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询问笔录的证据力与证明力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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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之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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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执法实践中的问题
税务机关是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除此之外,税务机关不能 逾越法定的权限,为其它机关出具“鉴定”文书,但可以为其它机 关提供税收执法中掌握的证据。
六、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一)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概念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 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勘验笔录是在行政执法程序和诉讼程序过程中由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进 行现场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制作的笔录。
所谓程序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规部门和审理部门如果 发现案卷中没有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又不能说明理由,则应认 为该案程序不到位,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当一律退回补 充调查。
所谓证据意义,是询问笔录可以发挥多种证明作用。
1、在有的案件中,询问笔录可作为主要证据。如果案件无 法构建完整的书证体系,则可以用询问笔录作为案件的核心证 据来搭建证据体系。
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 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 一起交通肇事案
(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包括承认、反驳及
辩解。
证人的资格
2、询问笔录可对书证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辅助作用。案 件中的有些事实环节没有形成书证,如果该环节确实需要查明, 则询问笔录可以弥补。
3、询问笔录在明释案件疑点问题上能发挥特有的作用。有 的书证是外人难以读懂的,有的案件证据体系中存在着瑕疵和疑 点,通常都需要通过询问笔录来释疑。

对询问笔录的几点认识和心得体会【可编辑版】

对询问笔录的几点认识和心得体会【可编辑版】

对询问笔录的几点认识和心得体会对询问笔录的几点认识和心得体会向案件当事人或有关职员提出询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弄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是整个询问进程的忠实记录,是案件不可缺失的法定证据。

询问笔录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着案件的整体质量。

本人结合基层办案实践,对此谈几点粗浅的熟悉和体会。

一、询问笔录的结尾不可弄巧成拙,过早下定性语,过早告知有些询问笔录末尾总要加上这么一句:你末获得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某某经营活动,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消办法》,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我们将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消办法》相干规定对你作出处罚,对此你有何看法和态度? 固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出于教育的目的,这样问也无大错。

但是,在案件的一般程序中,询问笔录是领导作出审批和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行为,只能说是涉嫌违法,假如过早下了定性语,即便是正确的,当事人也会有理由反驳。

他可以以为办案职员在调查中先进为主,以致对他的调查不够完全。

这样反而使调查工作堕入了被动。

另外一方面:1、从逻辑上说,笔录中过早下定性语是不妥的,由于询问笔录处于案件调查阶段,而定性词语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2、从程序上看,定性语和处理根据也应当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作出,即在局长批准以后才可以告知当事人,过早告知也是不符正当定程序的。

二、询问笔录应当讲求策略,问记有别基层办案进程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办案职员常常就是平时的平常巡查职员、收费职员、年检职员,和当事人已相当熟习,大家都彼此知根知底。

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职员在询问时基本上都会省略自我先容、案件由来等进程而直接切进案件正题。

办案职员的思惟定势是当事人已熟悉我,不必再作先容。

比如,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进程中,假如你这样问他:我是某某工商局的执法职员,现在要怎样样怎样样,希看你照实回答,然后取出证件给当事人看,当事人听后必将会觉得很可笑。

刑事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遇到⼀些刑事案件,那么是需要对这些案件进⾏记录的,其中也需要对相关的⼈员做笔录,那么在⽴案之前做的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使⽤?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可以。

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称“询问证⼈笔录”,是司法⼈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被害⼈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被害⼈的陈述。

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笔录的处理办法⼀样。

要交给证⼈、被害⼈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

证⼈、被害⼈要求⾃⼰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被害⼈亲笔书写证词。

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

证⼈或被害⼈以及询问⼈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侦查⼈员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但是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询问证⼈应当个别进⾏。

询问证⼈,应当由检察⼈员进⾏。

询问的时候,检察⼈员不得少于⼆⼈。

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了严格的限定。

⼀旦缺乏上诉某⼀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

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个⽅⾯的特点:(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对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的不同观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该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使⽤,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它不仅可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以推翻该询问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在认定询问笔录这类证据时,常常引发两种争议:一是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问题,二是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认定标准问题。

本文通过对询问笔录证据属性相关学说的评析,认为询问笔录属于公文书证,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认定应适用双重标准。

对询问笔录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通过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形式上的关联性来进行;对证明力的判断则要通过审查该证据与待证事实实质上的关联性来进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询问笔录证据认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现象。

审判人员在对这类证据进行认定时,常常引发两个方面的疑议:一是询问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类型;二是如何判断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强弱程度。

本文试图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对询问笔录类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难题。

一、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

本文所指的询问笔录特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对于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向有关证人调查所做的询问笔录,是该证人对有关事实的陈述,该证据的性质显然属于证人证言。

这种观点着重于依据询问笔录记载的主要内容来划分证据类型,但没有看到询问笔录所具有的法律类文书性质,而且无法解决将询问笔录划分为证人证言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规定的冲突,其证据效力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第二种意见认为询问笔录属于书面证言,应纳入书证范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划分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关键不在于载体形式如何,而在于在诉讼中证明方法或手段的不同。

如果是以载体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的真实性这种证明方法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就是书证,如果是以证人的口头陈述的证明方法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就是证人证言,书面证言正是用书面陈述所记载的与案件事实有相关性的内容的真实性的证明方法来证明案情的,故属于书证。

如何做好笔录——证据效力弱化问题

如何做好笔录——证据效力弱化问题

如何做好笔录——证据效⼒弱化问题⽂章来源:《如何做好笔录》、纪法实务,作者:王健推送⽤作学习交流,特此感谢。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会处理删除。

⼀、⼈物过于复杂,证据难以取全严格意义上讲,在被谈话⼈对于某些重要场景和关键环节的陈述中,出现的⼈员均应记全并逐⼀取证。

但是,出于取证的必要性、可⾏性和经济性等综合考虑,笔录中并不⼀定⾮要体现在场的所有⼈员。

对于⼀些不重要、不能作证的⼈员,可以不在笔录中出现,这样也不影响定性。

(⼀)出现⼈物过多⽐如,当谈及某个问题时,当时有五个⼈在场。

从调查情况看,其中两⼈找到了,其余三⼈不能或难以作证,⼀个去世了、⼀个出国了、⼀个不知所踪,但这三⼈是否存在不影响事实认定。

如果将五个⼈都记录在案⼜难以逐⼀谈话取证,可能影响证据的确凿性。

这时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仅将关键⼈员记录在案即可。

(⼆)不占数量优势⼜⽐如,在⼀些特别重要问题的谈话取证中,如某次会议研究某审批事项,除了被审查调查⼈外,还有六个⼈参加,为了达到优势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六个⼈都谈话取证。

但是从取证成本考虑,向⼀半以上⼈员(四个⼈)谈话取证即可。

如果仅仅向⼀两个⼈谈话取证,客观上存在多数⼈提供反证的可能,证据的稳定性不够。

(三)法定不能作证再⽐如,按照法律规定,⽣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为证⼈。

因此,笔录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避免出现该类⼈员,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谈话取证任务。

⽐如,某⾏贿⼈以给被调查⼈⽗母、孩⼦过⽣⽇为名送钱,如果给被调查⼈送钱时,其⽗母或孩⼦在场,但⽗母年逾九旬、因病已不能正确表达,或孩⼦年仅三四岁,按照法律规定均不能作为证⼈,在笔录中可不予体现。

因被调查⼈⽗母、孩⼦是否在场,不影响被调查⼈收钱的事实认定。

⼆、副词使⽤不当,影响事实认定突出表现在对关键事实的定量描述时,笔录中出现了“总体上”“⼤部分”“主要”“基本”等副词。

⽐如,某异地交流⼲部在规定的探亲次数外,经常周末回家探亲,往返机票在单位报销。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1、证人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效力.
2、指纹鉴定意见
真实性无异议,指纹证据目前还处于不太成熟阶段,证明效力存在瑕疵.
3、对王浩的讯问笔录
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该份证据恰好证明我的委托人并没有得到公诉方所指控的15万元的涉案金额,而是3万元.
4、欠条
欠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凭证,我们对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欠条并不能证明安勇与王浩之间存在交易的共同行为.
5、银行汇款单
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说明王浩是在安勇诱导下购买欠条的事实.。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摘要】询问笔录作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

其对挖掘案件线索,固定事实证据,以及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种类与具体数额的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海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关键词】询问;笔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那么,我们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询问笔录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哪种证据类别呢?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类别中,可以排除的有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那么询问笔录究竟属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中的哪类呢?一、相关概念介绍(一)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以及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案件的各种文书等。

书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其特征是通过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关于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或对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承认或反驳。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二、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分析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证人证言与询问笔录

证人证言与询问笔录

法律之星--法律论文--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与询问笔录的辨析中国法律信息网-> 法律论文-> 正文∷【来源】《中国律师》第2003-6期第页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与询问笔录的辨析张思之李会更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基本形式,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就是了解案情的人对其所见、所闻、所知的事实或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表现为言词,即口头证言;书面证言是其特殊形式。

准确无误的证言对了解、认识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受到极为凸显的重视。

但是,由于证言这种证据形式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它又可能成为在诉讼活动中最不稳定、争议最大,从而证明力最弱的一种证据形式。

许多错判、冤案由此而起已是公认的、无可争辩的事实。

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如何正确理解、使用、来信证人证言,对于我们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否严格依法办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然而不幸,在实践中,恰恰是在这个主要之点上,控、辩、审三方不免严重分歧。

下面一段对话,录自年初在河南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进行法庭调查时,控辩双方对公诉人作为证据提供的证人证言发表的意见,这段对话集中体现了当前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这种证据形式的理解和使用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先是公诉人宣读作为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尔后,法庭要求辩护人质证。

辩护人陈述:“由于案中该证人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辩护人无法进行讯问、质证。

我们郑重申明:未经法定程序质证的证人证言,依法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公诉人反驳说:“询问笔录是检察院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笔录上有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应当采信。

”辩护人回答:“调取的程序是否合法,签字及手印是否真实,笔录内容是否为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都应当由证人本人向法庭予以确认,并接受法庭的审查,同时接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讯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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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利 益 的 相 关性 导 致 当事 人 对事 实 问 凭 证 、运输 凭证 等 分 散 的 书证 ,有 时 难
1.自愿性 。 自愿性 是指询 问笔 录制
题 的陈 述具 有很 强 的主 观随 意性 ,对 法 以理 清 和建立 起 完整 的证 据链 条 ,而 通 作 过程 中 ,被 询 问人是 否 出于 自己的意
江 君
在 税 务稽查 部 门 的 日常 丁作 中 ,对 询 问 笔 录 中处 于 核 心 地 位 的 当事 人 陈
二 、询 问笔 录的证 据 资格和 证 明效
被稽 查 企业 实施 稽查 时 ,常常 遇到 询 问 述 的证 据效 力 ,必须 与其他 相关 证据 结 力
笔 录 的证据 力 与证 明 力的 问题 ,本 文结 合 印证 后才 能有 效地 “心证 ”,而 与其 他
问 笔 录 的 分类 应 根 据 被 询 问 人 的不 同 点 问题 上 能 发 挥 特 有 的 作用 。有 的 书 因此 ,询 问笔 录最终 能 否 成为定 案 的依
而有 所 区别 。 如被 询问 人为 当事 人 ,应 证 是外人难以读懂 的,有 的案件证据体 据 ,关 键要 看 其证 明效 力 的大小 。从 行
务处理 和其 陈述 主张 。
问题情况特殊 ,但企业完全可 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策划安常 常 发现 ,不 少 企业 愿 意 寻求 其 他 办法 进 行 处理 ,实 现 对 涉税 风 险 的规 避 .而 这也 正
从 自己 的主 观意愿 发来 理 解 和应 用税法 ,做 出对 自己有 利 是 笔 者认 为 的企业 在 面临特 殊 涉税 业 务 时 ,积极 应 对涉税 风
一 种证 据单 独 规 定 ,但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以 替代 的 。税 收 案 件 的特 点 决 定 了 案 强 弱 ,同 样取 决 于 询 问 笔 录 的真 实 性 ,
无 论 是 法 院还 是 当事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 件 可能 涉 及 分 散 、多 渠道 、多类 型 的 书 即能 否 真 实 反 映 案 件 相关 事 实 情 况 。
划 分 为当事 人 陈述 ,如被 询问 人 为其 他 系 中存在 着瑕 疵 和疑 点 ,通 常都需 要 通 政执法角度 来说 .对询问笔录的采信 ,
案件 相 关人 员 ,应 划分 为证 人 证言 。虽 过 询 问笔 录来 释 疑 。 四是 询 问笔 录 在 源 于对 其真 实性 的 判断 ,在 行政 诉讼 程 然 《民事 诉 讼法 》巾将 当事 人 陈述 作 为 沟通 证 据 方 面 的 作 用也 是 其 他 证 据 难 序 ,询 问 笔 录作 为 证 据 ,其证 明能 力 的
的 归 属 问 题 。这 一问 题 的 核 心 在 于通 录对事实的表现较为完整和具体 ,就可 据 发 挥 作 用 的最 终 效 果 。 从 逻辑 上 来
过 研判 询 问笔 录所 属 的证据 种 类 ,分析 以 询 问笔 录作 为 案 件 的核 心 证 据 来 说 ,证 据 资 格 是基 础 和 前提 ,而证 明 效
院 而言 ,其证 据效 果有 赖法 官 的 自主判 过 询 问笔 录 ,可 以将 相 关 书 证 串联 起 愿 而作 出 询问 笔录 。基 于“不得 强迫 任
断 ,即“自由心证 ”。这 一特 性 也决定 了 来
何 人 自证其 罪 ”的理 念 和证 据 资格 的限
蚀税 基行 为。基 于 此 ,税 务部 门最终 没有 认 可被 查单 位 的税 的偏 差 也 只能 由企业 自己负责 。实 际上 ,虽然 本 案 中涉及 的
关 于 询问笔 录 的证 据性 质 ,实 际上 中 ,询 问 笔录 可作 为主要 证 据 。如果 案 实 际上 有着 难 以分 割 的内在联 系 ,两 者
研 究 的 是 关 于询 问笔 录在 证 据种 类 上 件 无法 构建 完整 的 书证体 系 ,而 询 问笔 在 不 同层 次 上影 响 着 询 问 笔 录作 为 证
实 际 上 并 没有 将 当事 人 陈 述 作 为一 种 证 ,一笔 业 务 就 牵 涉 到 账簿 、纳 税 申报 而 影 响 询 问笔 录真 实 性 的 判 断标 准 可
独 立 的 证据 来 看 待 。原 因 主 要是 当事 资 料 、合 同 、发 票 、资 金 凭证 、入 库 出 库 分 为三点 :即 自愿 性 、稳定性 和 印证度 。
其 运用 和 判断 的不 同要 求 。在 实践 巾 , 搭 建 证据 体 系 。二 是 询 问笔 录可 对 书 力 是核 心 和关 键 。在行政 执法 案 件 中 ,
不 同证 据 形式 是 可 以在 一 定 程度 上 融 证 起 到必 要 的 补 充 、辅 助作 用 ,它 可 以 询 问笔 录证 明效 力 的最终 目标 .在 于使
明效力 ,是一 项证 据对 于证 明事 实存 在
作 一些探 讨。
询 问笔 录作 为证 据 自有其 特点 ,可 与 否所 发挥 作 用的 大小 ,即强 与弱 的
一 、 询 问笔 录的证 据性 质
发 挥 多种 证 明作 用 。 一 是在 有 的案 件 分 。询 问 笔录 的证 据资格 和 证 明效 力 ,
所 谓证 据 资格 ,是指作 为证 据使 片】
合税 务 稽查 T作 的 实践 ,对询 问笔 录 的 证据 的 紧密结 合 .也 成 为保 证询 问笔 录 的资 格 能 力 ,即能 与 否 的 区分 ,所 谓 证
证 据 性 质 、证 明 资格 、证 明效 力等 问题 稳 定性 的核心 所在 。
合 的 ,同一 证据 以 不 同 的证 明 对 象 划 与 书 证等 其 他 证 据 构 成 相互 印证 的 证 询 问笔 录成 为 案件 的定 案依据 .对违 法
分 ,其 性 质也 会 转 换 。从 实 务 中看 ,询 据链 条 。 _三是 询 问 笔 录在 释 明案 件 疑 行 为 的定 性 与 处 理 产 生 相 当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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