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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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农业持续快速发展,土地流转逐渐加速,但随之而来的是融资难、担保难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展开研究,旨在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流转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现状(一)政策支持当前,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给予了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同时为农民提供担保支持。

(二)实施效果尽管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担保物价值难以确定、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导致农民融资难、担保难,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安排。

这导致农民在申请融资担保时面临诸多困难,如:政策执行不统一、法律程序繁琐等。

(二)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难以准确评估土地价值及贷款风险。

这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导致其缺乏为农民提供融资担保的动力。

(三)担保物价值难以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具有流动性差、价值波动大等特点,导致其价值难以准确确定。

这使得金融机构在为农民提供融资担保时难以评估其担保物的真实价值,从而影响了融资担保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基础。

应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还应规范政策执行,确保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业务。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是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农民融资成功率的关键。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产品,已经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划分得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例如,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程序、抵押物处置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使得抵押权的实现过程充满不确定性。

2. 农村土地流转不充分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农村土地流转尚不充分,许多地区的土地仍处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之下。

这使得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难以确定,进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金融机构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包括土地价值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等。

然而,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导致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审批和监管不够严格。

4.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此外,部分地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强制流转、低价流转等问题,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三、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程序、抵押物处置方式等,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2. 推进土地流转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有能力的经营者,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更多的标的物。

3. 提高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批和监管力度。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成为促进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

然而,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严重制约了农业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现状分析(一)制度概述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是指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标的,由政府、金融机构、农民等各方参与的融资担保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担保方式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融资难题,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二)存在问题然而,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二是政策执行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激励机制;三是农民参与度不高,缺乏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路径(一)加强制度设计1.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

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和风险程度,为融资担保提供依据。

2.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风险准备金等措施,降低融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3.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

(二)强化政策执行1.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融资担保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活动,提高农民参与度。

3. 建立激励机制。

对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金融机构和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提高其积极性。

(三)提高农民参与度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参与意愿。

2. 优化服务模式。

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降低其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

VS
法律制度的完善
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0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的得失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取得的成果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赋予 了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
投资意愿。
文章结构
本文将按照引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结论的顺序展开。
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的历史演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起源
土地改革时期
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奠定了农村土地制 度的基础。
农业合作化时期
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前提。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01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信
息交流、价格评估、融资支持等服务。
创新土地流转模式
02
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模式,如出租、转让、入股等,满足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暴露出一 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研究不足与展望
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制度的法律和政策层面,而对 于其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方面的
研究相对较少。
对于如何完善和优化该制度的研究也 相对缺乏,尤其是在现代农业发展和 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如何更好地 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作用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农村金融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策执行的不规范以及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问题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为标的,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以获取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

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已在部分地区得到试点和推广,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2. 土地经营权抵押面临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政策执行中存在诸多困难。

(2)政策执行不规范:不同地区在执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政策时存在差异,导致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

(3)市场机制不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尚未完全形成,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土地经营权抵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2. 政策执行不力: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如权力寻租、违规操作等,导致土地经营权抵押政策效果不佳。

3. 市场机制不成熟: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尚未完全形成,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导致市场参与者缺乏信心。

四、解决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2. 规范政策执行: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执行规范、透明、公正。

3. 培育市场机制:加快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4. 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与改进

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与改进

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与改进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也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在研究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探讨了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这一法律体系。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完善、改进、保障农民权益正文: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作为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行土地承包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还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

二、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已经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做出了相应的保障,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够清晰,多数人对土地承包法还不了解;2. 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等情况;3. 土地流转市场扭曲,容易出现价格过高过低等情况;4.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约,出现了一些矛盾和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和改进为了提高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和土地利用效率,需要对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完善和改进,具体做法包括:1.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2. 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规章制度;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续签机制,确保合法权益不受影响;4.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法律的规章制度,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性。

案例: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诸城行政村的一户村民孙大爷,是村里的承包地农户,由于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约,导致他的农田转让给了别人。

对此,他多次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但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一直未能解决。

如果有相关完善的土地承包法律保障,孙大爷的问题将更容易解决。

结语: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地方政府的监管水平,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法律规章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政策,它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和挑战也逐渐浮现,需要我们对这一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界定为“耕地承包经营权”,注重保护的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民无法及时取回土地,权益保障不到位等。

因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明确土地权益的归属和范围,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地权。

其次,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补充和延伸,能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中优化配置,激发农业生产的动力。

然而,土地流转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

因此,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此外,应加强对农民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扶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需要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经营能力和综合素质。

因此,政府应加大培训力度,为农民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其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鼓励农民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另外,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退出机制。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退出尚存在一些限制和障碍,导致一些土地闲置或者被荒废。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为农民提供流转的渠道和平台,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市场。

同时,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解决一些老年人或者不愿意继续耕种的人的土地权属问题。

最后,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地。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开展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农民在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建议。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现状及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

这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给农民和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 抵押物评估难题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是抵押权实现的关键环节。

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其价值评估涉及众多因素,如土地位置、面积、土壤质量、农作物种类等。

目前,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难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风险。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顺利进行,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抵押条件、实现方式等,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建立科学统一的评估体系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的难题,应建立科学、统一的评估体系。

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评估标准和规范,培训专业的评估人员,建立完善的评估机构。

通过科学、客观的评估,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准确的价值依据。

3.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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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关于《法律毕业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引言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①].可见2003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而抵押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同时,又是土地的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的使用权之上的权利负担,其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的双重性质,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关系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调整,还要适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资源法律的调整。

然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仍处于雏形发展阶段,许多的规定散见于上述法律之中,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完善、矛盾之处,且可操作性差,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

本论文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及实践操作有所禆益。

二、家庭承包取得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性中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根据《担保法》,仅允许“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允许抵押[②],同时中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③],这样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可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应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不应禁止。

1、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的理论基础反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主要理由就是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土地实际上给农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如果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则有债权到期后,抵押人无力履行债务,实现抵押权时,而有使农民“失去”土地之虞,亦即使农民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

其实,允许农民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与保护耕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并不矛盾,在实理抵押权时,并不必然导致耕地流失和农民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结果。

因为中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④],实现抵押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属性。

同时也可以对抵押人及其所在集体农民的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如立法时可以规定在抵押人丧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享有耕地的优先承租权[⑤],并对实现抵押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无能力及无心从事农地经营的人浪费土地资源和利用炒卖手段渔利,这样可以达到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目的。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加入WTO后,正在快速地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加速了与世界普遍的经济规则接轨,而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制度,将土地按人口均分,好坏远近搭配,造成承包经营的土地过于零散,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难以形成规模进行经营,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市场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后,稳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关系,刺激了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热情,但在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所拥有的财产里,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不允许其抵押,其财产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又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财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获得融资,难以筹措足够的资金投入承包经营的土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生产长期在低水平和简单的生产结构中徘徊,资源没能得到很好的利用。

如果允许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则使农村土地的流转加速,有助于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促进农村土地和劳动力两大生产要素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扩大农业经济的规模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也有利于农业在世界的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

另外,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在今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农村人口将因此离开土地、离开农村。

在沿海商业发达的地区,农民另有谋生的途径的,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从事农业生产,但还要承担土地的税费,并要保证土地不能荒废,雇请他人维持土地的生产能力,实际上土地已成为一种负担,如果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促使部分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增加了转营其他行业的机会,使这部分人口彻底的离乡弃土,间接上也使农民的土地保障转为现金的保障。

可见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现实的需要。

2、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的法律依据依《土地管理法》第2条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通转让。

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自然包含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⑥],该法虽没有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可以依法转让”则蕴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处分权,而抵押同转让、出租一样均属于处分的范畴。

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则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然结果[⑦].首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但该法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⑧],至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2条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流转方式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那么是否意味着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呢?其实不然。

首先从民法理论层面考虑,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应是允许的;其次从实践操作上看,法律既然允许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并就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不违背立法的本意,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允许流转方式的范围。

当然,因转让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抵押则蕴含转让的风险,也应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进行。

如前所述,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零散,银行允许这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势必造成农民承担的抵押成本的提高及银行本身金融风险的增大,而且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多为耕地,其种植的作物,都有一定的周期性,而抵押权实现时往往耗时过长,这样容易造成耕地抛荒的后果,立法时应对实现抵押权耗时的技术问题做出规定。

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评价机制,对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一定的限制,如规定接受抵押的连片土地的最小面积,最低剩余年限等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而不应在立法上予以禁止。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与抵押的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指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失去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此情形下,若土地的经营权已设定抵押,就会产生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冲突。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各异,其对抵押权的影响亦有所不同。

1、国家因公益目的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建设需要占用农地的,经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因此,设定于该权利之上的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追及力在此不能发挥效力,因国家不能成为抵押人,这与一般抵押中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不同的。

同时,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并无过错,故作为抵押人的土地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这对抵押权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担保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权利救济的方式,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⑨].此即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法律构成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物上,而是存于抵押人所具有的请求权上[⑩].故抵押权人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就土地征收的补偿金优先受偿,这种物上代位具有法定债权的性质,因抵押权之登记而具有公信力,征地机关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属于抵押人所有的补偿金交付与抵押人,或应为抵押人提存,并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征地机关请求给付,未届清偿期,可以向法院请求将补偿金予以保全。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农地的情形下,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由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作为安置人员的专项费用支出[11],是提供给失地之后农民的生活保障,对这两部分补偿金,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所有,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仅能就归抵押人所有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优先受偿,行使物上代位权。

在国家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情况下,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者所有的补偿金,抵押权人亦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获得优先受偿。

2、发包方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依中国现行的法律,发包方有权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依法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12]和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13].此时,若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已设定了抵押权,因抵押权依附于承包经营权,作为主权利的权利消灭时,设置于其上的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承包经营权的收回?笔者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担保的功能降低,交易安全难以保障。

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收回而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人得不到任何的救济,明显有违诚信之原则,不利于抵押权的保护,故不应认为抵押权消灭。

首先在土地的承包经营期内收回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的所有人或法定的使用权人解除承包合同的合同行为,而抵押权是物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故其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其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具有公信力,其公信力旨在维护商业信誉及维护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可对抗任何的第三人,一旦发生违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不能对抗具有公信力的抵押行为的效力。

基于上述的效力,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效力,排斥未登记权利的主张和其他债权,并优于其他的权利受偿。

在出现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惩罚性收回或者承包方因身份的转变,不再具备承包资格而收回的情形下,此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被收回,而附于其上的抵押权如何实现呢?笔者认为,有以下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法定的使用权人(即原发包方)可对该土地再次进行发包,其所得的承包费应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发包的年限长于原剩余的年限,抵押权人可按剩余年限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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