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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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引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成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

滨州市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城市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滨州市的城规划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

城市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维护滨州市要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具体措施如下:•加强公共设施的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设施损坏问题;•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大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长期可用性;•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提高市民对公共设施的满意度。

交通设施维护•定期检查交通信号灯和路牌的正常运行情况,及时修复损坏或不工作的设备;•维护街道、桥梁和道路的良好状态,确保道路平整和交通畅通;•加强对停车场、高速公路和隧道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基础设施维护•加强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正常供应;•定期对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和清理,确保正常运行;•维护通信和网络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城市设施管理规划管理滨州市要制定合理的城市设施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各类设施。

具体措施如下:•制定城市设施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设施的布局和需求;•加强城市设施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确保项目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统一管理滨州市要实行统一的城市设施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城市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城市设施管理系统,对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安全管理滨州市要加强城市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具体措施如下:•加强对城市设施的安全监测和巡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预防设施故障和事故发生;•定期进行设施的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结论滨州市的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社区规划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社区规划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社区规划与管理1. 引言滨州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城市发展迅速,人口逐渐增加,社区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证社区的良好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滨州市制定了城规划管理办法,其中包括社区规划与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介绍滨州市的社区规划与管理办法。

2. 社区规划2.1 社区基础设施规划社区基础设施是指社区中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照明、排水、绿化等。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都要制定基础设施规划,确保社区的基础设施完善和功能齐全。

规划中应考虑人口的增长和需求变化,合理规划道路、公园、停车位等公共设施。

2.2 社区绿化规划社区绿化是社区环境美化的重要方面。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都要制定绿化规划,合理规划社区的公共绿地、花坛、草坪等绿化空间,增加居民的休闲娱乐场所。

绿化规划中要注重植物的选择,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同时注意维护和管理绿化空间,保持绿化的良好状态。

2.3 社区建筑规划社区建筑规划是指对社区内建筑物进行规划和布局。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都要制定建筑规划,合理规划社区内的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建筑物。

规划中要注意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保证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均衡,避免建筑物过高给周边居民带来的遮挡和压迫感。

3. 社区管理3.1 社区居民参与滨州市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讨论会等形式,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问题和建议,参与社区规划和管理的决策过程。

通过居民参与,增强社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2 社区安全管理社区安全是社区管理的重要方面。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安全的监督和防范。

社区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3.3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社区环境卫生是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定期进行环境清扫和垃圾清理工作。

社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重点解决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问题,确保社区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建筑物设计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建筑物设计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建筑物设计与管理1. 引言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规范化,并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需求而制定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建筑物设计与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建筑物设计要求2.1 建筑形态与风格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筑物的形态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要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风貌。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特点,遵循合理的比例关系,确保建筑物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2.2 建筑高度和密度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不同区域有不同的高度限制,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限制要求。

建筑物的密度也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过于密集,以确保城市的通风和采光条件。

2.3 建筑功能布局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合理布局各个功能区域。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鼓励灵活多变的功能布局方式,以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功能的建筑物,如公共场馆、商业综合体等,还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

3. 建筑物管理要求3.1 建筑物维护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物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建筑物外墙、屋面、窗户、设备设施等方面。

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建筑物的状况,及时修缮破损部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2 建筑物安全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特别是对于一些高层建筑,要加强消防设备的配置和管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3.3 建筑物绿化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强调建筑物的绿化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并按照规定种植植被。

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绿化维护和养护工作,保持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4. 建筑物设计与管理的监督与执法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与执法的机构和相关职责。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引言滨州是我国山东省的一个城市,拥有众多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自然景观,如黄河、滨州湖等。

为了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滨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城规划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滨州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城市绿化1. 绿地规划绿地是城市中重要的生态空间,具有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功能。

滨州市政府制定了绿地规划,包括公园、广场、绿化带等不同类型的绿地。

该规划根据人口密度、空地利用率等因素合理布局,并注重绿地的连续性和可达性,以提供便利的休闲娱乐场所。

2. 绿化率要求为了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滨州市规定了绿化率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化率有所不同。

例如,居住区的绿化率要求为30%,工业区的绿化率要求为20%。

这些绿化率要求的制定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也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3. 植物选择和配置在城市绿化过程中,植物的选择和配置至关重要。

滨州市在城规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植物选择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要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以确保其生长良好。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绿地类型和功能选择合适的植物品种。

最后,要合理配置植物,使得整个城市的绿化效果更加协调统一。

环境保护1. 水环境保护滨州市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河道治理,保持河流清洁。

其次,推行严格的水污染排放限制,限制工业企业和居民的废水排放。

此外,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2. 大气环境保护滨州市政府重视大气污染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工业和交通车辆的污染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问题。

此外,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3. 垃圾处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政府加大了对垃圾处理的投入,建设了垃圾处理设施,并制定了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政策。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加强对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制定的管理措施和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规划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滨州市城市规划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宏观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明确不同层次的规划的制
定和实施要求。

2.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定滨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编制计划书、征求意见、审批程序等,确保规划的合法性
和科学性。

3.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土地
分类、土地利用强度等,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空间布局
的合理性。

4.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规定城市建设用地供应的方式和管理办法,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确保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供应和利用。

5.建筑控制和管理:规定建筑控制和管理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许可和施工管理等,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质量。

6.城市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批:规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选址等,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7.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委员会等,明确各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责任和分工。

通过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有效保障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一、引言滨州是一个位于山东省中部的重要城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为了保护滨州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办法中涉及的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内容。

二、绿化规划1. 绿化基本原则•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注重植物的适应性和生态功能。

•绿化应注重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绿化应注重景观效果,塑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2. 绿化建设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的不同,绿化建设分为公共绿地、环境景观绿地和自然绿地。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等,供市民休闲娱乐和社交活动使用•环境景观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广场景观等,用于美化城市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自然绿地:包括湿地保护、水体保护等,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3. 绿化建设要求•合理选择植物品种,注重本土植物的使用,并考虑四季景观的变化。

•控制绿化面积比例,确保城市的生态平衡。

•加强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绿化效果的稳定和持久。

三、景观规划管理1. 景观规划原则•景观规划应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景观规划应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突出滨州的地域特色。

•景观规划应注重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2. 景观规划设计•景观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和社会功能,满足公众的观赏、休闲、娱乐等需求。

•景观规划设计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景观规划设计应注意景观元素的选择和布局,注重景观的层次感和整体性。

3. 景观规划管理•加强对景观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景观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加强对景观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景观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加强公众参与,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景观规划与管理,增加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四、结论《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中的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内容对于保护滨州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绿化规划和景观设计,滨州市将成为一个拥有宜居环境和独特景观的现代化城市。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调整第四条滨州市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级的规划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储备等内容,并提出相应的目标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用地进行详细的规划,包括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应提前征求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审批第八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应提交规划申请材料,并承诺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公众公布,并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

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第十二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市政设施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城市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应优先选用可再生资源和节约能源的材料,注重节能减排和环境友好。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工人和居民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综合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引言背景滨州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广阔的土地面积。

为了保证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规划,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水资源保护根据《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滨州市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主要措施包括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水源地的行为完善水资源保护区划设定和管理制度,保护水资源的区域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城市水质达标推行水资源利用收费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

2. 水资源规划管理为了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城市水资源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水资源需求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调控,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水资源利用管理为了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利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促进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利用管理,建立严格的水资源利用指标和标准推行水资源定量管理,限制过度开发和浪费。

4. 水资源调度管理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资源,滨州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水资源调度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建立水资源调度机制,合理分配和调剂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调度的精确性和及时性建立跨界水资源调度机制,加强与上游地区的合作。

结论《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是滨州市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水资源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滨州市将继续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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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04〕7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一日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北镇、市中、市西、市东、彭李、蒲城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滨北镇、杜店镇、尚集乡、小营镇行政区范围及梁才乡韩墩干渠以西区域和单寺乡韩墩二分干以南区域。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路内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对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独立工矿区、港口建设区及特殊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滨州市城市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如实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规定和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满足城市环保、防火、防爆、抗震、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要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传统街区和自然保护地带。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红线距离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滨州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单位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单独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它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滨州市区超过40%,各县、镇超过50%的;(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治安、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规划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有关文件,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

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无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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