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主要内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精讲ppt

二
把PowerPoint当作字处理软件的一 个必然 后果就 是太多 的演讲 者站在 那里, 读幻灯 片上的 内容。 这就产 生了一 个误区 :演讲 者忘记 了他们 的听众 绝大部 分是有 文化的 ,完全 可以自 己阅读 。如果 你想要 为人们 朗读, 那么就 去参加 本地图 书馆举 办的读 书活动 吧。陈 述的目 的是为 了向听 众解释 那些他 们不能 够从幻 灯片中 了解的 内容。 如果不 是这样 ,他们 完全可 以把你 的幻灯 片带回 去,在 他们自 己的办 公室、 家里、 船上、 甚至盥 洗室里 舒舒服 服地阅 读LH J+FHX。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把PowerPoint当作字处理软件的一 个必然 后果就 是太多 的演讲 者站在 那里, 读幻灯 片上的 内容。 这就产 生了一 个误区 :演讲 者忘记 了他们 的听众 绝大部 分是有 文化的 ,完全 可以自 己阅读 。如果 你想要 为人们 朗读, 那么就 去参加 本地图 书馆举 办的读 书活动 吧。陈 述的目 的是为 了向听 众解释 那些他 们不能 够从幻 灯片中 了解的 内容。 如果不 是这样 ,他们 完全可 以把你 的幻灯 片带回 去,在 他们自 己的办 公室、 家里、 船上、 甚至盥 洗室里 舒舒服 服地阅 读LH J+FHX。
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以下简称《从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把PowerPoint当作字处理软件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太多的演讲者站在那里,读幻灯片上的内容。这就产生了一个误区:演讲者忘记了他们的听众绝大部分是有文化的,完全可以自己阅读。如果你想要为人们朗读,那么就去参加本地图书馆举办的读书活动吧。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向听众解释那些他们不能够从幻灯片中了解的内容。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完全可以把你的幻灯片带回去,在他们自己的办公室、家里、船上、甚至盥洗室里舒舒服服地阅读LHJ+FHX。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从业行为规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其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四、从业行为规定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征,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五、法律责任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的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2、从业资格证件换证,补证和变更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原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行为规范,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传真”。
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颁布时间】2016-4-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 511_2026395.html【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一、含义装卸管理人员,是指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负责装车和卸车的管理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形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岗位链。
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危险货物的无缝隙监管。
二、条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考试机关及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考核合格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五、取证所需材料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3、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七、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相关专业培训学校报名;(二)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三)申请考试;(四)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八、证件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继续教育)。
九、法律责任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span>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颁布时间】2016-4-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511_2026395.html【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 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 2.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和第(二)项中的“ 3. 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 年第2 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九、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第(四)项中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 十二、在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十三、删除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第(三)项。
十四、删除附件3 、4。
调整原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作为修改后的附件3。
十五、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第五十三条除外;将所有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 年 4 月21 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11 月23 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 年 4 月2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 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 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 1. 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 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 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 2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3.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 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 2 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 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 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 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 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