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
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

国内外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的实践和经验
• 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贸易统计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降低人为因素对统计数 据的影响。
国内外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的实践和经验
国外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经验
加强贸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重视贸易 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加强国际交流 与合作,提高贸易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统计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制约了贸易
统计效率和准确性的提高。
03
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的 必要性和紧迫性
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贸易统计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制 定贸易政策和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企业决策和 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建立全球统一的贸易统计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如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等制定全球统一的贸易统计标准 ,促进各国贸易统计的协调一致。
强化贸易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监测:加强对贸易统 计数据的分析和监测,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为研究机构和学者提供学术支持。
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案例分析和评价
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的方向包括统一统计标准、规范 统计流程、加强数据审核和评估、提高数据透明度等。
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的主要措施和途径
措施
制定和完善贸易统计制度、标准和操作规 程;加强贸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 立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推动贸易统 计数据的共享和应用。
途径
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发挥行 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与国际组 织的交流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自身 统计工作。
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完善案例分析和评价
我资料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过去、现在跟未来-李强

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国家统计局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回顾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所面临的形势三、现行统计制度方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及措施一、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回顾(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统计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关于三次产业划分的规定》、《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行政区划代码》、《职业分类与代码》等一、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回顾(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初步建立起国家普查制度●大力推行抽样调查方法●建立超级汇总和企业直报制度一、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回顾(六)加强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工作;▲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公开发布制度;▲提出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应互为补充,形成科学、系统、协调一致的政府统计体系的目标。
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所面临的形势(一)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和加入WTO对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l、市场经济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2、国际经济结构大调整3、我国加入WTO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所面临的形势(二)国内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统计制度方 法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1、卖方市场已变为买方市场; 2、总量扩张式的结构调整已转换为以提高质量与效益的结构调整; 3、单一公有制经济结构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 4、由政府独家承担风险变化为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风险。
2004-6-21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所面临的形势z 金融体制改革由间接融 资为主逐步变为直接融 资为主z 社会劳动保障体系逐步 建立和完善z 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z 机构改革初见成效5、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6、非典对社会、经济、体制的影响2004-6-21三、现行统计制度方法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一)我国的统计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仍有差距 (二)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有待于细化 (三)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仍未理顺 (四)社会统计比较薄弱 (五)抽样调查方法在推行中遇到比较大的困难 (六)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统计亟待加强 (七)价格统计有待完善 (八)资源环境核算有待建立 (九)周期性普查制度需要完善 (十)统计信息发布仍需规范2004-6-21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目标与展望(一)改革的长期目标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 现代统计体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标准体系与统 计指标体系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调查 方法体系符合中国国情◎满足宏观经济调控、管理与社会公众的 基本需求◎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协调发展2004-6-21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目标与展望(二)改革的原则◎遵循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循 序渐进改革的原则◎遵循从系统的高度来研究和解决问题 的原则◎遵循需要与可能的原则2004-6-21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目标与展望(三)近期改革任务1、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0)》 2、改革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计算方法 3、完善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测算方法 4、建立高技术产业统计制度 5、建立环境综合统计制度 6、制定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方案 7、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告制度 8、建立统计应急机制 9、调整完善普查制度 10、研究和建立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2004-6-21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目标与展望(四)展望◎统计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随着我国国力的提升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此次非典的震动,社会统计将受到重视, 预计社会统计在近五年将有一个较大发展 ◎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在近三年将继续保 持原有格局,但随着入世和生产力水平的提 高,将有大的整合 ◎中国对国际统计事物决策的影响力将增强2004-6-212004-6-21。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及核查制度

四、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架构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负责制订和实施,目前主要由以下各项具体制度组成: (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
(间接申报,逐笔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体制度) 间接申报,逐笔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体制度)
(二)汇兑统计申报制度
(实际上是间接申报,月度统计) 实际上是间接申报,月度统计)
九、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制度 一、概念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投公司等)、社保基 金和中投公司,每月向外汇局“直接申报”其外汇资金来源、外 直接申报” 汇资产总量和资产结构情况(汇发[2008]52号) 。 汇发[2008]52号 二、统计目的 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 。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渠道及时间要求 实行总部报送原则。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 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7 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7日内直接报送国 家外汇管理总局。 (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中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 包括总部在京外的中资银行、 地方性中资银行, 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7 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7日内按总部原则数据汇总后报所在地 外汇局。 (三)广东(不含深圳)目前有广州地区3 (三)广东(不含深圳)目前有广州地区3家银行,以及珠海 佛山、东莞等7 佛山、东莞等7个地市的农信社、本地商业银行、部分外资银行 分行报送此报表。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仅有外汇收支统计(国际收支与外汇收支 的关联,目前的人民币跨境流通) 的关联,目前的人民币跨境流通)。 第二阶段:1980-1995年 第二阶段:1980-1995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初步建立 (开始是各个部委分别报送,自1988年开始统计局和外汇局每年 开始是各个部委分别报送, 1988年开始统计局和外汇局每年 编制和公布上一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 )。 第三阶段:1996-2006年 1996年正式颁布实行《 第三阶段:1996-2006年,1996年正式颁布实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办法》 外汇局承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职能, 统计申报办法》,外汇局承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职能,在全 国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国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为核心的多套电 子化统计申报系统,按国际惯例定期编制和分布我国“ 子化统计申报系统,按国际惯例定期编制和分布我国“国际收支 平衡表” 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全 国际投资头寸表” 面建成。 面建成。 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 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全面开展统计申报系统电子化建设 和制度建设,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并行, 和制度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并行,目前在我国 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外汇金宏系统” 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外汇金宏系统”为核心的电子化统计申报体 系,相关统计申报制度也进行了全面修订,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 相关统计申报制度也进行了全面修订, 报体系进一步完善。 报体系进一步完善。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修订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8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一)服务进出口情况 (7)(二)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8)(三)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9)(四)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10)(五)外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 (11)(六)外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 (12)(七)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13)(八)境外中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 (14)(九)境外中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 (15)(十)境外来中国和中国赴境外自然人情况 (16)(十一)按供应模式分配的服务贸易总额 (17)(十二)基本情况 (18)(十三)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 (19)四、指标解释 (21)五、附录(一)国别(地区)代码表 (23)一、总说明(一)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主体)等。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情况、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情况和自然人移动情况以及服务贸易业务情况等。
1.服务进出口的统计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中国关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出口;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关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进口。
服务贸易 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

服务贸易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服务贸易是指国际经济交往中以交付服务为对象的经济活动。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制定了服务贸易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以下为具体内容:一、促进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1. 简化服务贸易投资准入程序,加快审批时间;2. 支持服务贸易领域外资企业并购重组;3. 创设投资辅助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1. 加强服务贸易人才培养,培育高素质人才;2. 推动服务贸易商事登记制度创新,简化注册程序;3.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减少侵权行为。
三、扩大服务贸易开放1. 促进境内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拓展海外市场;2. 扩大服务贸易进口,增加跨境服务消费;3.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参与国际展览、会议、交流活动。
四、加强服务贸易统计和监测1. 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深化数据采集与分析;2. 建立服务贸易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挑战;3. 加强服务贸易政策研究,提供决策支持。
五、推动数字化服务贸易发展1. 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降低数字贸易壁垒;2. 支持数字技术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提升效率;3. 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管,保护用户权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 推动与相关国际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服务贸易发展;2. 开展服务贸易交流与对接活动,拓展合作领域;3. 加强服务贸易研究合作,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以上是服务贸易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通过实施该方案,我国旨在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拓宽市场开放,加强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促进数字化服务贸易发展,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服务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方案

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方案一、目的意义和原则为有效地统计监测我省国际服务贸易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际服务贸易状况,填补我省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相关空白,更好地为服务贸易宏观管理和决策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方案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可操作性原则,指标设置与现有统计体系衔接,力求实际工作中可操作;二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上报数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有据;三是及时性原则,数据在规定时间上报,及时反映我省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二、统计对象和内容(一)统计对象。
全省服务贸易进出口企业。
凡有服务贸易进出口交易的企业都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便全面掌握全省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二)统计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的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常规性统计报表和专项调查问卷(临时性调查问卷)。
常规性统计报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服务贸易十二大类分类服务进出口情况表等。
专项调查问卷包括文化产业对外投资等内容。
基层表式和综合表式:企业负责填报基层表式,各市统计监测点和省服务贸易协会负责汇总企业数据,得出综合统计报表。
三、责任分工省商务厅: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制度,推进服务贸易统计规范化建设,建立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分析系统,建立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等并按期对外公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指导全省服务贸易统计规范化建设。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本地区企业布置、培训统计报表制度,核实当地入库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掌握当地企业数据填报情况,每月催报数据并汇总上报。
各市统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四、建设进度(一)第一阶段确定开发公司负责系统软件开发,购置系统硬件设施;系统试运行,筛选拟入库企业;企业开始填报数据;全省各服贸监测点积极培训企业。
1年时间内约1000家服贸企业入库,并开始正式网上填报。
(二)第二阶段根据服务贸易统计发展新趋势,按照最新服务贸易分类对系统进行二期开发,完善了在线交流平台、短信服务、查询分析、数据发布等功能,更新了最新版服务贸易分类。
服务贸易统计监管制度范本

服务贸易统计监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我国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等。
第三条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应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为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反映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第四条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地方商务部门、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二、统计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我国服务贸易统计范围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的服务贸易。
第六条服务贸易统计内容应包括:(一)服务贸易总额、同比增长率;(二)各类服务贸易分类统计数据,如运输、旅游、建筑、金融、信息技术等;(三)服务贸易进出口国别(地区)统计;(四)服务贸易区域分布统计;(五)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统计信息。
三、统计方法和数据来源第七条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应遵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编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来源包括:(一)各类服务贸易企业提供的业务数据;(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提供的基础数据;(三)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四、统计数据收集和处理第九条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采用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确保数据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条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处理应遵循以下流程:(一)数据收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服务贸易相关数据;(二)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数据整合:将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四)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服务贸易统计结果;(五)数据发布:定期发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为社会各方提供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银发〔2021〕329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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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修订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8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一)服务进出口情况 (7)(二)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8)(三)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9)(四)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10)(五)外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 (11)(六)外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 (12)(七)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13)(八)境外中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 (14)(九)境外中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 (15)(十)境外来中国和中国赴境外自然人情况 (16)(十一)按供应模式分配的服务贸易总额 (17)(十二)基本情况 (18)(十三)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 (19)四、指标解释 (21)五、附录(一)国别(地区)代码表 (23)一、总说明(一)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主体)等。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情况、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情况和自然人移动情况以及服务贸易业务情况等。
1.服务进出口的统计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中国关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出口;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关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进口。
2.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的统计包括外国或地区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的中国关境内企业在中国关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内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中国关境内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另一国或地区企业而在该国或地区关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外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3.自然人移动的统计包括中国关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关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地区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资料。
其中,商务部负责具体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会同商务部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主体申报数据的核准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服务贸易统计资料。
3.服务贸易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服务贸易业务的统计资料,向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报送基本情况、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本制度采用月度和年度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调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
综合报表由商务部利用企业调查数据、相关部门资料、测算数据,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填报。
基层报表由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其中文化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等服务贸易业务企业分别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文化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等应用板块下填报;其他服务贸易业务领域企业在服务贸易统计直报板块下填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督促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按月及时报送数据。
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单位根据重点监测企业、重点统计调查项目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六)本制度报表数据由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报告、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共同公布,并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向服务贸易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适用本制度。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967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一)综合表(二)基层表三、调查表式(一)综合表服务进出口情况表号:服贸统综1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1- 月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调查对象申报数据及其他数据源综合整理。
2.填表时间为月后30日前。
3.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表号:服贸统综2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 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为外国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不含50%)股权的企业。
2.本表数据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申报数据整理获得。
3.填表时间为年后8月15日前。
4.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5.国内地区分类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
除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还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 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表号:服贸统综3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国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不含50%)股权的企业。
2.本表数据根据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数据综合整理获得。
3.填表时间为年后8月15日前。
4.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5.国内地区分类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
除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还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表号:服贸统综4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及分行,外商控股50%以上的合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2.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3.填表时间为年后5月31日前。
4.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表号:服贸统综5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外商控股50%以上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
2.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3.填表时间为年后5月31日前。
4.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表号:服贸统综6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商控股50%以上的合资保险公司。
2.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3.填表时间为年后5月31日前。
4.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表号:服贸统综7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中方独资银行及分行,中方控股50%以上的合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2.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3.填表时间为年后5月31日前。
4.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表号:服贸统综8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中方控股50%以上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
2.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3.填表时间为年后5月31日前。
4.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表号:服贸统综9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中方独资保险公司或中方控股50%以上的合资保险公司。
2.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3.填表时间为年后5月31日前。
4.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境外来中国和中国赴境外自然人情况表号:服贸统综10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人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20 年月日说明:1.本表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及相关资料整理上报。
2.报送时间为年后5月31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
按供应模式分配的服务贸易总额表号:服贸统综11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文号:商服贸函﹝2018﹞163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调查对象申报数据及海关、旅游、外汇等其他数据源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