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四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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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企业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实体,它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进行运营和管理。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利弊,下面我将就各种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独资经营,其优势在于快速决策、灵活性和所有者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这使得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

然而,由于所有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可能面临经营资金不足等问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人联合经营,其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合伙人的各自优势,共享风险和责任,并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然而,由于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信任问题,可能导致决策困难和合作失败。

3.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其优势在于所有者的责任有限,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更好的财务透明度和管理灵活性。

然而,由于其组织形式相对复杂,需要满足更多法律和财务要求,成本和时间投入会相对较高。

4. 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股份持有人的资金投资和分担风险的形式进行经营的,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现所有者与公司的资本和责任分离,保护了个人财产免受风险的侵害。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复杂,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相对较小。

5.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由多个子公司组成的大型企业组织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提高整个集团的竞争力。

此外,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和互相支持,实现经济规模的优势。

然而,集团公司也面临着治理和协调困难、决策迟缓等问题。

总的来说,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企业可以根据商业模式、目标和发展阶段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同时,企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组织形式,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现代企业管理》形考题库汇总附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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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管理》形考题库汇总附参考答案题目:每个管理人员要同时受纵、横两方面管理部门的领导,这种结构适合于专项性、临时性的任务。

指的是那种组织结构?()选择一项:A.职能制B.矩阵制C.事业部制D.直线制正确答案是:矩阵制题目:美国P&G公司二战后推出“汰涤”牌洗衣粉获得成功,50年代又推出“快乐”牌洗衣粉,这种品牌战略是。

选择一项:A.多族品牌B.家庭品牌C.个别品牌D.多品牌正确答案是:家庭品牌,多品牌题目:以下不属于向后一体化战略的是()选择一项:A.钢铁厂自己轧制各种型材,并制成各种不同的最终产品B.钢铁厂自己拥有矿山和炼焦设施C.纺织厂自己纺纱、洗纱D.糖厂自己拥有甘蔗田正确答案是:钢铁厂自己轧制各种型材,并制成各种不同的最终产品题目:电视机制造企业兼并显像管制造企业,这种一体化类型属于。

选择一项:A.前向一体化B.后向一体化C.横向一体化D.混合一体化正确答案是:后向一体化题目:科学管理理论也称传统管理理论,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而逐步形成的。

()正确答案是:错题目:产品单一、工艺简单和规模较小的企业适合采用直线制组织结构形式。

()正确答案是:对题目:合伙企业在亏损时,合伙人将以个人的出资额为限偿还企业债务。

正确答案是:错题目:企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

()正确答案是:对题目:现代企业的组织体制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四大部分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正确答案是:对题目:在一个具有多项经营业务的公司内,只要公司最高管理层制定了全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和短期战术目标就可以了,无需再制定各战略经营单位或职能部门自己的目标。

()正确答案是:错题目:战略评估与选择是对若干种类的战略分别进行评估,而后作出选择,以筛选出一个相对满意的战略方案的过程。

()正确答案是:对题目:企业战略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充满挑战的内外环境,为求得企业的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合作形式,共同经营商业活动并共享利润和损失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承担商业风险和责任,并共同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

然而,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存在一些独特的利与弊,请看以下分析。

利:1. 灵活性:合伙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更具灵活性。

合伙协议可以根据各个合伙人的需求和要求进行定制,合伙人之间可以灵活地分配利润、权力和责任。

2. 资源共享:由于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合伙人的资源和技能。

合伙人可以共同投入资金、专业技术、人力资源等,从而使企业在资源使用方面更加高效。

3. 分担风险:合伙企业的风险由多个合伙人共同承担,降低了个体创业者所面临的风险。

这减轻了个人的经济压力,并增加了企业的可持续性。

4. 共同决策: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

这种共同决策能够促进更好的意见交流和讨论,并帮助企业做出更明智的战略和经营决策。

弊:1. 个人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企业面临经济风险和亏损,个人财产和信誉都可能受到损害。

2. 协议争议:合伙企业需要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事项。

然而,合伙协议的制定和解释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会对企业的运营和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3. 经营限制:合伙人之间需要共同决策,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变得缓慢。

并且,合伙人可能因为意见不合而难以达成共识,限制了企业的决策自由度和灵活性。

4. 分配纠纷: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当企业利润较少或者亏损时,合伙人可能对利润分配产生争议,导致矛盾和冲突。

总结:合伙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具有一些独特的利与弊。

合伙企业能够通过合伙人的资源共享、分担风险、共同决策等方式帮助创业者更好地开展业务。

然而,合伙企业在个人责任、协议约束、决策限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分钟带你读懂四大、咨询、投行、PE行业

一分钟带你读懂四大、咨询、投行、PE行业

一分钟带你读懂四大、咨询、投行、PE行业PART 1: 四大拿我较为熟悉的PWC举例来说,它下面有不同的部门,比如audit,tax, advisory等。

各个部门下面还分组,比如audit下面有5个组,客户所处的行业各不相同。

advisory分不同的function,比如Performance Imporvement(PI),这个类似financial consulting;Technical Services(TS),主要是帮PE或者其他的客户做financialDD的;strategy group,做商业咨询服务的,但是很小,人不多,毕竟不是corebuz。

四大的发展路径基本是一致的:2年associate,3年Sr.asso;过了CPA的并且表现不是太差的话入职五年后就可以升manager了。

mgr上面是sr.mgr,然后就是par了。

从mgr到sr.mgr到par没有固定的期限,但是一般来说能在四大坚持下来个10年左右也都能成par 了。

四大的薪水:网上那个很经典的说每年加薪30%的那个帖子已经不适用现在了。

现在第一年到第二年的加薪有个300-500已经不错了。

第二年到第三年(也就是升srasso)的时候,有三档薪水,最高的大概是9K,号称top pay,一个组里面大概也就几个人能拿到top pay,最低的一档大概7K多点,具体不清楚,雁渡寒潭BBS上可以问问或者找一下。

OT要看项目,有的项目可以每天cha2个小时的OT,有的就一点都没有。

关于性价比的问题:毫无疑问,降薪并且没有OT的四大的性价比之低已经可以和民工相比较了。

这也算是一个中国特色吧。

在国外,作为 professional services provider,四大的薪水还是蛮高的。

有的小朋友是抱着快速成长的决心去的,但是我可以说的是,你在四大的成长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快速吗?我不好说,但是我个人觉得一般般。

当然,我不是财务出身的,这种话不好乱说,但是第一年的小朋友做什么,第二年的做什么,sr做什么已经模式化了,你不要期望一口能吃成个胖子。

创业团队管理综合分析

创业团队管理综合分析

创业团队管理综合分析一个好创业团队,就有好的管理,团队的管理综合分析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整理了创业团队管理综合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创业团队管理综合分析科技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每个人的生活圈子和知识范围也越来越大。

无论如何,每个人离不开这个社会,或多或少地同周围的人有着联系,而团队正是这个联系的一种直接体现。

讲团队管理,自然要讲团队的重要性。

不仅仅一个人需要学习修身养性,而且一个组织也要处理好内外关系。

如今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使得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得争分夺利,要想生存,激烈的竞争也就在所难免了。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我们要做的当然就是联合起来,共赴其难。

2.团队概念及其发展阶段斯蒂芬?罗宾斯认为,团队就是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相互合作所形成的一种较为正式的群体。

罗宾斯强调了团队的三个重点:某一目标、相互合作、正式的群体。

刘易斯说,团队是由一群认同并致力于去达成共同的结果而努力的组织。

他强调的三点则是:共同目标、相处愉悦、结果有效。

沙勒斯认为团队是由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背景及特色的人所组成的,每个人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与功能,在有限的时间内相互依存,灵活的完成共同的目标或具有特别价值的任务。

其中强调共同目标以及团队成员的相互依存。

定义很多,不必再举,不过可以看出,上述定义有共同之处在于,管理大师们都强调了团队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团队是由一群人组成的。

因而,团队就是一群为了一个共同目的的人组成的一个群体,他们相互补充、相互协作。

蒙特伯罗和布泽塔将团队的发展划为四个阶段,即初创、动荡、规范、运作四个阶段。

伴随着团队的成长,团队会逐渐由不成熟走向成熟,团队绩效也会随之呈现由低到高的态势。

下面就说说团队绩效。

3.团队绩效团队绩效主要指一个团队实现预定目标的实际结果。

而团队绩效有两个部分构成:团队中的个人绩效与团队整体绩效。

团队中的个人绩效就是在团队目标指引下个人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以及个人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自身与其他团队成员的协作程度,包括自己的满意度和他人对自己的满意度(即评价)。

印度司法制度

印度司法制度

印度司法制度篇一:印度法律制度简介FormsofBusinessinindiaSantoshPai李钦印度dH律师事务所印度法律制度简介11.11.2印度主要的企业类型在印度,商业企业可以以几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注册。

具体选择何种形式则主要由企业的经营方向和持股人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规划所决定。

办事处1.2.1中国公司可在印度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由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Bankofindia)审批)以代表本公司在印度进行联络活动。

1.2.2上述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可以作为中国公司与印度客户或者印度供应商交流沟通的渠道。

通常,中国公司设立印度办事处,旨在通过提升产品知名度以及进行前期市场调查的方式,为长期的市场开拓做好准备,从而提升印度市场的业绩。

1.2.3在印度,办事处既不允许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也不能获取任何利益和收入。

所有支出都必须由在中国的母公司通过国际汇款承担。

分公司 1.3.1中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开办可以进行商业活动的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负责审批。

1.3.2分公司可以进行有限的商业活动,例如B2B销售、市场营销、售后服务、代表中国母公司作为其在印度的采购代理商和销售代理商、对母公司/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1.3.3通常,分公司应该和其中国母公司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1.3.4在印度,分公司的活动有一些特定的限制。

例如,分公司不得在印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生产、加工业务。

1.3.5注册为分公司形式能享受到的优势包括操作简便、业务的终止程序也不复杂。

然而,由于受制于严格的对外控制政策,分公司可能无法提供最佳的业务结构来满足中国母公司的海外扩张需求以及多样化的经营需求。

1.3.6关于所得税,分公司被视作是其中国母公司在印度的扩展部门,因此按照外国公司的税率进行征税。

同时,印度对转移定价的规定也适用于分公司。

1.4项目办公室1.4.1如果一家中国公司获得了印度公司的合同并将在印度进行项目施工,则可以在满足规定的报告要求的前提下在印度设立项目办公室,此举不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四大事务所简介

四大事务所简介

收入排名
• • • • 在国际上,是指(2009年数据): 普华永道(PWC),收入281.8亿美元,从业人员116935人。 德勤(DTT),收入274亿美元,从业人员124000人。 安永(Ernest & Young),收入245.2亿美元,从业人员 99203人。 毕马威(KPMG),收入226.9亿美元,从业人员93000人。 排名第五的德豪国际收入为51.45亿美元,与四大的差距非常大。 在中国大陆,是指(2009年数据): 普华永道中天,收入25.7亿人民币,从业人员4300人。 德勤华永,收入23.7亿人民币,从业人员4116人。 毕马威华振,收入22.2亿人民币,从业人员3706人。 安永华明,收入19.6亿人民币,从业人员3569人。 排名第五的中瑞岳华收入为8.7亿,四大的优势也很明显。 2008财年安永国际会计公司年收入为245亿美元,比2007财年增长 16.2%,全球共有专业人员135000人。
早期 毕马威的前身最早可以追溯到1870年,威廉· 巴克莱· 匹特在伦敦创立了一家 会计师事务所。1877年,汤姆森麦克林托克会计师事务所在格拉斯哥开办了一家 分所。在1911年,威廉· 巴克莱· 匹特公司和马威克· 密卓尔公司合并成为后来为人 熟知的毕马威(Peat Marwick)。 并购 1979年,汤姆森· 麦克林托克公司改组为KMG,由一家只在本国开展业务的 公司,变革为一家开展国际业务的跨国企业。随后在1987年,KMG与毕马威在 美国合并成为了现在的KPMG,而在英国,合并后的公司叫做毕马威-麦克林托克 公司。 1990年,这两个分公司统一名称为“KPMG-毕马威-麦克林托克”;但在 1991年,他们又更名为“KPMG-毕马威”;最终在1995年,该公司正式定名为 “KPMG”。 近期 2001年,毕马威通过IPO剥离了自己旗下的咨询公司,也就是后来为人所知 的毕博公司(BearingPoint)。而英国和荷兰的咨询部门则在2002年出售给了源 讯(Atos Origin)。2003年,毕马威又剥离了自己的法律部门,将他们出售给了 FTI Consulting。 2007年10月,毕马威合并了它在英国、德国、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子公司。 约翰· 格里菲斯-琼斯与拉尔夫· 诺能马歇尔成为了公司的共同主席。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全球四大避税天堂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以其宽松的税收政策和保密法规,吸引了大量富裕人士和跨国公司在这些地方设立离岸公司或注册离岸账户,从而合法避税。

这些地方通常具有低税率、低税收强制和严格的商业保密法规等特点,成为避税者的天堂。

首先,我要介绍的是开曼群岛。

位于加勒比海的开曼群岛是全球最大的金融离岸中心之一。

这个英国海外领地以其高度保密的银行业务和零税率政策而闻名。

开曼群岛没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公司税,吸引了无数富裕人士和公司将资产转移到该地进行避税。

此外,该地还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和信托基金等灵活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接下来是瑞士。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和稳定的金融体系之一,瑞士是一个受欢迎的避税天堂。

瑞士各州享有税收自治权,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和特别制度,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企业。

瑞士的税收制度灵活而严谨,减少了个人和公司所要缴纳的税款。

此外,瑞士也是世界闻名的银行业中心,以其严格的银行保密法规而著名,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富裕人士将资产存放在此地。

接下来是百慕大。

作为大西洋中心,百慕大是一个以保险业为主导的避税天堂。

百慕大的税收政策宽松,允许国际企业在该地设立离岸公司,并以极低的税率缴纳税款。

百慕大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多家跨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此地注册和经营。

此外,百慕大还拥有世界一流的金融设施和专业服务行业,为其成为避税天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后是荷兰。

荷兰被广泛认为是一个避税天堂,其税收政策和利润转移安排使得许多公司在该国设立公司或子公司,以此来避免高额税款。

荷兰拥有便利的税收协议网络,可以帮助跨国公司在其子公司间进行利润转移,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

此外,荷兰还设有各种税收减免和税额调整机制,使得在荷兰设立公司对于跨国企业来说成本更低,税收优势更为明显。

总结起来,全球四大避税天堂分别是开曼群岛、瑞士、百慕大和荷兰。

这些地方以其低税率、税收优惠和严格的商业保密法规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的富裕人士和跨国公司在此进行避税和资产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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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之内,“有限合伙”四个字两度重磅敲击关注中国企业制度及资本市场发展的人们的神经: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正案生效,其最大亮点即在于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正式导入中国;6月22日,黑石集团有限合伙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

到底何为“有限合伙”,而这四个字进入中国人的视野之后,又究竟意味着什么?有限合伙公司在治理结构、分配格局、财务穿透和资金进出四方面的有巨大的优势,也使得有限合伙成为私人集合资本最好的法律工具,而黑石上市的案例,更表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可能在公募资本市场上有所建树。

什么是有限合伙?合伙,作为设立企业时可供选择的法律形式之一,其历史可追溯至“有企业那年”。

论者一般会在西方经济及法律史上追溯,但作为最本真的“合作经营”方式,本人深信其在中国经济史上的历史一定也不会短。

张三和李四约定一同引车卖浆,赚了钱按商定的比例分成,如果豆浆吃死了人,两人举家赔偿或全家逃逸的故事,相信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

而这个“张三李四豆浆店”,其实就是合伙企业。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究竟是否舶来品,是否在中国古已有之,其实是无须讨论的呆问题。

有限公司,则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商业习惯进而国家法律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和合伙企业的惟一区别在于,有限公司的出资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公司经营而引致的债务,不会烧到出资人(即股东)的身上。

与合伙企业不同,有限公司肯定是西洋舶来东土的东西。

因为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和权利一向分得不是非常明确,这种现象甚至在宣称建设市场经济的今天,亦并不鲜见。

在这样的民族文化中,讨论在公司和股东之间以有限责任制度来划一界线,除了强行引进,别无他法。

新中国成立之后直至改革开放,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消除到重建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如此的荒唐,以至于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把重建企业组织形式的工作叫“引进现代企业制度”。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之初,我们20多年前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的“有限公司”制度,便已经在神州大地上处处生过根、发过芽了,有的甚至还曾经长成参天大树。

改革开放后,“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被重新引进了。

其时的论者言必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顶峰加以膜拜。

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也是“有限公司”,二者之间甚至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有限公司”也谈不上是什么“现代企业制度”——从全球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已有数百年了。

正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的股份制专家们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讨论乃至宣讲,使得20余年来,中国从政府到民间形成了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那就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了一种没有多少根据的级别排序:股份有限公司高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高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高于个体工商户。

在这个序列中,股份有限公司被置于企业组织形式的顶端,“股份制”被列为一种学问,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股票是惟一被认定为证券的投资人权益。

从制度创设的角度看,如此这般的现象,以一种夸张的形式将“经济学家立法”存在的问题推向了极致。

其实,在欧美诸国的亿万企业组织中,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因二者并无实质区别,下文不再专门提到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仅存在于东亚的词汇)只是数个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

有限公司之外,尚存在数目不在有限公司之下的合伙企业。

而合伙企业因其内在治理结构及利益分配的灵活性、资本投入及撤回的方便性、对外承担责任的特殊性以及税负方面的“透明性”(flow through),仍在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中大行其道,特别是在专业服务领域,比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晚近才被国人见识到的投资管理行业。

当然,在投资管理这个既是资本市场基石、同时也可以说是资本市场食物链顶端的行业中,数十年来,合伙企业中的一支,即有限合伙,其应用之广更是引人瞩目。

黑石集团有限合伙在纽交所上市,可说是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登峰造极之作。

有限合伙,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引入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概念之后的制度创新。

在有限合伙企业里,至少有一个投资人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除了这个(或几个)无限责任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称之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所有合伙人,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中产生的责任均以其出资额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将其称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其地位相当于有限公司之股东;但因法律将大部分管理权能设置给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相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企业的支配权相对更弱一些。

有限合伙权益,与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样,被美国证券法视为证券的一种。

这也解释了为何黑石集团有限合伙并无须经过中国式上市必经步骤的“股份制改造”,即得以直接公开发行有限合伙权益并将其上市交易。

此时想必读者已经明了国内媒体语焉不详的“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为何购买了只拥有限制性表决权的“黑石集团股份”——并非人家对中国投资者设限,实因该企业发行的本来就是对企业支配权相当有限的“有限合伙权益”。

为什么是有限合伙?黑石集团有限合伙被国人所知的主要原因,是其在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业界的翘楚地位;同样,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从理论到立法再发展到实践,亦是因为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要求。

因为管制经济的特色,我们无法经由实践进而理论进而立法,这亦是“中国特色”之一种。

作为一种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为投资基金管理行业提供如下便利:——治理结构。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出钱不出力,普通合伙人出力不出钱(或出很少的钱),出钱的人不能参与日常管理,出力的人全面操控企业经营。

这样的治理结构为智力拥有者与资本拥有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浑然天成的平台。

在有限合伙制度发韧之前,中国人只有“投资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可供资金方与管理方进行合作(信托制是另一种选择,不过那是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而由于有限公司资本决定表决权的这一属性,事实上,基金管理人很难完全摆脱资金方对基金经营上的干预。

本人作为执业律师,也未曾间断过尝试以各种变通的方式,达到使基金经理实现对公司型基金的完全操控,但最终能否实现此目的,实际上纯粹取决于资金方的雅量。

——分配格局。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其利益分配具有合伙企业的天然灵活性:怎样分钱,完全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说了算。

这样的利益分配格局对于建立有利于基金经理之激励机制方面的妙用,自不待言。

——财务穿透。

合伙企业在各国均不被独立课征法人所得税,中国亦不例外,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明确强调了这一点。

只不过,国人习惯思维是想到了所得不用征税这一点(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投资人账户、由投资人根据其全盘收益情况自行申报纳税),而没有想到在这种机制下亏损亦应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投资人账户这一点。

通晓财务的人士都会明白,亏损向上传递亦能为投资人带来好处。

正因为合伙企业财务穿透的机制,使得在这一层面上合作的各色人等、各类机构,其本来就享有的税务待遇不会因为与其他人等的合作而受到影响,从而为拥有不同税务地位的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进行集合投资提供了可能。

设想一下,享受免税地位的全国社保基金,若与其他应税主体如宝钢集团共同投资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投资收益将不可避免地缴纳法人所得税然后再分配给作为股东的社保基金和宝钢。

对于宝钢而言,因为投资有限公司已缴所得税,此部分投资收益将不再课税,所以它并不介意集合投资工具是有限公司。

社保基金则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所缴之税,它将无从要求退回。

而若二者的集合投资工具是合伙企业,则皆大欢喜:社保基金拿到了未承担税负的收益,而宝钢在分到了未承担税负的收益之后,自行就此部分收益申报纳税,对其总收益并不影响;而如果宝钢存在其他项目上的投资损失,则此部分投资收益尚可作相应扣除,达到另一种合理节税的效果,此点亦无须强调。

——资金进出。

有限公司资本进入需“增资”,资本撤回需“减资”,增资尚易于操作,“减资”几乎相当于企业清算,操作难上加难。

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人认缴资本的承诺制及分期缴付,以及在原认缴基础上的追加,非常容易,减资更是有限公司无法企及的简单:合伙人根据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其权益账户中的资金,无须惊动政府,亦不用公告。

这样的机制对于投资基金来说,无异于灵丹妙药,使其能随时根据宏观及微观的情势及需求,灵活调节资金头寸,提高经营效率。

坊间关于有限合伙存在种种溢美之辞,但相信上述四点概括,足以解释为何有限合伙成为私人集合资本最好的法律工具。

黑石集团有限合伙的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更使人增添了想象空间: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甚至可能在公募资本市场上有所建树。

不过,要使这在中国成为现实,尚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重新定义,将其扩展到覆盖所有实质意义上的证券,包括有限合伙权益在内。

观察中国目前的投资业态,除股票及企业债券这两种已经被定义的证券之外,类似有限合伙权益这样的应被归入证券范畴的权益凭证,至少还应有资金信托单位(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单位,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已经自不待言地属于证券,但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之投资人尚未获得证券法上的保护)、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合同、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等。

不过,在中国,是否归于证券,似乎取决于是否归于证监会管辖,此系行政体制上的痼疾,此处不赘。

有限合伙的中国式困局如前所述,我们目前构建企业制度的行为有时属于“先理论而立法而实务”,与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形式“先实务后理论再立法”有着本质差别。

在引入有限合伙这件事上,我们观察到的情况尤其明显。

首先是作为舶来品被讨论,然后有识之士将其入法,再然后,法律突然就按计划生效了,人们发现现实操作仍然是一片茫然。

2007年6月1日,笔者有客户前往北京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被告知:因为无法说清楚的原因,目前尚不能登记。

另有客户前往深圳市工商局申请,被告知:虽然总局已经下发了因应合伙企业法修正案而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办法,但由于没有“更细的细则”,所以尚不能登记。

放在法治国家,两地工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正案生效后拒绝受理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申请的行为,可能已经被提起行政诉讼了。

但在中国,我们的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律生效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学习才能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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