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
基建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制度一、概述基建会计制度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它的目的是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合规、透明,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基建项目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会计核算准则基建会计制度遵循以下会计核算准则:1. 企业会计准则基建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准确记录基建项目的经济业务和相关信息。
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等各项核算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2. 基建行业会计准则基建单位还需遵循《基建行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针对基建项目特有的业务和特点,进行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会计处理。
基建行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帮助基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3. 财务报表准则基建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准则》,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财务报表反映了基建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
三、会计核算流程基建会计核算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收集经济业务凭证基建项目发生的经济业务凭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基建单位需要收集和整理这些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凭证登记和处理基建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将凭证登记到会计账簿中,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确认各项核算项目,计量金额等。
3. 财务报表编制基建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准则的要求,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4. 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基建单位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进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评估,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对财务报表进行向上报送,满足上级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四、会计政策和制度基建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政策和制度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它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政策选择基建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合理、一致,并且能够真实地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业务和相关信息。
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

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前言基建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国民经济建设活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进行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会计制度的角度出发,介绍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
一、基建工程的特点基建工程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的活动。
其特点如下:1.工程周期长:基建工程一般会经历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多个阶段,周期较长。
2.成本高:基建工程的投入资金一般都很大,包括土地、人工、材料、设备、设计等多个方面的费用,成本高。
3.风险大:不同阶段的风险各不相同,包括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等多个方面。
4.后期效益明显:基建工程竣工后,往往能对产业链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基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制度针对上述特点,需要建立适合基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制度,以达到科学、规范、透明的会计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下列要点:1. 预算管理基建工程的预算管理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要做到:•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科学安排投入资金;•确定运营成本、维护费用等后期费用,全面预算、控制成本;•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2. 按阶段核算基建工程一般分阶段进行,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阶段应当进行分别核算。
如:•设计阶段:主要涉及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方案研究费等费用;•施工阶段:主要涉及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等费用;•营运阶段:主要涉及维护费、修缮费、管理费、税费等费用。
3. 风险管理基建工程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会计核算制度中需加强风险管理,包括:•明确风险责任人,加强风险监控;•提前预测风险,准备应对措施;•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4. 后期效益管理基建工程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后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会计核算制度中需加强后期效益管理,包括:•确定收益目标和测算方法;•关注后期收益情况,及时调整资金运用;•统计后期效益,对项目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评估。
基建会计核算内容与科目表

基建会计核算内容和科目表基建财务主要是负责与在建工程相关工作的财务,其主要工作包括1.管理基建工程款项的拨入,支付和结算;2.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3.参与基建项目预算,审核,验收,合同签订,决算;4.制定基建财务制度;5.监督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6.其他有关基建财务事项具体核算科目如下:类型级次科目编码科目名称账页格式余额方向占用 1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式借占用 1 102 设备投资金额式借占用 1 103 待摊投资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1 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3 勘察设计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4 研究实验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5 可行性研究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6 临时设施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7 设备检验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8 延期付款费用金额式借占用 2 10309 负荷联合试车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0 包干结余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1 坏账损失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2 借款利息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3 财政贴息资金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4 存款利息收入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5 合同公证费及质量监测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6 企业债券利息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7 土地使用税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8 汇兑损益金额式借占用 2 10319 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0 施工机构转移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1 报废工程损失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2 耕地占用税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3 土地复垦及补偿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4 投资方向调节税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5 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6 器材处理损失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7 设备盘亏及毁损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8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金额式借占用 2 10329 企业债券发行费金额式借占用 2 10330 其它待摊投资金额式借占用 1 104 其他投资金额式借占用 1 111 交付使用资产金额式借占用 2 11101 固定资产金额式借占用 2 11102 流动资产金额式借占用 2 11103 无形资产金额式借占用 2 11104 递延资产金额式借占用 1 112 待核销基建支出金额式借占用 1 113 转出投资金额式借占用 1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01 固定资产金额式借占用 1 202 累计折旧金额式贷占用 1 203 固定资产清理金额式借占用 1 211 器材采购金额式借占用 1 212 采购保管费金额式借占用 1 213 库存设备金额式借占用 1 214 库存材料金额式借占用 1 218 材料成本差异金额式借占用 1 219 委托加工器材金额式借占用 1 231 限额存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32 银行存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33 现金金额式借占用 1 241 预付备料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42 预付工程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52 其他应收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53 应收票据金额式借占用 1 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金额式借占用 1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金额式借占用 1 281 有价证券金额式借来源 1 301 基建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1 以前年度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2 本年预算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3 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4 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5 本年器材转账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6 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7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8 本年国债专用资金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09 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10 本年维护费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11 本年其他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12 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13 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114 本年交回结余资金金额式贷来源 1 302 项目资本金额式贷来源 2 30201 国家资本金额式贷来源 2 30202 法人资本金额式贷来源 2 30203 个人资本金额式贷来源 1 303 企业债券资金金额式贷来源 1 304 基建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1 拨改贷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2 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3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4 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5 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6 国债专项资金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7 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8 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09 煤代油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10 停缓建维护费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11 国外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2 30412 其他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1 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1 306 其他借款金额式贷来源 1 308 项目资本公积金额式贷来源 1 311 待冲基建支出金额式贷来源 1 321 上级拨入资金金额式贷来源 1 331 应付器材款金额式贷来源 1 332 应付工程款金额式贷来源 1 341 应付工资金额式贷来源 1 342 应付福利费金额式贷来源 1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款金额式贷来源 1 352 其他应付款金额式贷来源 1 353 应付票据金额式贷来源 1 361 应交税金金额式贷来源 1 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金额式贷来源 1 363 应交基建收入金额式贷来源 1 364 其他应交款金额式贷来源 1 401 留成收入金额式贷基建会计科目的结转:基建企业会计科目(一)调整建设单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基建拨款”、“联营拨款”、“企业债券资金”等科目余额分析对冲。
基建工程项目会计制度

基建工程项目会计制度一、总则基建工程项目会计制度是指为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优化项目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的顺利推进,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预算、执行、验收等全过程。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各项目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二、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内容,并由相应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
2.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项目立项需提供包括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核实依据等相关文件,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式启动项目。
三、项目预算1.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预算制度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人工成本、运营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模、投资额、建设周期等实际情况灵活制定,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和高效利用。
3.项目预算需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备并重新调整预算。
四、项目执行1.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项目预算的要求,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项目执行需按照预算报销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超支或节约情况需及时报备并调整预算,保证项目资金的有效利用。
五、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和结算,包括项目成本、效益、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项目验收需由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
3.项目验收通过后,需进行项目结算并编制结算报告,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结项。
六、附则1.项目会计制度需经财务管理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行政单位基建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基建会计制度标题:行政单位基建会计制度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和基本要素,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的基建会计制度,可以提高行政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水平,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正文:一、引言行政单位基建项目是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需要建立适合行政单位特点的基建会计制度。
二、基建会计制度的重要性1.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基建会计制度可以规范行政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2.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基建项目通常涉及大量的国有资产,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可以监控资产的流动和使用情况,防止资产的浪费和滥用。
3.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基建会计制度,可以实现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精细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三、基建会计制度的基本要素1.会计核算主体:行政单位作为基建项目的承办单位,应作为基建会计制度的主体,并设立专门的基建会计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
2.会计核算对象:基建项目应作为会计核算的对象,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建设进度等。
3.会计核算方法: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包括收入核算、支出核算、资产核算等。
4.报表编制和报送:基建会计制度应规定基建项目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报送要求,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基建会计制度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分清基建项目资金和一般财务资金:基建项目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不得与一般财务资金混淆使用。
2.加强资金监控和预算控制:基建会计制度应明确资金监控和预算控制的要求,防止资金的滥用和超支。
3.健全会计内控制度: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内控制度,确保基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行政单位应主动公开基建项目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公开的透明度。
基建建设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建设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基建建设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基建建设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
2. 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有任何遗漏。
4.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5. 可靠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
6. 配比原则:收入与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7. 清晰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审计。
二、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四条基建建设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大类。
(一)资产类1. 建设投资:反映企业为进行基建建设而投入的资金。
2. 建设物资:反映企业为基建建设而储备的物资。
3. 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项目。
4. 工程物资: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而储备的物资。
5. 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为投资目的而购置的房地产。
6. 固定资产:反映企业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
7. 累计折旧: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
8. 其他资产:反映企业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二)负债类1. 长期借款:反映企业为基建建设而借入的长期借款。
2. 应付债券:反映企业发行的应付债券。
3. 长期应付款:反映企业为基建建设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
4. 应付账款:反映企业因购买物资、接受劳务等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5. 预收账款:反映企业预收客户的款项。
6. 应交税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7. 其他负债:反映企业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1、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总帐会计科目设置1、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2、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1、基建拨款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
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旧房、土地等)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2、基建投资借款本科目核算为完成基建计划批准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3、其他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4、交付使用资产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已交付使用的资产。
5、在建工程支出本科目核算涉及基建项目的所有财务支出,包括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等。
下设七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建项目财务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项目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财务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2. 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3. 严格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合理使用;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5.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项目建设。
二、会计核算体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基建项目特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如“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付款项”等。
2. 会计核算方法: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 会计核算程序: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三、资金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基建项目资金的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1. 资金筹集:根据项目投资计划,通过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2. 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拨付资金。
3. 资金支付: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资金结算: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四、成本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建项目成本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1. 成本预算: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成本预算。
2. 成本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成本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
3. 成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项目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
4. 成本分析:定期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找出成本节约和控制的途径。
五、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建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六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 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l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2)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或器具。
2.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5)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6)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7)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8)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检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2)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4)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按规定计算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计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5)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审计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补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筹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计算,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帐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帐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
现行制度规定、列作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
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