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一、总则二、责任认定的原则1.事后追溯原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当以不良贷款发生之后的行为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2.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应当从管理者、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中寻找责任的主体,防止简单归咎于一些个人。
3.公平合理原则: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4.证据优先原则:责任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推测。
5.追溯时效原则: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合理的时效内进行,以避免追究工作的滞后和失效。
三、责任认定的内容1.贷款机构的责任认定:贷款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不严、保管不力、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造成不良贷款的发生和扩大。
2.借款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逾期还款、资金挪用等。
3.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及到贷款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资金监管机构的责任认定:对于监管不力、缺乏配合等行为,资金监管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不良贷款的发生通报:一旦发现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应当及时通报上级机构或资金监管机构,以启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2.责任调查:相关人员应当根据通报要求,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责任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贷款机构应当根据责任调查结果,形成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并报相关机构审批。
4.审批及执行:相关机构对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进行审批,并下发执行通知,要求贷款机构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优化管理流程,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借款人:借款人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比如增加利息、提前偿还等。
3.相关人员:对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贷款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停职、调离等。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
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责任界定第四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银行的世界里,不良贷款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想象一下,你去银行借了点钱,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要买新车,结果没过多久,这车还没开出去,贷款就变成了不良贷款。
哎,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这时候,银行可不乐意了,开始追着你要账,就像小孩追着冰淇淋车一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可得好好理清责任,别让不良贷款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责任认定这块儿,银行得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有些人借钱就是不打算还,这种情况就得好好处理,银行不能就这么大方“算了”。
再说了,贷款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不还钱可不行,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可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是遇到困难,生意失败、家庭变故,这个时候银行也不能一味地追着要钱。
得看情况,分清楚谁该负责,谁又是受害者。
这就好比说,有的人借了钱是想干大事,结果却在半路上摔了一跤,难道银行要为了这摔跤的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吗?然后,说到追究制度,这就像是给银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银行不光要记账,还得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想象一下,银行就像个穿着铠甲的骑士,手里拿着法律的剑,随时准备面对不良贷款的挑战。
如果借款人真的逃避责任,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可别以为这是一件轻松的事,法律程序可是一条漫长的路,得耐心走下去。
贷款人可能还会“玩失踪”,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
银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得注意方法。
打个比方,像个好警察,不是见人就抓,而是得先了解事情的真相。
沟通很重要,银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看看他们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也不想逃避责任,只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时此刻,银行可以伸出援手,帮他们找到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能让借款人感受到温暖。
银行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合理的,给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贷款不良的人一条生路。
就像是“给一根救命稻草”,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踏上还款的路。
这样一来,银行也能避免不良贷款的增加,双赢的局面可不是梦。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X 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与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 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1 / 13〔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与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与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与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与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2 / 13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份或者者次要责任.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允许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4、信贷员不允许,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允许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允许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3 / 13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 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份, 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 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份;4 / 13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者造成贷款损失以与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 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赋予下列处理:1.住手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 降低薪酬系数或者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3.取销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赋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 / 13〔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X 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七〕匡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与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严重失真的;〔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与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6 / 13〔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与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与其近亲属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7 / 13〔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者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3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与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者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8 / 13〔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汇报的;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者无书面检查报告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与时报告或者与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创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者凭证的;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9、未按规定与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X 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者缓收利息的;9 / 13〔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者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与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者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与时,未与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或者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X 权利,或者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与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与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催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抛却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冒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者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 明确应该采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与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者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精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者挪作他用的;10 / 13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3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者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与时处理的;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 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与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者无偿出借的;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10、未经审批或者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者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1 / 13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份擅自抛却追索权的;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 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17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者内外勾结、伤害本行利益的;〔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12 / 13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与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者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3 / 13。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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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放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依据《星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星农信发[xx] 1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假冒借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 ___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原则;(四)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第七条有责情形(一)贷款调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的; 2、对调查评估材料失实或隐瞒客观情况,误导贷款审查,造成审批人决策失误的;3、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4、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5、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6、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7、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的;8、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9、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贷款审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认定的; 2、贷款调查明显失真、贷款资料不完备,审查同意的;3、未对客户与本社签订的法律文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贷款审批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同意发放的; 2、未按规定或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3、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 4、明知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而批准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仍同意接受担保的; 5、无权或越权审批贷款的; 6、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违规贷款或违规担保未予以拒绝而发放的; 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贷款发放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错填、漏填合同(借据)要素造成贷款出现风险的; 3、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4、发放贷款,未按规定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 5、未按已审批的下柜通知书内容和所附相关条件要求放款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贷后管理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反馈,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破产等重大事实的; 2、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3、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4、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5、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故意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催收通知书、贷款偿还协议书等重要档案资料不齐、遗失或毁损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中止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的; 8、未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诉讼、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的; 9、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主债权悬空的; 10、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要求会计(主管)人员扣收贷款本息,而会计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扣收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11、应列入黑 ___管理的客户未及时纳入; 1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承担责任:(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贷款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可以免责;(二)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贷款审批人仍同意发放的,调(审)查人可以免责;(三)贷款审查(批)人因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使审查(批)判断错误的,贷款审查(批)人可以免责;(四)审贷会上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免责;(五)贷后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或由于不可避免、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致使无法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六)贷款形成不良后,贷款相关责任人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在处理期间已减轻或挽回损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不良贷款责任的划分第九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风险责任的划分(一)审贷分离贷款形成风险的,责任划分有以下四种情形: 1、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20%;(3)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批小组评议通过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4)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3、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80%的责任,其中:(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25%;(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5%;(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联社承担不良贷款20%的责任,其中:(5)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10%;(6)联社有权审批人承担10%。
4、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70%的责任,其中:(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30%;(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10%;联社承担不良贷款30%的责任,其中:(5)联社贷款审查委承担15%;(6)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15%。
上述四种类型中,如一人身兼数职,其承担风险责任按职责就高承担;调查、审查人为2人(含)以上及贷款审批小组(委员会),由主责任人承担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的50%,其他责任人对剩余50%不良贷款责任均摊;如果某一环节责任人对贷款持明确反对意见,则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由持明确同意意见的责任人承担。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村(户)信贷员为包收责任人,包收责任人对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承担100%的责任。
第十条贷款发放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的,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2、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3、信贷资金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的账户的;4、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因管理不善导致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等重要档案丢失,致使债权无法追索的;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经营环境恶化未预警,错失化解风险有效时机以及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3、贷款到期后未进行有效催收,或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或贷款起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贷款丧失执行时效的;4、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5、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6、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二条管理质押物不善,致使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十三条有上述失、渎职行为,但未造成全部债权丧失的,所承担责任比例视情节和后果严重性由有权认定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责任人调岗或调离本社(部)的,信用社(营业部)应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责任的移交。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的责任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四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第十六条所有不良贷款必须逐户逐笔查**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经济处罚、停岗收贷、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并处。
第十七条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和扣发薪酬。
(一)罚款、赔偿损失。
单笔罚款不低于100元(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1、超权限、未按规定跨地区、自批自借、冒名、假名、化整为零、虚假抵(质)押放贷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贷款金额的5‰罚款。
2、违反贷款“三查”制度,或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每笔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