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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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备案公告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下列项目经固始县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请固始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在固始县政府网站进行了环保备案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
固始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备案公示、备案公告

— 1 —附件8环保备案公示(参考模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根据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xx环保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xx环保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为:xx至xx,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xx日内反馈我局xx处。
联系电话:xx,联系人:xx。
附件9—2—环保备案公告(参考模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下列项目经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专家技术审查,xx环保局出具的监管意见,xx环保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在xx网站进行了环保备案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
附件10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要求,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有关规定,现制定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程序、要求如下:一、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一)对象凡列入本次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范围并经环保部门同意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并以企业的名义整体办理。
(二)申报材料清单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的建设项目,要依规定将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为:1. 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或环保备案文件;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的,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备案文件;3.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4. 环评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内容应包含全厂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最高浓度值、实际日排放浓度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年、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六部委签署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和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内政商改字[2009]122号)等有关精神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呼政商改字[2009]9号)的具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需要,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及自治区和我市六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个通知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办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协调,认真做好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摸底工作,并按文件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公告》要求立即开始登记、备案,并认真做好备案企业汇总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季度上报我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依法规范网上备案,加强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现就登记表备案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建设单位依法备案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依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简化了环评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随着编制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表备案项目大幅增加,各地违法违规备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登记表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市局要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备案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登记表备案的法律法规宣传。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印制备案指南或者手册、填报样表等多种方式,加强前期宣传,通过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做好备案前、备案中的服务指导,充分告知项目的禁限规定和违规备案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建设单位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依法登记备案,减少备案后期监管难度。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信息公布,强化备案程序全面管理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备案入口网页、备案系统内公布登记表备案须知,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条款、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备案管理要求及填报指南等内容,完善备案办理程序,做到备案各环节信息全面告知,不留死角。
强化申请人(特别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了解违法违规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备案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沪环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9〕1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简化备案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备案,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
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照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变更。
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产废单位应将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并盖章留存。
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网上运行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附件2)。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对管理计划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作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办法》规定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二、备案条件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备案单位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报备单位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时限(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于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法》规定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备案。
(三)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交材料(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封面及相关要求和说明见附件1);(二)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文件(附件2);(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表(见附件3,4);(四)环境应急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5);(五)专项环境应急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6,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时提交);(六)现场处置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7,有现场处置预案时提交);(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8);五、备案程序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10);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5.18•【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5号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的公告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
现将符合要求的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7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7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生态环境部2024年5月18日附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7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中文别名英文别名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1过甲酸Methaneperoxoic acid 过氧甲酸Peroxyformic acid CH2O3107-32-42((((1Z)-1-(2-氨基-1,3-噻唑-4-基)-2-(1,3-苯并噻唑-2-基硫基)-2-氧亚乙基)氨基)氧基)乙酸甲基酯Methyl ((((1Z)-1-(2-amino-1,3-thiazol-4-yl)-2-(1,3-benzothiazol-2-ylsulfanyl)-2-oxoethylidene)amino)oxy)acetate头孢克肟活性酯Mica ester C15H12N4O4S3246035-38-13(αZ)-2-氨基-α-(甲氧基亚氨基)-4-噻唑乙酸乙酯Ethyl (αZ)-2-amino-α-(methoxyimino)-4-thiazoleacetate氨噻肟酸乙酯C8H11N3O3S64485-88-74三氧化二钒Vanadium trioxide氧化钒(III)Vanadium(III) oxide V2O31314-34-7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中文别名英文别名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5氨基乙酸二羟基铝Dihydroxyaluminumaminoacetate甘羟铝;甘氨酸铝Aluminum Glycinate;DihydroxyaluminiumglycinateC2H6AlNO413682-92-36环己基苯基甲酮Cyclohexyl phenylketoneC13H16O 712-50-57联十六烷基过氧二碳酸酯Dicetylperoxydicarbonate过氧化二碳酸双十六烷基酯C34H66O626322-14-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处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处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4•【文号】环办环评函〔2017〕625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转发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处情况的函环办环评函[2017]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大幅简化程序,切实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服务和管理,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
截至3月底,全国共完成9.5万个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备案。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违规备案,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况。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乐乐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义齿加工项目、北京思锐迪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义齿加工项目进行了查处。
现将《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通报北京乐乐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思锐迪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的函》(通环函〔2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连军电话:(010)66556410、66556426传真:(010)66556414邮箱:********************附件: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通报北京乐乐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思锐迪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的函(通环函〔2017〕4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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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备案公告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
22号)要求,下列项目经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专家技术审查,汝州市环保局环保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汝州市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下列建设项目在汝州市环保局网站进行环保备案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