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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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

在这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

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有限合伙企业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

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如今,私募基金的募集规模已远远超过了公募基金的规模。

这是因为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及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也加强。

我们知道私募基金产品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的种类,它们有不同的优势。

那么,▲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

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三、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 2007年4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 称“锦绣1号”)。“锦绣1号”为集合资金信托,总额10.03亿元,委托人由 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并对受益人进行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 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 募集资金用于中国金融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定向增发项目,未9 投资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逆回购。
步骤一:设立基金
创始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3
20%
80%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二:筹集资金
创始合伙人 20%
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
4
78%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三:实际注资
创始合伙人 20%
被投资企业A
普通合伙人 2%
私募股权基金
被投资企业B
有限合伙人
78%
5
贷款
……
示例:天津鼎晖一期出资
合伙人名称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 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 天津丰瑞投资中心 泰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戚石川 戚石飞 钟乃雄 王旭宁 合计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基金第一期合伙人出资,单位:万元
– 通常来说,雇佣第三方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为普通合伙人承担。
• 交易成本
– 项目投资完成时的法律和会计费用一般是被投资公司承担的。 – 如项目未成功完成投资,这些费用通常也会得到被投资公司的补偿。
• 费用收入
–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进行投资时获得各种费用收入,如融资安排费,承诺 费以及董事收入等。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一)设立条件及步骤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

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但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有所差异,设立时应以注册地命名要求为准。

如天津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2)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保护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保护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保护涉及行业:投资行业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实践和成熟市场的经验重点论述LP的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订立和审查交易文件来确保LP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一个PE Fund的交易文件中有关LP利益保护的条文纷繁复杂,篇幅所限,本文不论述目前我国实践中使用的较为常见的条款。

近年来,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Fund或Fund)发展迅猛。

外资背景的Fund已经创造了良好的业绩,中资背景的人民币Fund也在这两三年成立颇多。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PE Fund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有限合伙(LLP),其中无限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承担着管理PE Fund的职责,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则不参与PE Fund的具体管理。

与此对应的是,LP对LLP的债务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责任;GP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但是为此可能享受较高的收益。

由于LP不参与管理,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如何保护LP的利益。

在PE Fund实践中,法律会规定强制性规范来保护LP的利益。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GP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

但是,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对灵活运作机制的需要,PE Fund法律实践有日益弱化强制性规范的趋势,LP更多的是如何自我保护。

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实践和成熟市场的经验重点论述LP的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订立和审查交易文件来确保LP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一个PE Fund的交易文件中有关LP利益保护的条文纷繁复杂,篇幅所限,本文不论述目前我国实践中使用的较为常见的条款。

本文论及的主要是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制度,或者是律师制定文件的时候容易忽略的要点,以及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较少使用的具体制度安排。

PE Fund设立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私募融资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PPM)、有限合伙协议(LLP Agreement)(LLPA)、认购书(Subscription Booklet)(SB)、PE Fund与其管理人(Manager)签订的投资管理协议(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IMA)(注:一个Fund的GP通常会外聘一个Manager来具体管理Fund本身的具体投资业务,Manager因此收取管理费(Management Fee))、补充函(Side Letter)(SL)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业务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尚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形如下:一)普通合伙人XXX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二)有限合伙人1.***身份证号码:XXX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探讨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PPP 业务的大力推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在社会资本的资金提供方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而PE 一般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与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股权架构、收益分配、决策机构、责任划分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判断PE 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主体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较为复杂,文章旨在通过研究合伙企业的控制问题,对PE 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PE;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中图分类号】F83;F231.5近年来,随着财政部大力推广PPP 业务,PE 作为社会资本方多以有限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形式积极参与其中。

在这个参与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合伙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问题。

本文拟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工作中的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有以下特点:1.股权架构。

在合伙企业中,一般按照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来计算股权比例,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往往出资比例很低,仅是象征性出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往往在其中占据很大的份额。

例如某合伙企业GP 出资份额0.1%,LP 出资份额99.9%。

股权比例较公司制企业相比更加灵活。

2.收益分配。

在合伙企业中,GP 的收益包括管理费用、业绩提成、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超额收益分配等。

LP 的收益有可能为固定收益、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

投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探讨杨 军(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人并不像公司制企业那样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3.决策机构。

在合伙企业中,没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往往会设置合伙人大会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实施投资等事项的决策。

对于有些合伙企业,投委会的表决权可能不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是通过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的形式来实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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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达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并购达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并购达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管理等经营手段获取管理收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 4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2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一)普通合伙人1、并购达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文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二)有限合伙人3、达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全部出资应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资通知书缴足,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缴资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出资足额缴付至本合伙企业指定账户。

具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出资情况见下表:第六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1、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得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

2、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3、本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承担如下义务:1、合伙人应以其合法拥有的可支配资金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资。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本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合伙人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债务承担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所实现的全部收益(包括回收的投资本金以及获取的投资回报和银行存款利息等其他全部收益),在扣除管理费、银行托管费等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后,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配: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一般基金利益合伙人和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其中:除达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中的达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普通合伙人为一般基金利益合伙人。

2、合伙企业分配收益时,首先向全体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向全体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分配的收益累计达到下述收益限额时,停止向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分配收益:每名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的收益限额=该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金额×(1+【13.5%】×该合伙人的投资天数/365)。

其中,合伙人的投资天数自该合伙人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之日起计算至该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本金之日止。

合伙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投资天数分别计算。

全体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的总收益限额为每名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的收益限额之和。

3、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向全体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分配的收益累计达到上述收益限额后,不再向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分配收益,合伙企业的其余收益分配给一般基金利益合伙人,由全体一般基金利益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如果合伙企业实际可供分配的收益累计未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限额,则由全体优先基金利益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对实际可供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并且一般基金利益合伙人不分配收益。

5、收益分配时间:合伙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且不再继续投资时,合伙企业在收回对外投资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收益。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如果合伙企业提前获得投资收益的,则合伙企业每年分配一次已实现的收益。

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中的并购达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六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以及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必须是本企业普通合伙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的,需另行指定委派代表。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并购达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鲁宏)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正。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作为合伙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事务,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

3、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4、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5、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任何改变(包括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原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负责办理合伙企业相关变更手续。

6、召集合伙人会议;7、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的,可以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除名;对合伙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确有重大违约或不当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并更换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更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除名造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更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作出;但在作出后须告知其余合伙人。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1、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年度按照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2.5%提取管理费。

2、管理费支付方式:管理费按年度缴纳,在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首个年度的管理费;此后年度的管理费,在每年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期缴纳出资或者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的,则新缴纳出资对应的管理费应自合伙人实际缴纳该部分出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报酬和业绩奖励(包括绩效分成)已包含在上述管理费中,除上述管理费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另行提取其他管理报酬或业绩奖励,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和本协议的收益分配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4、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作为合伙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的,其管理费不重复计提。

第二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风险约束机制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谨慎、勤勉的履行合伙企业的管理义务,在进行合伙企业投资时应全面考虑合伙企业的利益和投资安全。

2、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进行合伙企业投资时,必须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并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相关约定。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优先于本合伙企业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信息的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1、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度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及收益情况、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报告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披露。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获知情况后的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全体合伙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合伙人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1)基金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情形。

3、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进行信息报告时,应采用书面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或经营场所的地点。

2、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本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普通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召集会议表决,也可以通讯方式即传签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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