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张存正同志免职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余东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余东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丽政人[2016]9号
【发布部门】丽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余东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丽政人〔20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余东华任丽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庞新秀任丽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和润菊任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正处级)(试用期一年);
洪建新任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员,免去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何万志任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丽江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丽江市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泽全任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丽江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丽江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充实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充实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9•【字号】丽署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充实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丽署发〔2003〕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行署同意,决定调整充实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充实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和自兴(行署专员)副组长:李维忠(行署副秘书长)杨廷仁(行署副秘书长)毛志良(行署卫生局局长)成员:余丽军(行署副秘书长)阎文敏(地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天寿(行署计委主任)张绍良(行署教育局局长)李宝山(行署民宗局局长)卫勇宏(行署公安局副局长)张培(行署财政局局长)XXX康(行署交通局局长)王华(行署广电局局长)沙文才(地区工商局局长)赵发社(地区质监局局长)习镜光(地区药监局局长)周克坚(行署旅游局局长)马继波(地委政研室主任)李国武(行署外事侨务办主任)唐之鲁(海关丽江办事处主任)李鉴(民航丽江站站长)李群育(丽江日报社总编)李有龙(丽江军分区后勤部部长)黄荣辉(武警丽江支队后勤处处长)和承勇(玉龙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江勇(永胜县人民政府代县长)李旭东(华坪县人民政府代县长)沙万祥(宁蒗县人民政府县长)周鸿(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杨硕章(行署卫生局副局长)李建英(行署卫生局副局长)李君文(地区医院院长)张红涛(地区疾控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卫生局,李建英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OO三年四月十九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95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丽江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丽江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机关,是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及具体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应诉机关要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同时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第六条行政应诉机关因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未经复议的,由作出或者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应诉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洪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丽政人〔2010〕10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洪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正文:
----------------------------------------------------------------------------------------------------------------------------------------------------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洪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丽政人〔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
李洪贵任丽江市接待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辛康任丽江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调研员;
张红涛免去丽江市卫生局调研员职务;
吴国昌退休;
陈映一免去丽江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退休;
尹全玉免去丽江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结束——。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丽政办发[2005]136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5〕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丽江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丽江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若干意见》规范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并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明确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范围应当包括执法职责、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和丽萍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丽政人〔2010〕7号

——结束——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和丽萍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9.09
施行日期
2010.09.09
文号
丽政人〔2010〕7号
主题类别
国家公务员管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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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和丽萍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丽政人〔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
和丽萍 任丽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关建华 任丽江市粮食局局长,免去丽江市科技局副局长职务;
关明洪 任丽江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主任,免去丽江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丽政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规则(试行)》已经丽江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行政复议管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统一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统一应诉不服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研究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情况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
副主任委员三名,由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审定特别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决定。
担任副主任委员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处理以下工作:(一)主持或委托主持案件审理,准备会议,推荐确定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二)审定签发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书;(三)代表行政复议委员会出庭应诉。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颜加俊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颜加俊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18
•【字号】丽政人〔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颜加俊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丽政人〔20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
颜加俊免去其丽江市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副处级)职务,保留副处级待遇;
聂天宇免去其丽江市旅游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处级待遇;
刘跃初任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正处级);
和树福任丽江市民政局调研员;
王虎林任丽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免去其丽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柳明林任丽江市建设局调研员,免去其丽江市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张洪涛任丽江市卫生局调研员,免去其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
萧石生免去其丽江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退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