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十四五”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重点方向

“十四五”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重点方向

“十四五”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重点方向作者:李董林李娟李春顶来源:《开放导报》2022年第02期[摘要]“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

尽管当前对外贸易总体稳定,但在新冠疫情、贸易摩擦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冲击下,传统外贸发展模式增长乏力,增长空间严重压缩,以跨境电商、采购贸易、保税维修等为代表的新模式新业态加速发展,正不断形成外贸增长新动力,催生外贸增长新空间。

“十四五”时期,在更加强调发展质量和新模式新业态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外贸亟须通过优化结构,完善配套产业政策和监管措施,加强营商环境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调整等举措,多管齐下增强外贸稳定向好的可持续性,以外贸高质量发展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关键词]“十四五”规划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外贸新模式新业态[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2) 02-0063-08[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机制及对策研究(20&ZD119)。

[作者简介] 李董林,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李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李春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国际化、全球经济治理。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叠加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冲击,推动外贸“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成为重要任务。

而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

作者: 马腾跃[1]
作者机构: [1]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金融家
页码: 16-16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4期
主题词: 外汇管理;涉外业务;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投资便利化;涉外经济;疫情防控;
政策落实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通知》主要通过两大方面的八项举措,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风险及对策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风险及对策

!险防$/行业2021.05跨境电商发展现状、风险及对策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湖北荆门448000)内容摘要:随着居民消费升级和海淘电商平台的普及,跨境电商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上的便利,而且也为跨境电商创造出口机遇。

但跨境电商具有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品类多等特点,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还存在不少漏洞,衍生出跨境电商线下交易模式,容易成为非法资金进出渠道。

对此,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关键词:跨境电商交易中图分类号:F743.2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8501(2021)05-0053-04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国跨区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0进行支付结算0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原材料价格提高、人工成本不断上升,传统的外贸竞争优势不断弱化,产业转型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

与此同,经济的,经济化L +略的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迅猛成长,其打了传统的外贸,国贸易,不优的商品价格优务,的优势。

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一)电商企业增长较快2020年,体商了打,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物流业了一,电子交易的跨、电商业提了大的,业现了大幅增1),2020年我国 2.6跨境电商业,其,2020年增跨境电商业5765,同增长67.93%跨境平台,2020年8的,过年长区的卖规模增长达9倍;珠区卖家规模增长达6倍。

图12016〜2020年新增跨境电商企业数量20162017201820192020数据来源:企查查搜索企业情况名称含“跨境电商”字样(二)成交规模不断扩大期间跨境电商企业挥“不优势,加大欧美主要市场的开拓力度;同,一系列利跨境电商的政策落,助推了跨境电商成交规模国海2),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逐年增加,2019年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达1862.1亿元,同增长38.3%,跨境电商零售呈顺差格局。

“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内保外贷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项目编号:57006;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

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内保外贷登记(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售汇业务;
评分办法
文件依据
备注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为确保评估客
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 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 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
(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 观性,外汇局
十六条
将对一般性评
估指标中的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 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5〕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 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 〕3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 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 2017〕65号)
备注
第4页
项目 细目
2.5分 分值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 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4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4〕12号)
备注
3.5分
货物贸易外汇 收支业务的合
第2页
项目 细目
分值 3.5分
2.5分
评估指标
详细标准 5.按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 理,是否按规定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配合外汇局的‘关注名单’管
银行办理个人 理,包括对个人风险提示、‘关注名单’告知
外汇业务的合 、相关解释以及应个人要求查询分类状态
规性
等信息;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 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 〔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 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 2009〕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汇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

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

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
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


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

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