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战争:多少国际法原则被冲破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相互行为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下面我将介绍两个国际法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南海仲裁案。
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在南海地区存在主权争议。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要求废除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以及裁决主权争议。
2016年,菲律宾获得南海仲裁庭的支持,庭裁定了一系列裁决,包括宣称中国在南海的高岩礁不构成独立岛屿,对南海的所谓历史权益没有法律依据等。
然而,中国坚决不接受该裁决,并提出菲律宾没有管辖权。
中国主张南海争议应通过双边谈判解决,而不是仲裁。
这个案例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到国家主权、划界争议、国际仲裁等多个国际法问题。
第二个案例是伊拉克战争。
2003年,美国等国发动了伊拉克战争,推翻了萨达姆政权。
这场战争涉及到一系列国际法问题。
首先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问题。
美国等国未能获得安理会授权,就行动对伊拉克实施武力。
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违反了国际法的原则。
其次是自卫权问题。
美国宣称其行动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和保护国家安全,具有自卫的合法性。
然而,这一行动被认为是超出了必要的自卫范围。
再次是战争罪问题。
有指控称美国参与者在战争过程中犯下了战争罪,包括战争侵略、战争罪行和滥用武力等。
这些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讨论和争论,也对国际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提出了挑战。
总的来说,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仲裁、划界争议和战争罪等问题。
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在这些案例中面临着挑战,而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这些案例都对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提出了重要的问题和挑战。
如何看待中东的国际法问题

如何看待中东的国际法问题中东地区,因其复杂的地缘政治、丰富的资源以及多元的文化宗教背景,一直是国际舞台上备受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地区,国际法问题尤为突出,对于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际法的定义和作用。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以及保护各国的合法权益。
在中东地区,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资源分配、人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领土争端是中东地区长期存在的国际法问题之一。
例如,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的领土纠纷,涉及到历史、宗教、民族等多个复杂因素。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领土主权应当得到尊重,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双方的立场和诉求存在巨大的分歧,导致冲突不断。
这不仅给当地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国际法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
资源分配也是中东地区的一个关键国际法问题。
石油和水资源在该地区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石油资源方面,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产油国之间的产量竞争以及外部大国的利益介入,都使得资源分配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国际法在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贸易方面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的资源分配。
中东地区的人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治理方式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批评。
国际法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但在中东地区,由于文化、宗教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人权的保障和实现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国际社会应当依据国际法,推动中东国家改善人权状况,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各国的文化和宗教传统,避免简单地将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于中东国家。
战争与冲突中的国际法遵守情况也是一个重要议题。
在中东地区的多次战争和冲突中,如伊拉克战争、叙利亚内战等,都存在着对国际法的违反行为,包括平民伤亡、人道主义危机以及对文化遗产的破坏等。
国际社会有责任依据国际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以维护国际法的尊严和权威。
此外,外部大国的干预也给中东地区的国际法秩序带来了冲击。
伊拉克战争启示

伊拉克战争启示伊拉克战争是当代国际政治舞台上的重大事件,它对于后续的国际冲突和全球安全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场战争不仅对伊拉克和中东地区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给全世界带来了许多启示。
本文将探讨伊拉克战争的启示,并对其对国际政治的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伊拉克战争揭示了国际社会在处理危机和冲突时的缺乏多边合作和尊重国际法的问题。
美国在发动伊拉克战争之前,并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这违背了国际法的原则。
这种单边行动不仅产生了巨大的战争代价,也破坏了国际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在处理类似冲突时更加重视多边合作,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伊拉克战争也揭示了在冲突解决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武力。
战争造成了伊拉克的严重破坏,给该国的社会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此外,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导致了大量无辜平民的伤亡和人道主义危机。
因此,冲突各方应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问题,避免使用武力解决争端。
再者,伊拉克战争强调了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重视。
恐怖主义势力在伊拉克战争中抓住了战乱的机会,在该地区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这次战争加剧了恐怖主义的威胁,并促使世界各国加强了反恐怖主义的合作。
因此,各国应共同努力,加强情报交流和反恐怖主义行动,以维护全球的和平与安全。
此外,伊拉克战争也对国际社会在干预他国内政方面的态度提出了质疑。
美国发动了伊拉克战争,旨在推翻沙达姆·侯赛因政权,这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外部干预的广泛讨论。
伊拉克战争的失败和后续的动荡局势表明,干预他国内政并非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
国际社会应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支持和维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决策权。
最后,伊拉克战争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战后重建和人道援助的重要性。
战争结束后,伊拉克陷入了混乱和动荡,社会秩序崩溃,经济陷入困境。
这次战争阐明了战后重建和人道援助的关键作用,通过为战后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可以避免更大范围的冲突和人道灾难。
综上所述,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启示。
大空间秩序视野下的国际公法——从欧洲国际公法到全球国际公法的梳理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12-07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数据权利的人权属性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许小亮(1984-),江苏沭阳人,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史学。
大空间秩序视野下的国际公法———从欧洲国际公法到全球国际公法的梳理许小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国际公法秩序在现时代所遭遇的危机使得必要从大空间秩序的视角去重新思考国际公法秩序的基础和本质问题。
施米特基于大空间的视野对欧洲国际公法秩序的讨论构成了国际公法演化历史的独特解释范式。
基于施米特的大空间的视角,可以辨识出国际公法秩序发展的三个阶段:欧洲阶段、实证阶段和全球阶段。
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中,空间概念也表征为政治的、规范的和思维的。
基于此,政治地理学从物理空间的范畴走向了想象空间的范畴。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际公法秩序的历史发展表现为从欧洲国际公法秩序向全球国际公法秩序的典范转移,其表现形式是人权法的强行法化。
关键词:大空间;欧洲国际公法;全球国际公法;人民自决权;人权法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4)01-0132-07一、国际公法的危机与施米特的论题在我们今天的国际公法教科书中,很难找到一种理论或有效的规则能够解释当代世界国际政治关系中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它既解释不了前南斯拉夫解体所涉及的国际公法问题①,也解释不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所涉及的国际公法问题②,更对于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以及现今的叙利亚问题无从下手。
③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高度技术化和实证化的国际公法原则和规则所立基的普遍性的概念和想象不能处理在不同政治空间和文化空间中所生发的具体秩序问题。
实证主义的国际公法理论陷入了一种能够自圆其说但不能解释政治现实的尴尬境地:它可以义正词严地说你违反了它,但是它却没有任何手段或方法去解决现实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4年1月(第1期,总第321期)Jan,2024(No.1,General No.321)①在前南斯拉夫解体的过程中,国际社会竟然运用了“国家分离”的概念来描述和解释这一问题,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1970年代孟加拉国独立的情形。
伊拉克战 争的起因与结果

伊拉克战争的起因与结果《伊拉克战争的起因与结果》2003 年 3 月 20 日,美国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伊拉克战争爆发。
这场战争给伊拉克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伊拉克战争的起因是复杂而多方面的。
首先,美国政府宣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发动战争的重要理由。
然而,事后的调查表明,伊拉克并没有美国所声称的那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这一理由更多地被视为美国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而寻找的借口。
其次,地缘政治和石油资源的考量在其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
伊拉克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控制伊拉克的石油对于美国在全球能源格局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美国希望通过在伊拉克建立一个亲美政权,进一步巩固其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从而更好地掌控这一重要的地缘政治区域。
再者,“9·11”事件后,美国的反恐战略发生了重大转变。
美国政府认为伊拉克与恐怖组织存在联系,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
伊拉克战争的结果是极其惨痛的。
在人员伤亡方面,大量的伊拉克平民和士兵失去了生命。
战争导致了伊拉克社会的动荡不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无数家庭支离破碎。
医疗系统崩溃,疾病肆虐,许多无辜的生命在战争中消逝。
经济上,伊拉克的经济体系遭受了重创。
石油产业受到严重影响,生产和出口大幅下降。
原本就脆弱的经济基础几乎被摧毁,国家陷入了长期的贫困和失业困境。
社会方面,伊拉克的社会结构被严重破坏。
教派冲突加剧,民族矛盾激化,社会治安恶化。
恐怖组织趁机崛起,暴力事件频繁发生,民众生活在恐惧之中。
政治上,伊拉克建立了新的政权,但政治局势长期不稳定。
政府的治理能力薄弱,腐败问题严重,难以有效地恢复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对于国际社会而言,伊拉克战争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它削弱了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威和作用。
美国未经联合国授权就发动战争,使得国际秩序受到了冲击。
202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练习题:国际法律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练习题:国际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准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团体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准确答案:D2、哥伦比亚反政府武装已被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对于其占用的外国国家财产,哥伦比亚政府理应如何向财产拥有国承担责任?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无须承担责任D.共同承担责任准确答案:C3、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是下列哪一项?A.道歉B.赔偿损失C.限制主权D.恢复原状准确答案:C4、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相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水平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
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实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水平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能够不予赔付D.因为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准确答案:B5、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
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
布某因拒捕被击毙。
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准确的?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准确答案:D6、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就是不就是法?思考什么就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就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就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就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就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瞧,法律就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就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就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就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就是二者的目标就是一致的———都就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与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与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就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就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就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就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就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就是法的一个部门,就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与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与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就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就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就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就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她国内政等原则仍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与谴责侵略与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伊拉克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挑战与回应

伊拉克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挑战与回应
尹生
【期刊名称】《武大国际法评论》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遭到践踏,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受到挑战,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等。
这主要是由不完善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联合国的体制性弊端、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作用的限定性和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造成的。
国际社会只有完善国际法,锐意改革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解决反恐和伊拉克战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推动国际社会多极化,国际法才能得到良性和顺利的发展。
【总页数】18页(P128-145)
【作者】尹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5
【相关文献】
1.从伊拉克战争谈国际法面临的新挑战 [J], 薛朝晖
2.浅析伊拉克战争中的友军伤害问题 [J], 李景龙;朱俊玮
3.国际法地位与作用再思考--评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地位与作用的挑战 [J], 徐山平
4.浅析布什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从阿富汗战争到伊拉克战争 [J], 张薇
5.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国际法的发展——从伊拉克战争谈起 [J], 徐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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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多少国际法原则被冲破
对这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世界舆论的看法是,伊拉克问题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平地解决,而美国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发动战争来解决,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刑法学者邵沙平教授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只有在以下两种战争是合法的:一是自卫战争;二是按照与联合国宪章相符合的方式使用武力。
显然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提出,伊拉克战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军事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不允许任何强国来破坏,目前媒体评说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是绕开了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其实,美国发动这场战争不仅仅是“绕过”
安理会而是无所顾忌地“越过”或是“跨过”安理会,这在法律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这次论坛主讲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检察官朱文奇教授认为,虽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和平解决国际间的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强行法规则,但联合国是否授权并不是国际法上使用武力是否合法的惟一判断标准。
因为联合国在规定不准使用武力解决成员国相互之间争端的同时,还规定了联合国不得干预原则上或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的内部事务以及其他的国际法准则。
例如“自卫权原则”,即国家为了生存而自卫,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权利。
因此,朱教授认为,美国对伊拉克行使武力的合法性依据,关键要看美国对自卫权的解释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关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可见,行使自卫权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即它必须是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方可行使,而现在美国攻打伊拉克,并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击时所作出的回应,而是一个主动的行为,是其对自卫权扩大解释的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和开始后,美国一直在寻找发动战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依据。
美国指责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化学武器,如果美国能在伊拉克搜出这些武器,并经联合国证实,人们将会用这种正当性替代合法性而忽略美国对国际法有关原则的破坏,这是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的。
伊拉克战争对传统国际法框架的突破与冲击
对自卫权的扩大解释。
曾经当过外交官的朱教授谈到,美国在事件后开始调整包括法律在内的各方面政策,开始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与恐怖分子的活动,视为目前对美国安全最严重的现实威胁。
它以珍珠港事件为教训,认为“当你受到攻击时再回击,你已经受到损失”,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传统的国际法的自卫权作了扩大解释。
20XX年6月1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西点军校发表讲话,明确提出今后对拥有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恐怖分子和敌对国家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
这在国际法学界引起很大震动,关于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措施在国际法上有多大的合理性成分,值得置疑。
显然,自卫权的扩大解释会导致采取武力的随意性,将给世界和平与安全带来不稳定性。
取消了国际法中的中立国地位和中立法理论。
传统国际法上的宣战是指国家对国家的行为,而美国在事件后伊拉克战争开始前,表示对恐怖分子宣战,在对象上是针对某一行为而不是国家,并且布什表示在这场对恐怖分子的战争中,是正义和邪恶的战争,他国如果不是站在美国一边,就是站在恐怖分子一方,这就取消了国际法中的中立国地位和中立法理论。
战争开始后,在伊拉克政府还未更迭、萨达姆政权还在联合国中代表伊拉克的情况下,美国要求世界各国驱逐伊拉克外交官,并且英国、意大利已经如此办理,这在国际法上也没有先例。
干预普遍管辖权的问题。
比利时在普遍管辖权方面立法较别的国家起步早,其在1993年通过立法把日内瓦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规定。
据此,任何关于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的诉讼,比利时国内法庭都有权受理。
20XX年比利时受理了卢旺达种族灭绝大屠杀一案并判决两人犯有战争罪,这成为世界上主权国家国内司法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第一个具体案例,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随后即有很多组织和个人把类似的案例带到了比利时。
美国有了前车之鉴,警告比利时修改国内立法。
于是,比利时立法机关在今年3月25日修改了法律中有关行使普遍管辖权方面的条款,以避免在伊拉克战争中有人在比利时提起诉讼控告美国总统布什。
联合国在战争中的作用及战争对联合国的影响。
朱教授认为,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最显著表现在联合国的作用上,应该说,伊拉克战争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考验,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作用只有在关于维护或恢复世界和平的问题在安理会被提出讨论和大多数国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来。
由于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法国和俄罗斯公开表示过反对美国对伊拉克动用武力,美国放弃了在联合国安理会中通过授权决议的努力。
以后联合国还能否继续在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面临严峻考验。
战俘“上镜”是否属于侮辱战俘
战争开始后,美国指责伊拉克杀害战俘,这就涉及到国际人道法问题。
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属于国际人道法范畴的一个重要文件。
国际人道法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它不过问战争的正义与否,而关心的是战争一旦发生,将对人的生命财产发生巨大破坏,基于国际人道原则,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战争造成的损失。
国际人道法规则在于,战争是交战国家政治冲突的结果,而非个人的私怨。
是国家与国家、军队与军队的事情。
应将军事人员与非军事人员区分开来。
战斗人员只是国家的工具,俘获战俘方只是行使托管的权利,待战争结束后应将战俘交回对方。
朱教授同时指出,当前美国认为伊拉克将美国战俘搬上电视镜头的做法,使战俘受到侮辱,违反了日内瓦公约,而日内瓦公约在1949年8月通过时电视还没有出现,因此战俘受到侮辱是否包括将战俘表情在电视上公之于众并不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秀梅博士则认为,根据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战俘理应在任何情况下受到保护,免受报复、恐吓或侮辱及公众好奇心的骚扰。
伊拉克电视台对战俘的报道由开始的面部模糊逐渐到表情沮丧、不安,非常清晰,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在满足公众好奇心的同时也对战俘造成了侮辱。
如何认定国际刑法中的侵略罪、战争罪
关于侵略罪。
侵略罪又称之为反和平罪,朱教授认为,认定侵略罪首先需要确定战争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
目前国际法领域对“侵略”还没有一个普遍的解释和定义,因此侵略罪比较难以确定。
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是其主体,只有大多数国家认为这场战争是侵略才能定性是侵略。
关于战争罪。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争行为方式与犯罪的界定问题上,王秀梅博士认为,战争罪通常是指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规或惯例所实施的行为。
目前为止有70多个国际法文件对战争罪进行了规定。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的罗马公约规定战争罪有四
类行为,其中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两类。
国际性武装冲突主要是指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具体又有八种:杀害的行为;残酷的、不人道的行为;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故意驱逐出境或迁徙或非法禁闭;劫持人质等。
残酷的战争还在继续,伊拉克的平民和双方交战的士兵都在无奈地品尝战争的恶果。
历史将对战争的罪犯作出最后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