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创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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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创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许政[2007]42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创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许政[2007]42号)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载体,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生态建设,生态绿化工作成效明显。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2.68%,城市绿地率达到37.89%,城市林木覆盖率达到33.5%,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3平方米,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6.48%。
2007年4月,我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为许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升“创森”成果,市政府决定对市林业局等12个集体和王保良等106名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扎
实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生态许昌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团结实干、无私奉献的精神,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市创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全市创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特殊贡献奖(1个,奖金5万元)
许昌市林业局
二、优秀奖(5个,各奖2万元)
许昌县人民政府
鄢陵县人民政府
魏都区人民政府
许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
三、先进奖(6个,各奖1万元)
禹州市人民政府
长葛市人民政府
襄城县人民政府
许昌市城管局
许昌市水利局
许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四、先进个人(106人)
王保良许昌市创建办督察员薛景明许昌市创建办督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