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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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

重被告人 的刑罚 。《 新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 发回重 审的案件 ,除了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 者人 民检察 院补充起诉 的, 不得加重被告人 的刑 罚 , 避免 被告人 为 “ 审判不力 ”买单 ,
而在重审过程 中加重 自己的刑罚。 虽然 《 新刑事诉讼法 》 再某些方面确实 有很 大的进步 , 但我们要看到发回重 审制度 还是存在许 多的缺 陷, 需要一代又一代 的法 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 的不懈努力。一个 国家 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法律观念的确立 。 法律信仰的深人人 心 , 不是一朝一夕 的事 。 不可 以一蹴 而就 ,西谚 罗马不是一 天建成
的。 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法治传统极为
深刻的 国度 , 要形成一定的法治更是要通过 我们每一人的不懈努力 , 其 中特别是我们法
程序的”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 ,内容空 洞 ,语义含混 ,线条粗犷 , 不符合法律条文 应 当明确、缜密的要求 , 给实践操作带来 了
不小的难度。 2 . 发 回重审的程序性规定缺乏稳定性 。 当出现发回重审事实证据上的理 由 “ 事实不 清 、证据不足 ”时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 院既可 以裁定撤销原判 , 发 回原审人 民法 院 重审 ,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 ( 二) 从具体个案看 , 发 回重审理 由的 选择未能完全排除随意性 目前发回重审理 由整体上较为规范 , 但

些修改,这些新的规定无不体现了 《 新刑事 诉讼பைடு நூலகம் >把 “ 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事诉
讼法 的一项基本任务加 以认可和肯定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 度存在的缺陷


在 我国现 行刑事诉 讼 法 中关 于二 审 的 裁 判方 式上设置 的发 回原 审人 民法 院重新 审判制度 , 作 为本着 “ 有错必纠”原则、加 强上级 法院对下 级法 院审判监 督的 一项重 要程序保障 , 不容否认发回重 审制度 在诉讼 程序 中发挥 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但 由于这 一 制 度理论 上 的先 天不足 以及实 践 当中理解 操作不 和谐 , 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 出了较大 的代价 。 ( 一) 从立法规定看 ,发回重 审标准模 糊 ,法律条文缺乏操作性 1 . 发回重审标准 的内容不 明确 ,范围不 确定 。对二审发 回重 审的理由和标准 ,《 刑 事诉讼法)规定为 “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和 “ 第二审人 民法院发现第一 审人 民法院 的审理有 违反法 律规 定的诉 讼

民事申请再审法律规定(3篇)

民事申请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再审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民事再审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民事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程序、再审审理的范围、再审审理的结果等方面,对民事申请再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申请再审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申请再审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如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二)原判决书、裁定书;(三)证据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三、民事申请再审的条件1.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首要条件是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

这里的“错误”包括实体错误和程序错误。

2.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

但在此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2)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3)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3.当事人具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授权。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民事申请再审的程序1.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判决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事由;(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材料;(5)申请再审的请求。

案件再审适用法律依据(3篇)

案件再审适用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案件再审适用的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再审的法律依据概述案件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案件再审的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包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包括: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法律原则错误等。

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包括: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违反法定证据规则等。

4.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案件再审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受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审查。

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4.裁定再审。

裁定再审后,原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5.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幼儿园想象力训练教案设计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而想象力是孩子们认知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想象力的训练,可以促进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创造力的发展。

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想象力训练教案非常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1. 帮助幼儿培养良好的想象力,促进其认知发展。

2. 提高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3. 激发幼儿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三、教学目标1. 让幼儿能够通过想象力进行各种表达。

2. 培养幼儿的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

3. 提高幼儿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教学内容1. 利用故事、绘本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2. 利用游戏、音乐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3. 利用角色扮演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五、教学过程1. 初级阶段(1)教师引导幼儿观察周围的环境,通过问题引导幼儿进行联想和想象,提升幼儿的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

(2)教师讲述一些生动有趣的故事,鼓励幼儿进行想象,并引导幼儿进行简单的想象创作,培养其创造力。

2. 中级阶段(1)教师通过游戏的形式,让幼儿参与其中,进行角色扮演,激发幼儿的想象力。

(2)教师设计有趣的绘本活动,让幼儿根据绘本内容进行想象,并进行表达,提高幼儿的表达能力。

3. 高级阶段(1)教师组织幼儿进行小品表演或故事创作活动,引导幼儿进行深度的想象和创作。

(2)教师组织幼儿进行音乐创作或舞蹈创作活动,激发幼儿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六、教学评价1. 通过观察幼儿的参与情况和表现,了解幼儿的想象力水平。

2. 通过作品展示和表演等形式,展示幼儿的想象力训练成果。

3. 结合幼儿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七、教学反思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幼儿的想象力的也要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

八、结语通过科学合理的想象力训练教案设计,可以有效地促进幼儿的认知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升,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幼儿园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应注重想象力训练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探索和实践,提高想象力训练的教学效果。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的,不过事实不清的一般发回重审,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就直接审了!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攻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近来,为了清理积案,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这两个通知都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据称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二审人民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在人民法院久拖不决、迟迟不判。

最高司法机关为防止这一现象而制定了此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限制性司法解释。

对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一解释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诉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怎么样规定的吧。

刑诉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退回重审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退回重审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达到公正审判的要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案件退回重审的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案件退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一百八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九十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发还重审案件适用法律(3篇)

发还重审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被发还重审。

发还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审判程序违法,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

对于发还重审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发还重审案件的概念、适用法律的依据、具体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发还重审案件的概念发还重审案件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之一,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2. 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3. 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5. 其他需要发还重审的情形。

三、适用法律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或者自行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或者自行审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四、具体适用方法1. 重新审理发还重审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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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态。

故负责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定是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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