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出租屋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住户的自我防灾能力。
第六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社区、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住户进行消防演练,增强住户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住户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与消防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消防器材应当经过合格的消防产品检测,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十七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住户不得在消防通道设置隔断。
第十九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指示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向。
第二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出租屋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是指通过租赁、承租、转租等经营行为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住宅用房,包括单间、单元房、合租房等。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有出租屋、私有出租屋、社会组织出租屋等。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出租屋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紧急疏散等。
第五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出租屋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
第七条出租屋的布局、结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出租屋的入口、楼梯、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便于疏散逃生。
第九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换。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设施,如烟感报警器、火灾报警按钮等,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修。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十一条出租屋应当按照建筑设计和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防烟设施等。
第十二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出租屋内有足够的水源供应。
第十三条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确保火灾时的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消防防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火灾时烟气不会对出租屋内的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知识、火灾扑救方法、紧急疏散演练等。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出租屋内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租屋的房东、房客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房东、房客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共同负责,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范火灾事故。
第四条房东、房客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义务第五条房东的责任及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配置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
(二)根据出租屋的结构、使用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消防疏散路径和安全出口。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消防隐患。
(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居民应急逃生能力。
(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房客的责任及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不擅自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设置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擅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定期检查自己使用的烟雾感应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报告房东或相关管理人员。
第七条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一)履行对出租屋的日常监管职责,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居民参与消防演练,提高应急逃生能力。
(四)配合房东进行消防检查,积极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备设施第八条出租屋应配置以下消防设备设施:(一)烟雾感应器:在出租屋内的每个房间、走廊和公共区域设置烟雾感应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二)灭火器:根据出租屋的使用面积和结构,合理配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三)消防栓:出租屋所在楼层应设置消防栓,并确保其畅通和可用。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出租屋的火灾安全,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谁主管、谁负责、源头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屋主或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各方的主体作用,形成社会共治、居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建议出租屋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屋主、租户代表、房屋管理方、居民委员会、消防机构等组成。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施第七条出租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九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测试。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箱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明确标示其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出租屋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火巡查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出租屋的防火巡查,确保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和火灾隐患等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二)火灾演练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火灾演练,培训和提高居民的火灾应急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三)设立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出租屋的楼道、门厅、走廊、安全通道等未被堵塞或占用,确保居民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生;(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居民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和电线;(五)明确禁止吸烟区域:在公共场所明确标示禁止吸烟区域,杜绝火源,防止火灾发生;(六)制定保火责任制:屋主、租户和房屋管理方应明确各自的保火责任,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1 为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和商业用途出租屋。
1.3 出租屋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责任与义务2.1 出租屋所有人的责任与义务2.1.1 确保出租屋建筑、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
2.1.2 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2.1.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1.4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5 定期对租赁对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2.2 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2.2.1 遵守有关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
2.2.2 定期检查和清理出租屋内的消防通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确保其畅通有效。
2.2.3 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告出租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并配合整改工作。
2.2.4 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培训,掌握正确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2.3 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2.3.1 检查和监督出租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运行情况,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2.3.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3.3 协助出租屋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2.3.4 维护出租屋内外消防通道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或存放杂物。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与维护3.1 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3.1.1 根据出租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设置合适的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3.1.2 室内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1.3 每个租赁单位内应至少设置一台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充实灭火剂。
3.2 室外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3.2.1 在出租屋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指示标志。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出租单位、业主、房屋经纪机构、租赁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尊重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第九条出租屋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具等。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经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损坏或封堵。
第十二条高层和大型出租屋应当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泵、防烟排烟系统等专业消防设施。
第四章出租屋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出租屋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业机构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出租屋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预防、消防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等措施,确保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出租屋的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本细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的有效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五条出租屋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第六条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灭火器的选择和摆放应符合相关规定,每个出租屋至少应配备一个灭火器,并摆放在显眼、易取的位置。
第八条灭火器箱应保持密封,标明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保持清晰易懂,指示正确的疏散方向。
第十条出租屋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立障碍物。
疏散门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在出租屋内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区域,展示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民提供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制作和发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提高居民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居民参与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通畅、消防设备配备齐全等。
第十六条出租屋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和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楼道、走廊、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上堆放杂物或搭建临时隔断。
第十八条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对消防设施进行损坏和破坏。
第二十条出租屋的门窗应保持完好,防盗门应安装可靠的防盗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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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第 2 页共 10 页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第 3 页共 10 页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 4 页共 10 页(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第 5 页共 10 页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四条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
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
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
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 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 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第 6 页共 10 页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的1.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第 7 页共 10 页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第 8 页共 10 页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十四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