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成果奖励
河北工业大学化工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2019年12月17日讨论通过)

化工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毕业质量要求的规定(2019年12月17日讨论通过)化工学院第十二届学位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5月31日讨论制定了《化工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毕业质量要求的规定》,学院第十三届学位分委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对《规定》中第1条提前答辩部分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进行了修订,规定如下:1、提前答辩(含两年半及以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环节符合学校要求,学位论文工作量饱满。
除应当满足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发表一篇SCI二区以上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并且所有论文的内容应当与其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紧密相关。
经学生本人申请并获得导师同意后,可以提交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
2、正常答辩: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工作紧密相关的EI收录及以上的第一作者论文(或已被正式接收,外文期刊接收函打印稿必须经导师签字),以上排名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或团队副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经学生本人申请并获得导师同意后,可以提交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
3、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工作紧密相关的核心期刊(以发表论文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的第一作者论文(或已被正式接收,外文期刊接收函打印稿必须经导师签字),或获得公开号的第一发明人发明专利,或获得授权号的第一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以上排名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或团队副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经学生本人申请并获得导师同意后,可以提交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
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提前答辩的成果要求和第1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
4、若存在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学生应在开题时明确指出,并在开题表格中填写备案,同时签字。
5、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必须署名为河北工业大学,否则不予认定。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字〔2016〕23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培养与高水平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构成与资助对象
(一)奖、助学金的构成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硕博连读励志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供的助研津贴等组成。
(二)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与发放年限
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年限为三年。
二、奖、助学金标准。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科研工作,规范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管理,促进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奖励评定。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共分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四个等级。
第四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依据包括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创新性、科研水平、学术影响等。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条研究生在科研成果完成后,需向导师提出奖励评定的申请。
第六条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成果的详细介绍、经济效益预测、推广利用方案等。
第七条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应用前景,学院将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审。
第三章成果评定第八条立项评审通过后,研究生可正式进入成果评定阶段。
第九条成果评定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评环节研究生需提交成果的核心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经评审专家组初步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终评环节。
第十一条终评环节研究生需出席成果汇报会,向评审专家组进行成果汇报。
评审专家组根据汇报内容、成果创新性等指标进行终评,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奖励发放第十二条经终评阶段评定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研究生,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标准包括奖金、证书和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奖励发放由学院负责,发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奖励发放后,学校将组织宣传和展示活动,展示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科研成果奖励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异议,可由有关当事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 adjudication 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对虚假立项、评定或奖励发放行为的参与者,学校将严肃追责,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化工学院关于国际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2019年12月17日讨论通过)

化工学院关于国际研究生毕业质量要求的规定(2019年12月17日讨论通过)化工学院第十三届学位分委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讨论制定了《化工学院关于国际研究生毕业质量要求的规定》,与学院国内研究生要求相同,规定如下:一、博士研究生:(一)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根据河北工大〔2018〕255号《河北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和2019年3月18日“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公布硕博连读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的通知”的内容,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成果要求如下(具体内容见校发文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在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发表SCI一区论文1篇和SCI二区论文1篇;2、发表SCI一区论文1篇和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指定的三种期刊1篇;3、发表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指定的三种期刊论文2篇;4、发表SCI二区论文3篇;5、发表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指定的三种期刊论文1篇和SCI二区论文2篇。
注:一区、二区是指SCI论文中科院分区,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指定的三种期刊为《IECR》、《AIChE J》和《CES》。
(二)非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根据河北工大〔2017〕242号文件的内容,非硕博连读博士生成果要求如下(具体内容见校发文件):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紧密相关的A1级论文1篇、或A2级论文2篇、或A级论文3篇、或A级论文1篇加B级及以上论文3篇。
2、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紧密相关的2篇A2级论文应作为论文综合评价为高水平的重要参考。
二、硕士研究生:1、提前答辩(含两年半及以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环节符合学校要求,学位论文工作量饱满。
除应当满足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发表一篇SCI二区以上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并且所有论文的内容应当与其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紧密相关。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范文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讨论稿)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20号)等文件,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 ]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4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5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 ]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根据《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字[ ]247号)、《关于硕士研究生学费和学业奖学金调整的通知》(校政字[ ]112 号)文件,从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7000元/年(不含MBA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于每年开学前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全部费用。
二、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从秋季学期起,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受助对象范围覆盖全部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其中,博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10000元/年,硕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6000元/年。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2.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学校统筹利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学费收入、导师科研费、社会资助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岗位),提供“三助”岗位津贴资助。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
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深化,研究生科技创新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是高校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成果。
为了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科技创新,大学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分类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按照成果类别划分为学术发表奖、科技创新奖、知识产权奖、竞赛成果奖和综合奖等五种类型。
1. 学术发表奖学术发表奖是指基于研究生的论文作出的成果进行奖励。
论文发表直接反映出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
奖励方案可根据论文发表级别,划分为国际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及学术会议等不同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2. 科技创新奖科技创新奖是指研究生在从事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得到的技术成果,表现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奖励项目可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应用价值、领先水平等标准划分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3. 知识产权奖知识产权奖是指研究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获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奖励方案为奖励研究生获得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成果,并根据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和奖项。
4. 竞赛成果奖竞赛成果奖是指研究生通过参与各种科技竞赛,获得的相关成果。
根据竞赛的级别,奖励项目分为国际、国内、省级、校级等不同级别的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5. 综合奖综合奖是指考虑研究生在科研、实践、学术、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表现优异的综合性奖项。
奖项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包括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学术交流等,包括表彰综合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等。
二、奖励的设置1. 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应根据奖励分类和严谨的评审体系进行设定,且应根据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的奖项,以及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创新性、影响力、知识产权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
奖项应设置合理,奖励金额应体现公正公平的分配原则。
2. 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该是校内独立评审机构,这样能够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研究生奖励政策
研究生奖励政策
研究生奖励政策是针对在读研究生的一种激励措施,旨在鼓励优秀研究生认真学习和研究,同时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研究生奖励政策:
1.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颁发,用于奖励在研究生阶段表现突出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标准和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学费、生活费、实验费用等。
2. 学校奖学金:由所在学校或学院颁发,用于奖励在研究生阶段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奖学金的金额和标准由学校或学院自行制定,一般包括学费、生活费、实验费用等。
3. 科研成果奖励:一些高校或科研机构会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些奖励的金额和标准因机构而异,一般与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完成等情况相关。
4. 企业奖学金:一些企业或社会团体可能会向研究生提供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个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企业奖学金的金额和标准由企业或团体自行制定,一般包括学费、生活费、实验费用等。
5. 学术期刊发表奖励:一些学术期刊或出版机构可能会向研究生提供奖励,以鼓励他们在该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相关书籍等。
这些奖励的金额和标准因期刊或机构而异,一般与论文发表、书籍出版等情况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机构或奖项的具体奖励标准和申请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申请研究生奖励政策前,需要仔细了解相
关政策和要求,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成果奖励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科学论文,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取得创新成果,形成有利于研究生科研创新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河北工业大学在学或毕业不满一年的研究生。
奖励学术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并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署名。
(二)学生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
二、奖励经费与标准(一)奖励经费额度按下列办法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具体计算方法为:1、博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在学博士研究生数量乘以0.1万元。
2、硕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在学硕士研究生数量乘以0.01万元。
(二)奖励标准1、获奖成果:论文不能低于A级论文。
2、奖励额度:研究生的单项成果奖金不低于0.5万元,最高不高于1.0万元。
三、奖励实施办法(一)以“一流学科”为导向,各培养单位制定各学科的研究生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细则不能低于上述标准。
经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到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成果奖励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成果奖励。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各学科的研究生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严格评审,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附件1的形式上报奖励成果和获奖人名单。
(四)研究生院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直接将奖金发到学生卡上。
(五)对于已经毕业的研究生,财务处将奖金发到导师卡上,由导师转交。
四、附则(一)每一项成果对研究生只能使用一次。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后取消该生在学期间的一切奖励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文件要,结合学校实际,对《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本科生院协调安排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各项工作;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各学院、廊坊分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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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成果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科学论文,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取得创新成果,形成有利于研究生科研创新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河北工业大学在学或毕业不满一年的研究生。
奖励学术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并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署名。
(二)学生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
二、奖励经费与标准
(一)奖励经费额度按下列办法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具体计算方法为:
1、博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在学博士研究生数量乘以0.1万元。
2、硕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在学硕士研究生数量乘以0.01万元。
(二)奖励标准
1、获奖成果:论文不能低于A级论文。
2、奖励额度:研究生的单项成果奖金不低于0.5万元,最高不高于1.0万元。
三、奖励实施办法
(一)以“一流学科”为导向,各培养单位制定各学科的研究生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细则不能低于上述标准。
经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到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成果奖励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成果奖励。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各学科的研究生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严格评审,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附件1的形式上报奖励成果和获奖人名单。
(四)研究生院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直接将奖金发到学生卡上。
(五)对于已经毕业的研究生,财务处将奖金发到导师卡上,由导师转交。
四、附则
(一)每一项成果对研究生只能使用一次。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后取消该生在学期间的一切奖励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