。
官员们就会多收税来弥补这个损耗,但实际上呢,他们往往多收很多,多出来的就进了自己的腰包。
火耗归公之后,这部分钱就被官府统一管理了,不让官员们乱收乱拿了,这样就规范了税收的管理,也减少了老百姓被官员盘剥的情况。
3. 田赋制度的调整清朝的田赋也有不少调整呢。
比如说,在税率上有时候会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景有所变化。
丰年的时候可能税率相对稳定,但是遇到灾年,朝廷有时候也会适当降低田赋,虽然不是每次都这样,但也算是一种变化啦。
而且田赋的征收方式也在不断改进,更加注重统计土地的实际产量等情况来确定征收的数额。
二、清朝赋税制度变化的意义1. 对农民的意义对农民来说,这些赋税制度的变化那可真是福音啊。
就像前面说的摊丁入亩,让很多贫苦农民的负担减轻了。
他们不用再为家里人口多而发愁交不起丁税了。
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去开垦荒地或者改善自家的农田,生活也相对稳定了一些。
而且田赋的合理调整,在灾年能让他们不至于饿死,也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
2. 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在经济方面,赋税制度的变化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农民负担减轻后,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粮食产量也增加了。
同时,火耗归公等措施规范了财政管理,使得国家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之类的。
比如可以修水利工程,这又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商业也间接受益,因为农业发展了,农民有更多的东西可以拿出来交换,市场就更活跃了。
清朝的税收制度

清朝的税收制度在清朝时期,税收制度在国家财政运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持政权的稳定,清朝实行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既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也有特殊的地方税,这些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和发展。
一、直接税1. 田赋:田赋是清朝主要的直接税种,也是清朝政府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按照田地的质量和产量,田赋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税率。
田赋的征收由地方官员负责,每个地区都有固定的征税额度。
此外,田赋的征收也与土地的所有权紧密相连,土地所有者有责任缴纳该税种。
2. 人头税:人头税是清朝的另一项直接税,征收对象包括男丁和女丁。
人头税的征收容易造成社会的不满,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生计。
尽管如此,人头税依然是清朝政府非常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
3. 盐业税:盐业是清朝政府垄断的行业,因此盐业税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直接税收。
清朝通过设置盐局(专门负责盐业的机构)来管理盐业,并向整个国家推销盐。
盐业税是根据盐的产量和销售额来计算的,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间接税1. 关税:关税是清朝的主要间接税种之一,它通过对进出口商品收取关税来获取收入。
清朝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的海关,对外贸易实行了严格的监管。
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清朝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不同的关税,从而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2. 物产税:物产税是根据商品的产量和价值来计算的一种税收方式。
清朝政府对一些重要的物产,如茶叶、丝绸、瓷器等进行了征税。
此外,还对一些特殊的产品,如烟草、蜂蜜等征收物产税。
三、地方税收除了直接税和间接税,清朝还实行了一些特殊的地方税种。
这些税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自行征收,用于满足地方的财政需求。
地方税收的种类较多,如道路使用费、桥梁使用费、市场经营税等。
总结起来,清朝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直接税、间接税和地方税。
这些税种的征收方式与计算方法都经过清朝政府的精心设计和调整,以满足政府的财政需求和社会的经济状况。
试总结秦汉至清代农业租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

试总结秦汉至清代农业租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古代中国王朝建立和维护统治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钱,二是兵。
赋税是国家财政(“钱”)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口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1.夏商周贡赋制度: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
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君主再给与回赏。
夏商周三代分封制度下,受封者要向国君缴纳贡赋,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初税亩内容:春秋末期,铁犁牛耕技术使用,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公田”)之外开垦“私田”,收获私有,致“井田”日渐荒芜,诸侯国财政锐减。
为解决财政困难,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 、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纳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作用:春秋“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从而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利小农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3.秦汉赋税:编户制度内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兵役,称“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
“人丁”是征税的依据,虽然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重人头税,因此,即使在“文景之治”这样的盛世时期,农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影响: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但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役负担,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
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

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清朝的赋税与财政明末农民起义对封建王朝进行了猛烈的冲击。
清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经济上的措施主要是扩大耕地,恢复生产(见上节)。
财政上的措施则是所谓“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清王朝的额定财政收入,在开国初期每年为一千四百余万两,与明朝万历以前的岁入,约略相当。
顺治后期,增加到近两千万两。
其后逐步增加,康熙时期已超过三千万两,到乾隆时期则突破四千万两,较顺治时已增加一倍以上。
而实际的开支,则远远超过这些数字。
顺治后期,额赋收入还不到二千万两,兵饷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万两,全部收入支付军费,尚不足四百万两。
康熙平定三藩之后,军饷支出仍达一千四百万两。
乾隆一朝的经常军费支出,每年多的达一千八百多万两,少的也在一千五百万两以上。
(经济研究所抄档,俸饷(十七)(一)一九七)临时的军事开支,则又倍蓰于此。
包括多次不义战争在内的所谓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费都是盈千累万。
嘉庆一朝,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支出,就达到两亿一千万两,为前所未有。
一次战争,等于消耗了国家五年的财政收入。
这种局面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使赋税正额不足以应付王朝的需要。
特别是乾隆一朝,既要应付日益增加的庞大开支,又要维持国库充盈的虚假体面,于是日益乞灵于正额以外之加派。
而加派手法之恶劣以及对人民负担和整个经济所造成之严重影响,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项税收中,田赋(包括漕粮)收入约占四分之三,盐课、关税及其他杂税收入约占四分之一。
名义上课税的主要对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实际征收中,主要的负担,落在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小生产者的身上。
地主和商人,特别是其中的豪绅地主和大商人,在这个政权下面,有各种途径逃避应征的课赋。
一、清王朝的“轻徭薄赋”政策清初的所谓“轻徭薄赋”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三、摊丁入地;四、蠲免钱粮。
清前期赋税措施

清前期赋税措施引言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从1644年至1912年,持续近270年的时间。
清朝前期,为了维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实行了一系列的赋税措施。
这些措施对于清朝政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民众来说,也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和经济状况。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清前期赋税措施的相关内容。
赋税种类及征收方式在清朝前期,赋税主要包括六种:地税、口粮税、人头税、均输费、田租、附输。
这些税种的征收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
1.地税:地税是清朝前期最主要的一种税种,对土地进行征收。
地税的征收方式包括困丁户、上缴租银、倒卖无主田地等多种方式。
2.口粮税:口粮税主要是对粮食进行征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征收方式包括粮米上缴、粮食租佃等,有时还会进行长途运输和储备。
3.人头税:清朝前期的人头税是对人口进行征收的税种,按照户口数目征收。
征收方式包括按照人口数目纳钱、增减户口出钱等方式。
4.均输费:均输费是对乡村的财产进行征收的税种,按照户数纳税。
这种税种主要用于满汉、蒙古、回等少数民族地区。
5.田租:田租是对农田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按照土地面积计算。
田租的征收方式比较复杂,有时会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修好程度等进行评估。
6.附输:附输是对商业和手工业的征收税种,主要包括对茶叶、盐、丝绸等商品进行征税。
征收方式包括取费、按产量纳税等。
赋税政策的影响清前期的赋税政策对社会经济状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赋税政策对农民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赋税政策的存在,农民需要支付大量的农田税、口粮税等,导致农民负担沉重。
为了支付税款,农民不得不削减自己的生活开支,甚至不得不卖掉土地、放弃种植。
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困扰。
其次,赋税政策对民族地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相比于汉族地区,清前期的赋税政策对满汉、蒙古、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更加严格。
均输费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有税种,使得这些地区的负担更重。
这也导致了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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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一)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税则制度变迁的描述,说明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无疑是一种进步。
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
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
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
关键词: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税率清代前期政府对内陆各关制订了征收商品通行税的原则和法规,称为“某某关商税税则”,对此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其中中国学者许檀等和日本学者香坂昌纪的研究是开拓性的,具有重要意义,也颇具代表性。
许檀等学者在分析了一些税关计征方法变更、品种增删、部分商品税额的增减及裁革免税之后,认为:“清代的税则条款和税额,从整体上看相当稳定,那么应该可以认为,其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
”并指出:“不能认为税额的增长就一定是加重剥削”1。
香坂昌纪根据康熙《浒墅关志》2和嘉庆《浒墅关志》对不同时期浒墅关的税则进行比较,说明税额在不同时期都有所增加。
他认为,雍正年间规定“计石征课制,其后继续使用,基本的原则没有变化,但是可以推断税率超过定制(部颁税则标准)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
还认为,康熙、雍正二次修改税收则例,“每次(商人)担负的税额都被增大”3。
但香坂氏认为北新关的税率低4。
简言之,以许檀等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整体上税则相当稳定,税率呈下降趋势。
税额增长也不一定是加重税收,也就是说政府的税则整体上变化不大,税是不重的。
以香坂昌纪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税额是增加的,税率增加的倾向也是不可避免的,浒墅关几次修改税则,每次都增加了征收标准,商人的税负比较重。
应该说,两篇文章都以扎实的史料为依据,论述严谨,但却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也值得作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两方面,第一,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化问题。
第二,税率的变化趋势是增加还是降低?从而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商品过关税是重还是轻?本文准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税则制度从管辖角度看,清代的内陆税关分为户部管理的关,简称户关,工部管理的关,简称工关。
各关商税则例规定的纳税对象有商人和船户,一般来说,商人缴纳商品税,亦称货税,船户缴纳船税,亦称船料。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部分户关中的货税则例进行探讨。
税收则例是政府规定的征收商品通过税的原则和标准,亦是政府颁发的具体经济法规。
政府的税收则例,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手续纳税和征收,这里简称为税则制度。
明代的税则制度分梁船则例和货物则例。
梁船则例是向船户收取船料,原来是“以装载货物多寡为率。
后从简便,乃验船梁阔狭,定收料银重轻。
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一、二丈者”5。
可能是船只装载货物的多寡很难测量,所以改为梁船计征,使税收方式变得简便。
“各钞关止收船料,惟山东临清、杭州北新关兼收商税”6。
货物则例是先向船户征收,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纳料等项”。
“凡各处车辆船只装载货物经过,或彼发卖,各照货物精粗,定收银多寡,具有则例可遵”7。
当时人评价称:“斯关算舟,弗征其货,政善优矣”8。
明代的货税则例是从价计征,亦称价则,即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则例,然后按价征税。
清代顺治元年全面免税,第二年开始征税时,各关一般都沿用了明代的税则,以后才逐渐有所变化。
从表面上看,清代政府对税则的变更主要是将明代钱币单位钞贯改为清代钱币单位银两;将明代流通的商品品种、部分商品具体征税数目裁革减免等9。
这种改变从官方文书上看,至少延长到了乾隆年间。
如临清关,乾隆11年“则例开载应征各项货物,共一千九百余条。
今该抚咨送该关收税簿册,逐一查对,所征货物仅止一百八十余条,较之则例开载不及十分之一”10。
“临清关商税则例,刊自前明,其条例多不宜于现行。
迨乾隆二十九年,该省巡抚崔应阶,以旧刊税则内,开列钞贯名色,兼列前朝衣饰,及赌具等物,非体制所宜,奏明将钞贯名色,折合银数,并将赌具等则删除……通本核校,大约宜现行者十之三、四,而不宜于现行者十之六、七”11。
太平关,乾隆11年“征收货税内,有则例未载,比照征输者,有因货物贵重,酌加细料者,有因则例稍重,量以轻减者,历任相沿,商民悦服。
若概为改照旧例,均有未便,请仍照现在之数征收一折。
经部按册查对,其量增量减之处,尚属合宜。
惟比照征收各条,如珍珠、玉器等货,比照潮绸例征收之处,均属未协,议令该抚准泰,会同总督策楞,另行酌议,造册具题”。
“夫比例征收,原因例无正条,酌量货物贵贱,以此较彼,价值相等,始可比照。
今珍珠、玉器贵重等货,非潮绸可比”12。
户部认为:这些商品“从前或因洋船未通,是以例未载入。
今前项货物贩运过关谅亦不少,自应酌定税则,增入条例,刊开明白,划一征收”13。
乾隆13年,“户部议复,广东巡抚岳浚疏陈,太平、遇仙、浛光三关厂,现征税则与部例未符,酌征货税七十三条,木税二十二条,按册较对,比照粤、赣两关,及该关税则,增者四十,减者二十九,照旧者二十五,均属平允,应准其刊载遵循。
从之”14。
从实质上看,清代货税则例的计征方式有所变化。
首先是改价则为税则。
清代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从量计征,称为税则,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
如通州坐粮厅“旧刊税则,复加查核,据册首声明,伏地货价,每两征税八厘;起京货价,每两征税三厘。
而于各物条下,但注作价银数,不列征税银数,与各关体例参差,谨将价则悉改税则,以昭划一”15。
天津关“该关旧刊税则,有正税、作价两层。
据正税科则所载,核与各关事例约略相符。
于作价科则所载,多有前朝服物,及不经见条款。
又与正税科则重复互异,轻重悬殊。
行据该关声复,作价税则,系该关驻扎河西务时,沿存前朝之例。
其后移关天津,始定正税科则。
现在概照正税科则稽征,其作价科则……悉行删除”16。
打箭炉,雍正6年规定按地方征税旧例,每两征银三分17。
实际上就是从价计征,到乾隆41年更定新例,“凡商税一应货物,均分地道,按数科税,照部颁现行条例征收”18。
最明显的例子是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各关的商税则例,都是以这种形式规定的。
其次是改梁头则例为签量计石征收。
梁船则例亦称梁头则例,是“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19。
具体征收方式,“以量船之宽阔,所载货物分平、加平、补、加补四项征收钱粮”20。
清代梁头则例中的平料、加平料、补料、加补料是向商人征收的货物税。
浒墅关在顺治12年前沿用明代的税则,此后颁发了新税则,“十二年郎中陈襄呈送浒墅钞关则例到部,该司查对款项无异,仍札该关刷印二册,送部颁发,其堂簿令商人亲填”21。
康熙15年监督高璜称:“本关原额税银一十四万五千两。
若照部定则例征收,止得银三万两有奇,因税额并添增铜价不敷,原历年收税,官员酌量增定征收。
职等在差,亦照历年征收之例征收,可得定例钱粮,并添增铜价。
今所增铜价三分五厘之数,可以加增。
此外,亦可以酌量加增”22。
康熙25年内务府慎刑司郎中桑格称:“臣于十一月初八日受事以来,看得部定浒墅关收税则例内,不论货物多寡,惟量船之宽阔七尺至一丈八尺止”23。
他提出商品价格不同,用同一标准,按船大小征税,是不平等的。
“货物自有贵贱,绸缎等物价值,与豆鱼货物价值,大有分别,俱以加补一例征收,甚是不均。
应将无论船只大小,计所载货物多寡贵贱作何征收,重复定例,庶奸宄之徒不得侥幸作弊,收税均匀,有益于守分之商人”24。
但户部议复称:“高璜等称,浒墅关原系量船征收,年久商民已知,量船征收之例,仍量船收税,则商民不致苦累等语。
相应仍照前量船收税。
奉旨:依议”25。
高璜是康熙15年的监督,户部议复桑格的意见时,高璜早已离任,可能是户部对其进行咨询后议复的。
另一种可能是康熙《浒墅关志》将不同时期的奏议聚集在一起,产生了错误,因为笔者未见原折,暂存疑问。
户部驳回了桑格改革计征方式的意见。
“康熙二十五年四月,户部照监督高璜供称量船征收则例颁行浒墅钞关。
二十七年十一月,巡抚都御史洪之杰置立木榜于分司署前”26。
此时户部重新颁发浒墅关税则,仍然是梁头则例,是按当时监督实际征收的标准规定的,也就是说承认了监督实际使用的标准。
此后大约经过三十多年,雍正5年高斌奏请改变计征方式,才获批准。
高斌奏称:“查浒墅关则例轻重悬殊,如豆税一项,名曰加补料,有梁头、小贩之分。
”“小贩则例,每石税银七分,【大船】梁头止收二分六厘,相去悬殊,甚属偏枯,以致以前小贩豆货虽宽至五分一石,仍不抵关,多被梁头包揽”。
他建议“将小贩豆船照现收米税之例,每石收银四分”。
对大船“逐船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所刮余豆,每石亦止二分六厘”27。
这个意见经户部议复,获得允准,税则改为贩运豆货,小贩每石改征银四分。
大船“令循例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28。
然而,实际征收的标准仍然与部颁标准有差异。
雍正6年已经升任浙江布政使的高斌奏称:“浒关现在商船所纳各色货物税银则例,与部颁则例数目多寡不符”。
贩运豆货的“小贩虽减至四分,而较之大梁头船,每石二分六厘,相去尚悬殊”。
而贩运米粮的“活梁头船,每石约计纳银二分五厘,小贩米船部定则例,每石四分五厘,现行则例,每石实止收银四分”29。
户部议复同意高斌的意见,“将大梁头船所装豆货,照宽减小贩例,一概每石征收四分”。
对贩运米粮,部议认为,“小贩米石税额,与梁头多寡互异”。
“嗣后凡活梁头船装载米货,俱令签量计石,现照小贩例,收银四分”30。
该月9日奉旨议行。
雍正6年5月以后,浒墅关新税则对粮食、豆类商品改原来的梁头计征为签量计石征收,规定每石征收四分,不论大船、小贩一律如此。
高斌提出的问题引起户部的注意,户部在题本最后称:“臣等更有请者,高斌将浒墅关现行征收则例,丝毫无隐,据实奏明。
臣等将伊所奏现行则例,与部颁则例逐一项比较,大不相侔,是知各关虽皆有部颁则例,未必能尽遵部则征收,似此有名无实,阳奉阴违,相习成风,事所必有。
若不清楚厘定,则税课既无定例,必至任意增加,奸胥猾吏,高下其手,以致地方豪棍,得以包揽把持,殊非恤商裕课之道也”31。
雍正6年5月9日,皇帝令“通行直省各关,将各处现行征收则例,彻底清查,据实奏闻”32。
于是,各关监督奉旨奏报现行征收税则,户部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审议并重新颁发各关税则。
临清关,山东布政使岳浚称:“惟有粮食一项,两河商贩最多,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
请照浒墅关之例,一体签量计石征收33。
这个申请被批准,开始实行应该是雍正6年11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