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合同,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保险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这些事件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也超出了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
为了在此类情况下保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相对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此条款来拒绝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条款的存在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在承保被保险人的风险时,通常会对可能造成损失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率。
然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意外的损失,超出其可以承受的范围。
此时,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起到一种相对免责的作用,减轻保险公司的经济压力。
其次,不可抗辩条款也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是人们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但人们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有责任和义务采取一定的安全预防措施。
例如,在购买汽车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减少风险。
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可以提醒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福利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此外,不可抗辩条款还能够保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如果保险公司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仍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使保险公司陷入经济危机,甚至破产。
这将不仅对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可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保持其经营和发展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相对有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此条款,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和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将一切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都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而是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不可抗辩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用于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会如何变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因此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生活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自然灾害的。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突发的洪水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被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此时,供应商可以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洪水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将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政府行为的。
某公司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
然而,由于政府出台了新的环保政策,导致施工许可证被暂时冻结,工程无法按时进行。
此时,承包商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中是否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决定最终的裁决结果。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战争的。
某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交付货物。
然而,由于两国发生了战争,导致交通管制和港口封锁,货物无法按时运达。
此时,公司可以主张战争属于不可抗力,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中是否对战争等政治风险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成为争议的关键。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中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在不可抗辩条款中作出详细规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裁判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和合法性。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浅议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摘要: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但在推动保险业的进步的同是在实务处理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
笔者针对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不可抗辩;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完善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经过一段可抗辩期后,保险人就再也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填补了旧《保险法》可抗辩期仅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局限性,从立法的角度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规范了保险人运作规则,可以更好的树立我国保险人的形象,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进程,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积极的意义。
(三)、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人的四项约束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三十二条着重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保险人的一些权力进行限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保险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限约束。
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的规定。
二是对保险人不能因自身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约束。
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能以代理人工作的不符合规定,或者核保人员核保时的疏漏等理由,解除合同。
三是须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保险金的约束。
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怎样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怎样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意义解决“理赔难”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企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
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
“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
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在出险时进行赔偿。
然而,有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会发生,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到保险合同中。
本文将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当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因素之一。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
例如,最近发生的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很多财产损失,但如果受灾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赔偿。
2、战争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因战争导致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战争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并且战争会对社会、经济和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
3、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也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政府禁止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避免风险。
三、法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看法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保险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对这种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
例如,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但法院必须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被充分履行。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2016年,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了一场洪水,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
当地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之后,引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认为该案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
法院表示,虽然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但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洪水是否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作用是

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作用是不可抗力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的主要作用在于:
1、确定保险关系。
不可抗力条款设定了保险关系的范围和责任规则,为了解决保险关系可能发生的纷争或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
2、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水平。
不可抗力条款明确了保险
公司负责赔偿的损失范围,以及责任的上限,这样,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就
可以凭此条款作为依据,有效地管理赔偿程序。
3、限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限制了保险人对保单被保
险人的法律责任,以免由于一些意外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带来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
4、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条款通过确定不可抗力的定义,
可以确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知道何种情况被视为不可抗力,从而能够根
据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定后续的赔偿或拒赔程序。
5、促进双方的诚实信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不可抗力条款有利于
维护双方的诚实信用,促进当事人尊重、保护契约的精神,并维护当事人
的利益。
总之,不可抗力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
是确定保险关系、明确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和责任水平,以及限制保险人的
法律责任和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促进双方合作。
保险最重要的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最重要的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今天想跟大伙一起来聊聊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有个最大的亮点,即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所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至此不可抗辩条款也成了保险界内争议最多的话题,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有深远的意义,可是是不是代表投保人可以不进行如实告知,带病投保,过了两年就万事大吉了,呢关于该法律条款应该如何解读,呢该条款又适用于什么情况,本次想通过三个不同的真实案例,跟各位来一起学习一下不可抗辩条款,客户刘先生于2011年1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额为18万元,并且按期缴纳的保险费。
2014年9月25日,刘先生因左扁桃体肿大,感觉吞咽有困难,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随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410月20日,刘先生收到了所投保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刘先生投保前已因非霍奇金淋巴瘤接受诊治,于是刘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起诉理由有两点,第一点所患疾病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确诊,第二点是根据保险法第16条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间为2011年1月7日,出险时间为2014年9月,已经远远超过两年,请求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理赔金18万元。
而保险公司也表示,经调查核实,刘先生自2010年7月11日连续五次因非霍奇金淋巴瘤接受化疗故作出如下两点辩解,第一点条款规定,首次患病是指被保险人投保前从未确诊过的情况。
第二点,刘先生的投保行为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如实如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且由原告刘先生承担诉讼费。
判决依据主要有两点,保险法第二条写明保险针对的是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已经发生或未来确定发生不发生的事故以及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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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定 的 影 响 。 不 受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有 明 确 约 欺 诈 。 这 种 义 务 是 法 的 , 定 有 任 何 隐 瞒 、 遗 漏 、 错 误 或 事 实 如 实 告 知 保 人 , 不 得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保 险 标 的 之 重 要 险 合 同 时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如 实 告 知 。 该 条 要 求 订 立 保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 , ,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并 可 以 , , , 同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第 款 规 定 : 订“ 立 保 险 合 中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 第 17 17 17 条 1 1 1 , , ,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 不 仅 仅 可 以 先 在 保 险
部 门 规 章 的 方 式 , 规 定 保 过 颁 布
司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其 产 品 的 基 本
行 的 寿 险 保 单 标 准 化 , 要 求 各 寿 险 公
布 部 门 规 章 继 续 推 进 去 年 已 经 开 始 实
短 期 内 而 言 ,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可 通 过 颁
长 的 过 程 。 所 以 , 笔 者 建 议 : 首 先 从
长 的 工 程 , 直 接 通 过 立 法 实 行 需 要 漫
应 该 分 步 骤 进 行 , 考 虑 立 法 是 一 个 漫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我 国 寿 险 中 ,
法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在于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在于 其存在的合理性: 其存在的合理性:
1.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 1.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 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 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 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 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 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 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 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 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 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 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 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 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 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 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 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 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 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 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 2.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 2.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 来看 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 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则应 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 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如果保单伴 有此项危险, 有此项危险,必将有害于保单信用交易安全
辩 条 款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 这 样 通 过 分 阶
到 立 法 层 面 上 , 这 样 才 可 保 证 不 可 抗
改 《保 险 法 》 ,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作 基 础 。 其 次 , 从 长 期 而 言 , 通 过 修
实 务 中 试 行 , 而 且 将 为 下 一 步 的 立 法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
核 保 能 力 , 最 终 有 力 的 保 护 投 保 人 、
司 逐 步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努 力 提 高
经 营 问 题 , 另 一 方 面 也 将 促 进 保 险 公
一 方 面 可 避 免 法 律 突 变 所 引 起 寿 险 业
段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寿 险 实 务 中 ,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必 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将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可以表现 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 在: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但 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 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 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受到保 险合同应有的保障; 险合同应有的保障;或者是保险公司并不知道存在不如实告 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 知,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不如实 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 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又或者是保 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 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进行调查发现投保人存在不如 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 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 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使得重 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 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 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 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我国当前正 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 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可抗辩 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理
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 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 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 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 提出争议。 提出争议。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 缺乏可保利益、 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 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 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 可提出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现状 注意了!书上说 注意了!书上说P172:我国 :
《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但是我国《保险法》 条规定: 但是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 条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 出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出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 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年的除外。 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年的除外。” 可见, 可见,我国不可抗辩权适用于被保险人 的年龄的误告。 的年龄的误告。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 年 月 日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草案 》。 这是历时4年 这是历时 年,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 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在修订草案(送 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在修订草案 送 审稿)中 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 首次纳入了业内呼 审稿 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 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 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 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 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但经过两年期限后, 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 除合同。 除合同。”
寿险业期待不可抗辩条款案例回放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其 万元 万元,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 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 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 万元保 险金随即泡汤。 险金随即泡汤。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 年 月 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平安人寿保 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 年 月向平安人寿保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答 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 万元。 应赔偿王女士 万元。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 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 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 年 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 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 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 女士告上法院。日前, 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 公司保险金8万元 万元。 公司保险金 万元。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此次纠纷完全 可以避免。因为, 可以避免。因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已过了国际上公认的 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 一般来说, 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