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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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职位等级。

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专业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降低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

联通员工守则_员工手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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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员工守则有不少人的手机卡是中国联通的,中国联通在我国有很大的客户群。

联通员工守则内容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联通员工制度,欢迎参阅。

联通员工守则篇1第一章员工规范第一条遵法制学习理解并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本市的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的。

第二条爱集体1、和企业荣辱与共、关心公司的发展;2、有创新精神和积极工作的态度,学习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多提合理化建议和改革措施;3、牢固竖立“创业、创新、创利” 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听指挥1、服从领导听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支持、协助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守纪律1、不迟到、不早退;2、工作时间不饮酒,不在办公区域吸烟;3、不私拿或损坏公物,爱护公司一切财物;4、同事间保持支持理解,团结协作,不搞帮派主义,不做侮辱或诽谤他人等有损团结之事。

第五条重礼仪1、使用礼貌用语,不歧视他人;2、不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嬉闹;3、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男员工不准留长发、染彩发,戴耳环,女员工淡妆上岗,打扮适度得体;4、工作时间,不许穿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第六条讲卫生1、注意个人卫生;2、严禁在公司范围内乱丢烟头、杂物、随地吐痰,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第七条保机密1、不向外部人员谈论本公司事务;2、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

第八条勤节约1、节约用水、用电;2、不浪费饭菜;3、节约使用文具、耗材,爱惜各种设备和物品;4、要发扬勤俭兴业的传统,为公司的增收节支做贡献。

第二章劳动关系第一条任免权责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员工的待遇福利。

任免行为均以公司正式书面公文为准。

第二条员工招聘1、招聘原则: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形式。

2、任用资格:除特殊人才外,以所聘要求为准。

第三条入职手续1、应聘者通过公司面试且提供体检合格证明者,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职位等级.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专业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降低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处分期结束后,所在单位可安排其在较原职级降低一至二个职级的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第十条受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第十二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的.第十五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十七条违反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通信、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国家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的;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第二十三条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的;二私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三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四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五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四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的;五有其它阻碍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第二十六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二十八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的;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七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的;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八偷逃国家税款的;九在公司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的;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十一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三节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三十条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第三十一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四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五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第三十三条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弄虚作假招聘的员工和安置的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五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六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七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第三十五条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四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三十六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收受贿赂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它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它收入的;七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八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七其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的;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八其它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三十九条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二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的;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第四十条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五节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组织员工越级或聚众上访,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已经解决的问题反复上访,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第四十二条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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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规则 (4)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9)第四章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手段员工的处理 (14)第五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 (15)第六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16)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17)第二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7第三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22)第四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0第五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33)第七章附则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适用条款。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六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六)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休假等形下薪酬待遇调整办法(试行)

员工休假等形下薪酬待遇调整办法(试行)

员工休假等情形下薪酬待遇调整办法(试行)为规范总部薪酬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和办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假期管理办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等,结合总部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总部各部门和网络分公司总部员工。

二、调整情形及其标准(一)事假1、在规定的年度累计事假上限(20天)内,岗位工资、综合补贴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标准依据总部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确定,按在岗天数计发。

2、超出规定的年度累计事假上限(20天)期间,综合补贴正常发放,岗位工资按80%发放,绩效工资标准依据总部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确定,按在岗天数计发。

(二)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限内,岗位工资、综合补贴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标准依据总部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确定,按在岗天数计发。

(三)产假(含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岗位工资、综合补贴正常发放;绩效工资依据在岗天数,按本人KPI系数、本部门内同一考核组员工KPI系数均值的较高值计发。

(四)病假1、年度累计病假天数不超过1个月(含)的,病假期间岗位工资、综合补贴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标准依据总部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确定,按在岗天数计发;超过1个月的,病假期间综合补贴正常发放,岗位工资按80%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2、在医疗期内,员工月工资在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额后,其水平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五)旷工1、旷工1天以内(含)的,当月综合补贴正常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按80%发放。

其中,绩效工资标准依据总部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确定。

2、连续旷工1天以上5天以下的,当月综合补贴正常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按60%发放;其中,绩效工资标准依据总部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确定。

廉洁从业教育

廉洁从业教育

廉洁从业教育一、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二、廉洁从业的具体规范: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2、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4、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5、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7、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

凡在除公司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8、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9、用企业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11、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12、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13、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14、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法律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追究办法

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追究办法

江西联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运营商的法定义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国联通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信安[2018]44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国联通集团[2018]39号)、《中国联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国联通党组[2018]78号),结合公司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谁发展,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本办法用于规范江西联通各级干部员工,及各单位管理的各级代理渠道、经销商的日常市场经营行为。

第三条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追究以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用户举报和媒体曝光事件为依据,对确实属实的举报、通报及媒体曝光事件,严格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经济、行政处罚。

第四条经审查调查发现,公司内部人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参与垃圾短信、电信诈骗、黑卡交易谋取私利等行为将严肃问责。

第二章责任追究处分条款第一节责任追究处分的种类及适用责任人员第五条对干部员工的责任追究处分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根据被举报、通报的次数、媒体曝光、涉嫌套取公民用户信息及倒卖通讯卡从轻到重分为七档。

各档责任追究处分的适用规则按上述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问责(二)提醒谈话(三)批评教育(四)诫勉谈话(五)警告、记过(六)记大过、降职降级(七)开除、留用察看第六条各级责任人定义(一)直接责任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销售人员(渠道经理、营业员、集团业务客户经理、行销专员等);(二)基层单位责任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销售单元负责人或同级别人员;(三)部门责任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市分公司责任部门经理或同级别人员;(四)单位分管领导: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市分公司专业线分管副总经理或同级别人员;(五)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市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同级别人员。

移动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网络精简版)

移动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网络精简版)

移动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网络精简版)第一篇:移动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网络精简版)移动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网络相关精简版)1.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手段员工视,公司会做出停职发放当地最低生活补贴,视调查解决不同,分作停发生活补贴,抑或恢复职务补发工资的处理。

2.对违法犯罪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公司会做出从解除劳动合同到降职不等的处理3.舆论不当、组织非法机构、参与非法宗教、违反边境管理法等情况,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经营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大办婚丧事宜、胡乱报销、为亲属谋私利、公款消费、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5.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违反预结算及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结算及决算的;(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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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一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合同制员工以外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六档:(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六条处分期间: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九个月;(三)记大过,十二个月;(四)降职降级,十二个月;(五)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推荐、晋升等活动,包括评选为先进或者战略人才、列为后备干部、晋升职务和职级薪档、年度或者日常考核等级评为 “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八条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 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 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 5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降职是指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和职位等级;降级是指无管理职务的人员降低职位等级。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一般降低一至二个职务等级,职位等级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专业序列员工一般降低一至二个职位等级。

各类薪酬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处分期结束后不自动恢复原职务等级和职位等级。

第十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一般降低二至五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位等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

处分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一般可安排其在较原职位等级降低二至五个职位等级的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发放;考察不合格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开除。

留用察看考察合格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职位等级。

第十一条因违纪违规被开除的,应当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者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当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者留用察看。

第十四条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开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证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开除的,不适用于第十六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二十条违反公司议事规则或者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套取资金的;或者虚增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者对立项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者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内外勾结,采取虚增工程款、虚报工程量等手段,套取施工材料、工程费的;或者其他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失责,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一)在网络迁改工作中,侵吞、窃取、骗取赔补款;或者工作失职失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与维护服务提供商内外勾结,伪造资料,虚增工作量,套取维护结算费用;或者对维护服务提供商不达标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扣罚;或者擅自改变考核结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三)违反公司规定,篡改业务需求,虚假制作调度单;不按调度单配置数据,私自开通网络端口或者增大带宽,盗取公司网络资源的;(四)在基站、机房、设备等资产资源租赁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签署与实际不符的合同,套取租赁费的;(五)内外勾结,虚报更新改造、零星维修需求,伪造更新改造、零星维修的竣工及结算资料,套取维护费用的;采取人为中断市电、虚报发电事实、签署高电价虚假合同、篡改电表读数等方式套取公司费用的;(六)网络运行维护工作中,违规造成通信故障、非正常停机、开机延迟等中断通信的服务事故,达到服务事故等级标准的;(七)其它违反网络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者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者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项目立项审批违反有关规定,核准通过违规采购方式的;(三)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四)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五)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的;(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或者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正当理由购入相同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数量和质量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不符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或者超份额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者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或者通过内部商城购买,但违规截留或者变卖物资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公司损失的;(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一)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虚假合作商或者引入业务发展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合作商;或者设置不合理的合作方式、分成比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合作分成比例优惠期满后,擅自延长优惠期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未经用户许可,违规操作,导致用户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三)违反工号管理规定,或者违规操作办理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四)虚列广告宣传、客户获取、客户维系等事项,套取公司成本费用的;(五)侵吞、盗卖、套取终端等公司资产的;或者失职失责造成终端等公司资产损失的;(六)违规套取佣金、补贴、分成等费用的;或者失职失责,多支付佣金、补贴、分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七)违反国家和公司实名制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对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九)实施经营业绩造假的;(十)其它违反市场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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