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安徽省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基本建设皖交工监站[2002]37号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条件》的通知各市交通质监站: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
现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省交通质监。
附件:《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公路试验室建设规定通知抄送: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安徽省交通厅质监站 2002年9月30日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工程建设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成立的工地试验室按此标准执行。
其它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工作严谨,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规程及规范,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2、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规定3、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要求(见附表件一),并根据试验检测项目配置试验室仪器设备。
4、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1)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3)试验检测报告的审、签发制度;(4)试验检测资料管理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等5、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1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2015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是大家整理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习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
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试验室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试验室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和完善试验室管理规定,包括试验室职责、人员配备、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等方面,明确试验室的角色和职责,规范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试验室人员培训和管理。
认真落实试验室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业务能力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机制,完善试验室人员管理制度,提高试验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三、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
落实试验设备台帐制度,及时对试验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试验设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使用,保证试验室的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检测质量控制。
建立全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检测流程和程序,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验证,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性。
五、加强安全和环境保护。
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保障试验室的安全和环保,加强对试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试验室工作环境安全和卫生。
综上所述,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
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共同落实,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强化试验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局〔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附件1)、人员配置(见附件2),并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费用。
正文2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xc

工地试验室备案
工地试验室备案:工地试验室管理实行登 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 地试验室,应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 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经建设单 位初审后报送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质监机 构登记备案,对核查合格的工地试验室, 项目质监机构下文备案,由建设单位颁发 “《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证书》 ”(见附 件5) 。
第三十八条 工程未结束前,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调离。确因试验检测 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经建 设单位核查同意后,方可调离。
信用评价
依据: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 。
加强工地试验室现场监督检查。质监机构要加强工 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后的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等 技术手段,加大对母体检测机构源头管理的力度, 要加强工地试验室合同履约情况考核,加强工地试 验室运行期间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挂靠资质 、人员挂名、出假数据等现象发生。要按照《公路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对工地 试验室进行信用评价考核,实事求是的评价工地试 验室的工作质量,通过信用评价体系清理信用差、 检测能力弱的检测机构,促进试验检测队伍的不断 优化。
试验人 员 总 数
中心试验室
高
一
速
级
≥10 人
≥7人
监理单位试验 室
高 速
一级 及其
他
施工单位试验室
高
一
其
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局〔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附件1)、人员配置(见附件2),并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立第九条工地试验室设立条件:(一)工地试验室设立应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母体机构设立;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
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母体机构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二)设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或专项类等级资质;设立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有水运材料(或结构)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三)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
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且需与对应的母体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及合同文件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见附件4)。
授权书应加盖母体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授权书内容包括:(一)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二)授权负责人;(三)授权工地试验室公章;(四)授权期限等。
工地试验室在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正式聘用的注册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5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试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机构名称(全称)+建设项目合同段名称(可简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试验检测参数精度和标准、规程规定要求。
工地试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校准计划,并按规定期限对其进行检定和校准,校准的仪器设备要进行确认。
自校准的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由母体提供自校规程和表格,确保试验检测设备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禁止随意调整仪器设备位置,加强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若出现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标识,防止误用;同时,对已检样品、构件的质量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中标单位根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数量、专业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见附件2)。
第十六条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备案的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
如确需调换人员,新进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试验室选址应远离振动源,功能室应设置齐全,布局合理。
工地试验室办公、试验场所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见附件3)。
试验检测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及仪器设备的要求;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设备底座应平整牢固。
同时,试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试验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并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制定仪器设备与档案管理、报告的审核签发、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
组织机构框图、检测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必须上墙。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全面地收齐本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在母体机构登记、受控,确保所用标准最新有效。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保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母体机构相关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母体机构负责建立,同时纳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体系按各母体机构现行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执行。
母体机构应定期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备案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建设实行登记备案制。
经母体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表”(见附件4),经建设单位组织核查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报告;(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表(见附件4);(三)母体机构授权书;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副本的原件及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四)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五)试验检测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原件与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六)制度汇编(内容涵盖母体机构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和复核制度,试验检测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不合格品报告制度等);(七)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母体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委托合同的原件及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八)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九)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方可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备案资料。
核查内容包括:(一)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是否健全;(二)人员资格条件及配备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三)核查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情况及其配备是否合理;(四)试验室布置及环境条件、试验用房面积是否满足要求;(五)申请的检测项目参数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六)核查各参数对应的仪器、设备及其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七)外委试验的内容及受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八)试验检测规程、标准、规范是否最新有效,且满足现场需要;(九)各项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是否建立,格式是否统一。
第二十六条项目质监机构核查备案:(一)项目质监机构在收到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工地试验室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二)对核查合格的工地试验室,项目质监机构下文备案,由建设单位颁发《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见附件5)。
核查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整改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得超出备案范围。
(一)对备案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采取外委试验。
外委试验前,将受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材料及所需送检项目清单,按规定报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二)外委试验取样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共同取样,密封的试样由施工单位委派的试验人员会同监理见证人员,共同送达受托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九条同一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外委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土工材料、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送检。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量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规范规定的频率要求。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抽样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及时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二条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
其他试验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他人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并对独立抽检的样品做好标识。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规定时,双方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如重新试验的结果仍然存在上述情况,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试验。
第三十五条实行留样制度,规范样品管理工作。
对于水泥、沥青等原材料试样、水泥混凝土等试件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留存的数量、方式、环境条件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规范工地试验室档案资料管理:(一)统一工地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二)原始记录统一钢笔填写,清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