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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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

《重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

重庆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文件重庆市调[2005]43号————————————关于印发《重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并网发电厂:为保证重庆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全网电能质量,重庆市调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委2004第2号令)、《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重庆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重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网内各并网发电厂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 —和意见请书面报重庆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市场处。

附件:重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试行)主题词:电网调频管理通知重庆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2005年11月15日印发— 2 —附件:重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为了保证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全网电能质量,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委2004第2号令)、《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结合重庆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重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所有并入重庆电网运行的各发电厂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3重庆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调)与网内发电厂签订的并网协议中有关一次调频的内容须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1.4 本规定解释权在市调。

2 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2.1 市调负责对重庆电网内所有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试验参数确认及其投运、监督和考核工作。

2.2 所有并入重庆电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机组的转速超过一次调频设定的死区时,机组在各种运行方式下都必须参与一次调频。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第1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自动化专业部门应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调度自动化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2条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和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

第3条为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稳定运行,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应设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应用软件管理员,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系统管理、网络管理和相应的软件维护、数据备份和故障处理。

第4条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和发电厂、供电公司负责变电所自动化系统运行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运行管理范围、职责和界面,制订运行值班、机房管理、设备与功能停复役管理、软件管理、缺陷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网络管理、设备检修等制度。

第5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运行记录、信息核对、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6条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人员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设备与功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定期对专用电源等辅助设备进行维护,定期对UPS电池进行充放电。

第7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按照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值班调度员;如影响上级调度信息,应及时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8条发电厂、变电所专职(责)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按照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按照调度管辖关系上报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9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和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在处理自动化系统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第一节一般原则第1条系统内的设备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第2条省调直接、间接调度的设备,由省调通过〃操作指令〃、〃委托操作〃和〃操作许可〃三种方式进行调度操作管理。

只有省调副值及以上值班调度员有权进行调度操作改变运行状态。

有权接受省调操作指令的对象为:在省调备案的地调正值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或监控中心)正值班员。

第3条省调委托调度、委托代管、委托操作、操作许可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属于配合操作的,应与配合的对方加强联系。

第4条省调调度许可、调度同意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5条地调调度管辖的I1OkV电网与省调调度管辖的电网需要进行合解环操作前,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未出现过的环路操作应事先进行计算,并报省调备案),方可进行操作。

第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预先发布操作任务票,才能正式发令操作。

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指令方式下达。

综合操作仅适用于涉及一个单位而不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其它操作采用逐项操作的形式。

第7条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

第8条调度室内发电厂、变电所的模拟电气接线图(含CRT)应保持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若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9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进行系统设备操作前,应做到:1 .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潮流、频率、电压、稳定、备用、短路容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次相位的正确性、雷季运行方式以及远动、通信等诸方面的影响。

电力调度(运行人员)工作规程

电力调度(运行人员)工作规程

电力调度(运行人员)工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对电调调度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调度及运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调调度员应随时学习和掌握党对煤炭工业和电力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上级有关批示和规定,并在调度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三条在调度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遵守调度纪律,及时深入掌握系统运行情况,果断、迅速处理系统事故,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二电力调度及变电站值班工作制度第四条电力调度值班室及各单位地面变电站(所)实行24小时有人值班制度。

电力调度值班室每值至少1人。

各矿井单位电力调度室至少配置3人,确保有人调度指挥。

各单位地面6kV及以上变电站(所)运行每值至少2人。

第五条电力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管辖系统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应严守岗位,遵守调度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程制度和上级指示,并做到:一、熟悉调度管辖系统电网结构、装机容量和各变电站受电点电压、电流变化情况;二、熟悉调度管辖系统结线、设备名称、编号及主要设备参数;三、熟悉调度管辖的大中型用户和重要用户的负荷性质、用电指标、主要设备参数及调度协议;四、能正确进行倒闸操作;五、能正确使用各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六、能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障碍和异常现象。

第六条电力调度值班员的主要职责一、认真执行上级调度指令并及时汇报;二、指挥系统电网的倒闸操作,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三、根据开关及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判断并指挥所辖电网的事故处理,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单位迅速消除故障;四、根据保护装置的最大允许负荷,对可能过负荷的回路,监视负荷变化,并采用转移负荷或限负荷措施,防止过负荷跳闸,并报告公司电调。

五、在供电运行方式改变时,下达继电保护装置改变定值指令。

六、执行批准的日调度计划,电力调度值班员有权根据当值电网变化情况,临时予以修改;七、督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正确使用无功调压设备,使电网电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八、详细记录当值运行情况,认真作好各种记录;九、拟定操作票,发布操作指令;十、负责整理并保管好调度室内的设备、用具、记录报表及规程资料,保持室内清洁整齐。

2020年(管理制度)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2020年(管理制度)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2.2重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一、引言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电力系统是实现电能输送与供应的关键组织与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围绕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电力系统调度的相关内容。

二、电力系统调度的基本原则电力系统调度是根据电力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分配、调整和协调电力资源,维持电力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电力系统调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 安全优先原则: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设备的安全性。

2. 经济高效原则: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分配电力资源,确保电力用户的利益。

4. 灵活可靠原则:根据需求变化灵活调整电力供应,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

三、电力系统调度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为有效实施电力系统调度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一般来说,电力系统调度的组织机构包括调度指挥中心、调度部门、调度员等。

调度指挥中心是调度工作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负责调度资源的协调和控制。

调度部门根据中心的指令进行具体的调度操作,负责调度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调度员是具体执行调度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四、电力系统调度的管理流程电力系统调度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需求预测、资源调配、运行控制和事故处理等环节。

需求预测是根据历史数据和实时信息,预测电力需求的大小和变化趋势,为后续的调度工作提供依据。

资源调配是根据需求预测结果,合理分配电力资源,包括燃料、发电设备、输电线路等,以满足电力需求。

运行控制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控制电力系统的运行,确保供需平衡和系统的稳定。

事故处理是在电力系统遇到突发事故或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五、电力系统调度的技术手段与工具为了实现电力系统调度的精确和高效,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

其中,自动化调度系统是电力系统调度的核心工具之一,可以实现电力需求、资源调配、运行控制等功能,提高调度的准确性和效率。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2.2重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范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范引言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是指对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负荷需求以及电力供应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运行控制策略,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电力系统调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调度命令的发布、调度指挥与操作、信息交互与共享、运行控制与调度优化等方面,对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范进行论述。

一、调度命令的发布调度命令的发布是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调度命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调度命令的发布需遵循以下规范:1. 调度命令需明确表述运行目标和指令内容,确保准确传达给运维人员;2. 调度命令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工,明确指定责任人,并规定执行时限;3. 调度命令需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避免出现信息传递延误的情况。

二、调度指挥与操作调度指挥与操作是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具体执行过程。

为了确保调度指挥与操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需遵循以下规范:1. 调度指挥与操作需基于对电力系统运行状态的准确把握,依据相关数据和模型进行分析和决策;2. 调度指挥与操作需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确保各项操作有序进行;3. 调度指挥与操作需与各级调度中心、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调度工作的顺利进行;4. 调度指挥与操作需对系统异常情况有快速反应能力,并制定相应的临时应急方案。

三、信息交互与共享信息交互与共享是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基础条件之一。

为了确保信息交互与共享的高效性和安全性,需遵循以下规范:1. 信息交互与共享需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标准接口,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2. 信息交互与共享需对敏感信息进行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3. 信息交互与共享需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和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运行控制与调度优化运行控制与调度优化是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目标之一,旨在实现电力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修订版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市调调规

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1.3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结合重庆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重庆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1.4本规程适用于重庆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1.5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6重庆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重庆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重庆电力调度系统包括重庆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本规程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1.7重庆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8重庆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电力系统生产、计划、规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部门在涉及调度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1.9重庆电网与相邻电网联网运行的调度管理,按上级调度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程规定执行。

1.10本规程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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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2.2重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2.3地调在调度业务上服从市调的统一调度。

2.4供电局的线路值班室,在线路运行操作和调度业务上接受供电局地调的领导和指挥。

第三章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3.1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500kV网间联络线、相关母线及二次设备由国调调度管辖;重庆电网内其余500kV一、二次设备由市调调度管辖。

3.2重庆电网内220kV输变电设备、110kV局间联络线、系统内的大型骨干发电厂和调节性能好的发电厂以及相关二次设备由市调直接调度管辖;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或单机容量6Mw及以上的并网电厂由市调调度管理。

3.3地调调度管辖设备范围是:3.3.1 110kV及以下的线路和变电设备(110kV的线路和变电设备的管辖划分由上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结构、通讯状况等具体条件确定);3.3.2并入35kV及以下电网的单机容量在6Mw以下且总装机容量在10Mw以下的地方电厂;3.3.3上级调度机构划归地调管辖的设备;3.3.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低频减负荷装置除外)的调度管辖范围与一次设备相同。

3.4地调和线路值班室调度管辖设备范围按如下原则划分:3.4.1以下设备由地调管辖:3.4.1.1 35kV及以上用户及设备;3.4.1.2 10kV专线用户;3.4.1.3 10kV公用线上的重要用户;3.4.1.4 l0kV及以上的双电源用户;3.4.1.5 10kV线路上具有环路作用的刀闸、开关;3.4.1.6 其它指定的设备及用户。

3.4.2 10kV其它设备、380V(220V)的设备及用户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

3.4.3具有自备发电机的10kV公用线用户,根据发电机的容量、发电机是否并网运行等情况,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

3.4.4 10kV公用线上的小水火电站,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

3.4.5管辖范围的具体分界点以地调批准的明细表为准。

3.5地调和县调调度管辖设备范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报市调备案。

第四章调度的职责和权限4.1地调的职责4.1.1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4.1.2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网的典型和特殊运行方式;4.1.3负责编制并上报本地区电网内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4.1.4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低频减负荷方案》;4.1.5负责本地区电网继电保护、通信和自动化等专业技术的调度管理工作;4.1.6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制定启动方案,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统一调度命名编号;4.1.7负责编制本地区电网电力、电量计划及电量统计;4.1.8参加本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4.1.9合理使用无功补偿设备,负责管辖范围内主变压器分接开关挡位整定,配合主网调整电压。

4.1.10参加本地区电网内的事故分析会,参加研究制订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的措施。

4.1.11参加讨论和制定各种供电技术经济指标(如线损率、负荷率等)以及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4.1.12参加计划电力分配,监视用电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电力、电量的统计、考核工作。

4.1.13对管辖的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电力用户进行调度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计算,并监督执行情况。

4.1.14参加修编地区电网有关规程和制度。

4.1.15行使上级调度和供电局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4.2线路值班室的职责4.2.1负责线路工作申请和管理。

4.2.2担任线路工作的工作许可人。

4.2.3负责管辖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4.2.4根据地调指令,对地调管辖设备进行操作。

4.2.5根据停电计划,按规定时间通知管辖用户。

4.2.6参加线路检修查勘工作以及新建、改(扩)建线路投运前的验收工作。

4.2.7电网接线发生变化时,根据生技部门提供的图纸及时修改网络图并送交地调、生技等部门。

4.3县调的职责4.3.1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和指挥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报送事故简报,制定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4.3.2会同生技科编制月停电计划,按规定审批所辖设备的临时检修和事故抢修,按规定时间通知停电用户;4.3.3负责监督和控制所辖电网计划用电执行情况;4.3.4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负责辖区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监视及遥控、遥调操作;4.3.5执行上级调度下发的调度方案、反事故措施等;4.3.6负责按继电保护方案指挥所辖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正确投入、退出和定值变更;4.3.7行使上级调度和供电局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调度管理制度5.1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时间内,为管辖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

电网内所有下列运行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时间内,均应受值班调度员的领导:5.1.1变电站(包括开闭所和操作队)正值班员;5.1.2线路值班室正值班员;5.1.3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5.1.4电力用户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5.1.5其他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

5.2属于地调管辖的设备,未经调度值班调度员许可,各厂、站、线路值班室人员、电力用户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改变其运行状况,现场规程有规定者除外。

5.3值班调度员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指令,各厂、站、线路值班室及电力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执行;如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时,应对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值班调度员重复他的指令时,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则运行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如有厂、站、线路值班室或电力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值班调度员指令,则不执行或延迟执行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5.4供电局的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地调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非地调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或变更任何调度指令。

供电局的领导、地调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受令运行值班人员仍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度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或撤消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

5.5当出现威胁电网安全,若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5.6当发生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调度所应立即报告供电局领导。

5.7调度值班员应由专业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5.8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报上级调度机构。

第六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6.1地调应每年编制管辖范围内电网的典型运行方式,经供电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报市调备案。

6.2编制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的原则;6.2.1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6.2.2保证重要用户供电的可靠性、灵活性;6.2.3尽量使电网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6.2.4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力求达到电网运行的最大经济性。

6.3年度典型运行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6.3.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及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概述;6.3.2新设备投产计划;6.3.3电网年度典型运行方式;6.3.4电网特殊运行方式;6.3.5潮流计算与分析;6.3.6低频减负荷方案;6.3.7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6.4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及检修引起电网运行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应编制”特殊运行方式”卡。

6.5日调度计划由运行方式专责编制,并经继保专责及通信、自动化专责(必要时)会审,由调度所长批准后交调度室执行。

第七章负荷、频率及无功电压管理7.1负荷管理7.1.1值班调度员应掌握电网的负荷情况及主变、线路的最大允许负荷值。

7.1.2根据电力用户负荷分配情况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应要求各电力用户按供电计划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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