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摘要:为使我国国土空间得到充分利用,有关部门需做好对国土空间的合理规划,切实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空间重叠、规划打架等问题。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传统城市规划中存在一定问题,如规划方案与实际建设间的衔接不足,规划方案的落实缺乏保障等,给规划的实施造成了阻碍。
为此,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结合实际需求对其进行调整,以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的高效进行。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措施1国土空间规划概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在国家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区规划等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推动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是为国家国土重建所进行的综合空间布局,以及为我国环境综合整治、综合开发等工作制定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为各规划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土空间的规划既是对土地的合理布置,又是对土地的综合利用。
当前我国土地空间规划体制存在着横向与垂直相互贯通的运行特征,在内涵上具有重复交叉的运行特征,在规范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在市、县两级区域规划中,规划的内涵包括用地分类标准、法规体系、期限、编制审批等多个层面,使得规划中出现了许多冲突和矛盾。
在计划工作流程上,还出现了大量的交叉、不合理、相互制约的监管力量,其中以审批工作的复杂程度最明显。
这种状况将使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使用与控制上出现缺位、浪费、混乱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其失去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国土空间的发展。
2传统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2.1规划方式单一传统城市规划工作采取的规划方式较为单一,尤其是对于一些荒废区域的土地资源规划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针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性分析,但是在定量分析方面有所忽视,这对于规划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国土空间的利用情况具有动态化的特点,一些静态数据无法充分展现出国土空间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动静态数据的有效结合,但是传统规划工作却未能落实这一点,导致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并不具备较强的前瞻性。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北京市区中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需要,对中心地区的土地利用、建设控制指标进行修订和调整。
这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指标调整方案,制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调整后的规划指标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首先,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对于中心地区,要综合考虑商业、办公、居住、文化等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同时,要考虑容量控制、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调整后的指标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中心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其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资源节约利用。
中心地区是城市的核心区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的敏感性都比较高。
因此,在指标调整时要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开发等方式,实现土地的多层次利用和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还要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留和修复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景观,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再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征集。
中心地区规划的调整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应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开展社会评估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划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共识,确保规划调整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最后,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
监督和评估是指标调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监督方案和评估指标,对调整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还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按要求实施调整指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保证规划调整的有效实施。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摘要:本文针对目前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后续调整的问题,探讨其调整的意义和必要性,并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提出初步的想法,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弹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规划调整,增强规划编制的严肃性。
关键词: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思路1 引言当前很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非常频繁,调整的原因很多,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本身的问题,也存在开发区发展变化过大的情况,同时也有部分开发商或工业企业自身利益的述求。
调整过于频繁即不利于规划部门规划管理,也不利于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开发区控规调整进行研究。
2 开发区规划普遍存在的问题(1)管理体制不顺,规划主体不清晰目前,各地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大都呈现“小而全”的特征,但它与城市政府的关系是否通顺,则未引起足够重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往往也是这种局面。
以南昌市某开发区为例,规划权虽名义在市规划局,但实际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后为规范职能,虽市规划局名义上派出驻区规划分局实施规划管理,但实际仍是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同样一批人负责,规划主体不清晰,对于规划编制及调整事宜,若市规划局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意见向左,则难以操作,需再协调。
由于管理机构上的重叠,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
(2)急功近利,规划受损有些开发区急功近利,置规划原则于不顾,盲目迁就投资者,甚至拿规划设计要求作为筹码,随意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指标,降低绿化和环保要求以吸引投资。
而作为管委会下属的规划管理部门亦不敢直谏,唯恐将项目“吓跑”。
开发区欲招天下客,关键在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这种环境的形成绝非依靠规划的让步,相反,科学合理、严肃权威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倒是良好投资环境的不可缺少的构成之一,真正有实力、有胆识、有见地的投资者,不是看中你规划的随意性,而是看规划是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3目前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开发区而言,土地的性质至关重要,工业用地还是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土地价值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差别极大,由此决定了控规尤其是开发区的控规的主要内容是明晰土地性质和开发强度,而这需要从经济、空间、经济及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考虑,而现行的工业园区控规编制中往往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主要在于:(1)产业用地划分过于机械,与实际情况有一定脱节与城市其他地区不同,开发区中工业用地比例较大。
控规调整含义、原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夏壮 2012013315一、控规调整的含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编制层次,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是指导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直接依据。
然而,在控规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大量的控规调整申请诉求,控规调整往往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城市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
总的来将:对拟建项目所处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变动,称作控规调整,也叫调整控规、规划调整等,土地变性、改变土地用途等也属调整控规。
“控制性规划指标”最主要的几项是容积率、控高、密度、绿化率、用地性质等,凡对以上任何一项指标申请调整的,都属调整控规畴。
二、控规调整的类型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控规调整工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控规修编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或区域重新定位,或上层次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控规的重新修编工作。
2.控规整合整合原本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指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
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因缺乏标准分区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而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制成果之间的“打架”现象。
或因缺少分区规划作为一种过渡,导致控规成果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的整合问题。
3.控规局部调整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于各项具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的变动诉求,即为控规局部调整。
例如对某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进行变贰或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
控规局部调整往往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地产开发在市场经济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或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总之,可以将控规修编、控规整合和控规局部调整之间的关系简要地归结为抽象和具体、整体和局部、编制和实施的关系。
三、控规调整的原因1.控规编制本身的技术缺陷(1)控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一次规划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一个城市今后发展过程中的所有规划管理问题,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而控规编制本身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
控规调整的申请

控规调整的申请
控规调整是指对城市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控规调整的申请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以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首先,申请控规调整需要提交相关的背景资料和调整方案。
这些资料包括城市规划方案、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案、影响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其次,申请控规调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调整范围和目标:明确需要调整的区域和目标,包括土地利用、建筑高度、密度、绿化等指标。
2. 制定调整方案:根据背景资料和调整目标,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包括调整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措施等。
3. 进行影响分析和风险评估:对调整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和经济影响评价,评估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4. 提交申请材料:将调整方案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
5. 等待审批结果:等待相关部门审批结果,并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
最后,申请控规调整需要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
调整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能损害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
同时,申请者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控规调整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背景资料和调整方案,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
申请者需要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绵府批复〔2023〕19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绵府批复〔2023〕19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审批〈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绵自然资规〔2023〕3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二、本次调整涉及《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S(04,F)单元中S(04,F)—a—01—01、S(04,F)—a—01—02等十二个地块,调整后情况如下(一)S(04,F)—a—0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约13342平方米,配套公建包括公共厕所、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资源再回收点、垃圾收集点、停车场。
(二)S(04,F)—a—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95199平方米,1.2≤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三)S(04,F)—a—01—03地块:用地性质为供电用地,用地面积约13338平方米。
(四)S(04,F)—a—01—04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57800平方米,1.0≤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五)S(04,F)—a—01—05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约49805平方米,1.0<容积率≤3.0,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5%计容总建筑面积(当兼容商业时,总建筑密度可提高5%—7%,提高的建筑密度只能体现在商业建筑部分)。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研究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研究报告概述本文旨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研究,以提出具体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以下是对规划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相应的解决措施。
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规划目标: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导致无法准确度量规划的成效。
不完善的规划目标: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导致无法准确度量规划的成效。
2. 缺乏细化的控制措施:规划中对于具体实施过程的控制措施描述不够详细,无法确保规划能够有效执行。
缺乏细化的控制措施:规划中对于具体实施过程的控制措施描述不够详细,无法确保规划能够有效执行。
3. 缺乏可行性分析:规划中未对预期结果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缺乏可行性分析:规划中未对预期结果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解决措施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可行性,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明确目标和指标:在规划中明确定义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并确保其与整体战略和政策一致。
目标应该是可量化和可评估的,以便后续对规划的成效进行测量和评估。
明确目标和指标:在规划中明确定义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并确保其与整体战略和政策一致。
目标应该是可量化和可评估的,以便后续对规划的成效进行测量和评估。
2. 细化控制措施:详细描述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具体控制措施。
确保每个控制措施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顺利执行。
细化控制措施:详细描述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具体控制措施。
确保每个控制措施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顺利执行。
3.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规划中的预期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识别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此外,可以进行情景分析,评估不同条件下规划的可行性和效果。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规划中的预期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识别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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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摘要:论文从剖析控规和控规调整的概念着手,总结了国外相关控规及其调整研究实践与经验,进一步结合控规及其调整工作的普遍性问题,从技术方面、经济方面、制度方面等角度阐述问题的原因,然后提出针对控规调整程序、调整论证方法和调整制度方面的措施与对策,最后论述控规调整的实践价值和创新意义。
关键词:控规调整;控规指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编制层次,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是指导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直接依据。
在控规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大量的控规调整(修改)申请诉求,特别是控规指标调整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城市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是对控规法定效力的严峻挑战。
因此,适时推进控规指标调整工作的改革,是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必然要求。
1.控规及控规调整1.1控规的涵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确定的规划层次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属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的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
1.2控规调整及其主要类型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控规调整工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2.1控规修编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或区域重新定位,或上层次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控规的重新修编工作。
1.2.2控规整合整合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指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
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因缺乏标准分区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而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制成果之间的“打架”现象。
或因缺少分区规划作为一种过渡,导致控规成果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的整合问题[2]。
1.2.3控规局部调整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于各项具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的变动诉求,即为控规局部调整。
例如对某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进行变贰或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
控规局部调整往往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地产开发在市场经济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或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总之,可以将控规修编、控规整合和控规局部调整之间的关系简要地归结为抽象和具体、整体和局部、编制和实施的关系。
深入认识该问题的目的在于,防止控规局部调整向控规修编的“蜕变”或防止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控规编制成果的“肢解”[3]。
2.国外与控规调整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控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编制层次,它的产生和由来借鉴了国外的类似控规的理论和实践。
目前,国外与我国的控规相近或类似的概念主要有美国的区划法、德国的分区规划以及英国的地方规划。
2.1德国的分区规划及其变更德国的分区规划是联邦政府立法规定各级州政府必须制定的规划,它是按照综合建筑因、住宅区、制造工业区或其他工业区、特殊区四个分区的具体内容分别制定的规划,某些市(镇)的分区规划还包括森林区的规划和农业区规划。
在德国,通常是根据分区规划来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分区规划是土地开发控制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政策说明书两部分,在规划图纸中必须明确标出各类土地的用地界线范围、地块允许的容积率和相关的密度、建成区的用地范围以及城市空地的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作为日常开发控制工作的依据,与当地居民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前必须有公众调查和公众参与等民主评议形式。
分区规划一经审批,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和单位均不可变更,并应依照执行。
2.2美国区划及其修改和变动美国区划法规是城市中进行开发控制的重要依据,它确定了地方政府辖区内所有地方的土地利用、开发强度以及建筑类型。
区划法规批准后,所有的建筑都必须按照其所规定的内容实施,与其相符的开发项目的审批无需举行公共听证会(除非区划条例中有特别规定)。
将城市土地按使用性质划分成块是区划的核心。
出于考虑保护土地使用现状的需要,早期的区划一般将城市用地简单的划分成居住、商业和工业三类,分类少,兼容性差,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城市发展。
后来又新增如特殊用途区、有限开发区、集合建设区、鼓励建设区等土地利用类型。
2.3英国的地方规划和行政复议英国的地方规划采用判例式的管理,对土地的开发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划许可证来实现的,规划只是明确地区的发展方向和原则等,具体控制内容视申请而定,比美国的区划要复杂。
地方规划的前期是以土地划分、建筑布局为主要内容的,后期侧重于政策制定,其规划表达形式主要有法定地方规划、额外法定地方规划和非法定地方规划三种。
在英国,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一般采用合作方式,两者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其地方规划编制中存在一种补充型的规划。
为了适应不同地区、各发展阶段日新月异的变化,可以随时进行规划编制和修编,其规划许可制度是对具体规划采取个案审定的方式,通过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来改变开发许可的决定,具体程序较为复杂,成功与否往往依赖于方案的合理性和国家政策相适应程度的高低。
总之,英国的地方规划体系较为完善,操作实施可松可紧,灵活性较大,规划管理部门也有所侧重,这些对于完善我国的控规体系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3控规调整原因分析3.1控规编制本身的缺陷—技术方面的原因3.1.1控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城市规划的灵魂之一,在于它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而控规编制本身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13]。
控规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对城市现状的承认和描述,而在对城市未来的需求进行预测,对未来发展进行判断方面,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必然会影响到控规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如城市的道路网络无法实施,某些大型项目选址落在规划范围内,实际建设项目与原规划功能不匹配设等等,从而出现对控规调整的需求。
3.1.2控规指标的确立科学性、灵活性不足选取控制指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规划控制意图[4]。
所以,在控制指标的选取应在广度上涵盖不同专业行政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城市空间资源要素,强调其综合性。
但不可盲目求同,选取指标时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不同区位、地区、用地性质应该有不同的规划意图和控制目标,在控制内容方面也应当各有侧重。
规划部门为了了便于操作和管理,保证控规编制成果的速成,制订了一整套控制指标来满足开发建设的基本功能,并模式化地套用到控制区域内的所有地块。
这种模式化的做法忽视了不同用地性质的控制需求,无法确保城市空间环境的高质量和对城市地域特色的保护。
更为严重的是,控制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趋向一致,“千城一面”的现象严重,城市地域特色消逝怠尽。
模式化的指标体系科学性和灵活性严重不足,也会导致控规调整现象的产生。
3.1.3控规编制中控制方法不完善首先,兼容控制不完善。
当前控规编制普遍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分类标准》进行用地分类,该标准明确规定了一块用地只能划分为一种用地性质,不是某类用地就必须是另一类用地,非此即彼。
然而实际生活当中,因为发展的需要或是其他原因,经常对用地性质这一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变更,如将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或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将居用地改为行政办公用地甚至城市公共绿地等,调整后的用地性质自然与原控规不相符合。
若调整范围过大,则需要对控规进行整体编制或调整,这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调整现象,也反映了现阶段控规编制在用地定性上规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确定用地性质是规划编制中较为核心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规划控制就是对城市土地用途的控制,这就要求编制过程中对用地性质的分类既要有规定性,又要有兼容性。
3.2经济方面的原因控规在实质上是一种城市规划的控制手段,控制指标决定了附属于土地的开发权利,影响了土地的收益与建设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控规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反作用力。
控规调整的需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下而上”的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对建设控制管理的反馈。
市场经济代表的是自由竞争原则,追求的是效率、公平以及利润的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开发建设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往往使原有控规无法满足新的经济发展需求,进而提出对控规进行调整修改。
3.3控规调整审查机制不完善控规调整审查环节还存在审查周期较长的问题。
一方面,承担调整论证的规划设计单位没有法定的工作周期,论证时间较长。
另一方面,正式申报后的审查环节较多,工作周期较长。
以北京为例,虽然有41个审查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办理周期规定,但周期内有几个环节不计入周期,如项目协调过程,有的项目需要反复协调或是进行补充研究,周期因此而顺延。
另外,内部工作程序不畅。
如控规调整的结果未纳入市规划委登图系统,原登图系统中的控规指标不能及时变更,不能及时与下一阶段的规划管理进行衔接[5]。
此外,控规调整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来说,在其管理和决策过程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行控规调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且规划行政部门又集控规编制、审批和管理等众多权利于一身,若不对其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容易引发控规调整审查、审批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
3.4控规调整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控规调整涉及的利益复杂,不仅关系到建设开发项目业主的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管理工作的开展,还关系到周边地区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因此控规调整过程中必须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目前,控规调整采取的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或规划主管部门大厅公示栏进行公示,但公示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出现网上公示的点击率低,公示栏意见箱中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也反映出了目前的公众还没有真正地参与到控规调整的决策中来,只是过程性的被动的参与,往往流于形式。
3.5其他导致控规调整原因如历史遗留问题等,目前因控规编制过程中对现状和项目的动态变化把握不准确,而大量存在需要进行控规指标调整的项目,以及并未完全协调好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在短暂的公众展示的过程中又没有暴露出来或被完全解决,也是产生控规调整的诉求一个原因。
4.控规调整的对策探讨4.1加强城市整体经营研究,科学确立规划发展目标城市运营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下,城市政府因拥有土地产权,可以通过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前提下深化城市建设的投资融资改革,并广泛吸纳民间各种资本投入到城市的建设活动中的一种行为。
经营城市的领域十分宽广,土地资源作为城市中最大、最具活力的资本,经政府运营手段逐步投入到市场后,利用率得到明显提高,土地的价值也明显提升,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在城市运营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城市资产的最佳配置并实现城市资产增值保值,其职能由公共财产监管的单一角色转变为的资本运作者的多重角色,而决定城市经营有效进行的筹码就是土地开发控制指标的灵活调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