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1 为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和商业用途出租屋。
1.3 出租屋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责任与义务2.1 出租屋所有人的责任与义务2.1.1 确保出租屋建筑、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
2.1.2 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2.1.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1.4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5 定期对租赁对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2.2 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2.2.1 遵守有关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
2.2.2 定期检查和清理出租屋内的消防通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确保其畅通有效。
2.2.3 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告出租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并配合整改工作。
2.2.4 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培训,掌握正确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2.3 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2.3.1 检查和监督出租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运行情况,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2.3.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3.3 协助出租屋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2.3.4 维护出租屋内外消防通道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或存放杂物。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与维护3.1 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3.1.1 根据出租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设置合适的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3.1.2 室内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1.3 每个租赁单位内应至少设置一台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充实灭火剂。
3.2 室外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3.2.1 在出租屋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指示标志。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租赁房屋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为此,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目标和原则•目标:确保出租屋内的消防设施完备,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原则: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4. 基本要求4.1 出租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 - 所有出租屋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报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当地消防部门联网,方便及时接收火灾报警信息。
4.2 出租屋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 - 出租屋内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通道内不得摆放障碍物。
- 楼梯间、走廊等消防疏散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得用于堆放杂物。
4.3 出租屋消防设施的配备: - 出租屋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使用方便,且易于被人员找到和操作。
4.4 出租屋电器安全管理: - 出租屋内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 特殊电器设备(如电饭煲、电热毯等)应经过合格机构的安全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4.5 出租屋防火安全宣传: -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员应定期向租户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租户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5. 管理措施5.1 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运行情况等方面。
- 对于安全隐患较大的出租屋,应进行更加频繁的检查。
5.2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员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疏散、报警等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租户和相关人员的应急能力。
5.3 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 - 消防部门应定期对火灾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出租屋的住户和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并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组织消防演练等。
(二)职责1.经营管理人员职责:负责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禁止乱堆杂物、乱拉电线等行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组织住户参加消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等。
三、出租屋消防设施(一)基本要求1.出租屋建筑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通道应设置在建筑物两端,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高度不小于2.5米。
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显著位置,并按照规定使用。
(二)消防设施要求1.灭火器应当按照规定互相独立设置,并应当保持运转良好,使用方便,使用期限内,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应当保持运转良好,使用方便,使用期限内,并定期进行维护。
3.灭火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操作说明,应当标明在显著位置,以便住户在紧急情况下正确使用。
四、住户消防安全教育(一)日常教育1.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对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如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排查火灾隐患、疏散逃生等。
(二)定期演练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住户进行消防演练,加强住户消防安全意识,培养住户相关应对能力。
2.消防演练应当定期进行,并且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组织,每次演练应当涉及到灭火器器的使用、疏散逃生等内容。
五、消防安全检查(一)检查要求1.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运转良好。
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1—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2—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出租单位、业主、房屋经纪机构、租赁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尊重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第九条出租屋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具等。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经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损坏或封堵。
第十二条高层和大型出租屋应当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泵、防烟排烟系统等专业消防设施。
第四章出租屋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出租屋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业机构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出租屋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____]____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____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____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 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本文将重点介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租赁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完善,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责任分工1.房东责任房东应确保出租屋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包括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在每个房间内设置独立的烟雾探测器,并定期更换电池;定期清理出租屋内的易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住户可以及时疏散。
2.租户责任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的基本规定。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用明火等,避免火灾的发生;租户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火灾逃生知识,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基本的消防设备;租户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严禁在房间内吸烟;租户应保持房间的整洁,并定期清理易燃垃圾,减少火灾的隐患。
三、消防设备配置1.灭火器配置根据出租屋的面积和层数,合理配置灭火器。
一般情况下,每层至少配置1个2kg的干粉灭火器,放置在易燃物品存放区域,保证住户在火灾初期可以及时使用。
2.烟雾探测器配置每个房间内都应配置独立的烟雾探测器,以及连接到中心控制室的主控感应器。
烟雾探测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电池。
主控感应器应能够及时报警并自动启动喷淋系统。
3.自动喷淋系统配置在出租屋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根据房屋的面积和结构进行合理配置。
自动喷淋系统应连接到中心控制室,以确保火灾时能够及时启动喷淋系统进行灭火。
四、消防演练1.组织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让租户学会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熟悉火灾逃生通道,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2.消防演练内容消防演练应包括火灾发生时的紧急撤离、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报警求助等内容。
演练要真实模拟火灾情况,提高租户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执法与监督1.消防监督部门由相关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执法。
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2.制度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为房东、租户等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2023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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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_______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0 页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xx]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 2 页共 10 页(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 3 页共 10 页第十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第 4 页共 10 页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第 5 页共 10 页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四条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
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
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
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 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第 6 页共 10 页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的1.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第 7 页共 10 页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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