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2014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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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页脚内容2(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般权;页脚内容3(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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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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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是指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进行了账务核销,但仍以债权、股权、实物及其它形态存在的资产。
为规范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有效保全资产,尽量降低资产处置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及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明确责任人,做到账、卡、物一致,保证账销案存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账销案存资产档案应包括:核销申请报告、核销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处理文件等。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帐应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情况。
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
第二条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积极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工作,减少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损失。
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公司应密切关注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 并指定专人负责催收,使债权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之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账销案存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采取重组、转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收投资,减少损失。
账销案存的实物性资产,公司应妥善保管,及时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理,尽可能收回残值,减少损失。
第四条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工作。
第五条从严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审批管理。
公司对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败诉等无法收回的债权性资产,因被投资企业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等无法收回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及已妥善处理的实物性资产,应专题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销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无法收回资产的处理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实际损失、损失的责任赔偿等等。
呆账核销会计处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业务。
第三条呆账核销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准确反映呆账核销的真实情况。
2.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 审慎原则: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会计处理的谨慎性。
4. 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呆账核销业务,避免影响企业财务状况。
第二章呆账的定义及确认第四条呆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第五条呆账的确认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对债务单位依法进行清查追收,超过两年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 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清偿,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3. 债务人虽未死亡,但已宣告破产,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
4. 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偿还的应收款项。
5. 经企业内部审核确认,确认为呆账的其他应收款项。
第三章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第六条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收集相关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债务凭证等证据材料。
2. 编制核销申请: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编制呆账核销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3. 审批核销: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核销条件后,提交给企业领导审批。
4. 会计分录:经审批通过的呆账核销,应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5. 会计报表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应将呆账核销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呆账核销会计处理:1. 债务重组:对于债务重组形成的呆账,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核销。
2. 债务减免:对于债务减免形成的呆账,应根据减免的金额进行核销。
3. 债务人以物抵债:对于债务人以其拥有的财产抵偿债务形成的呆账,应根据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商业银行、信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未余额的1%。
一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呆账核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呆账核销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信誉等方面。
在我国,呆账核销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呆账核销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呆账的定义及分类1. 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已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失踪等原因,或者债务人无力偿还,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 呆账的分类根据呆账产生的原因,可将呆账分为以下几类:(1)债务人破产呆账:指债务人因破产而无法偿还的债务。
(2)债务人死亡呆账:指债务人因死亡而无法偿还的债务。
(3)债务人失踪呆账:指债务人失踪后无法联系,无法偿还的债务。
(4)债务人无力偿还呆账: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力偿还的债务。
三、呆账核销的条件1. 符合呆账定义企业核销呆账,必须符合呆账的定义,即已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失踪等原因,或者债务人无力偿还,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 提取坏账准备企业核销呆账前,必须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为预防应收款项无法收回而提取的专门准备金。
3. 符合会计准则企业核销呆账,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呆账核销的程序1. 建立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明确呆账核销的范围、程序、审批权限等。
2. 提交核销申请企业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呆账核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呆账发生的原因、金额、已提取的坏账准备、核销后的财务状况等。
3. 审批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应包括:核销金额、核销原因、核销后的财务状况等。
4. 核销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进行呆账核销。
核销时,应将呆账从应收款项中剔除,并将已提取的坏账准备转销。
5. 反馈核销完成后,企业应将核销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呆账核销的法律责任1. 违规核销企业违规核销呆账,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可责令企业改正违规核销行为。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呆账是指企业已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需要对呆账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对呆账的处理流程,保证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所有员工,在企业对呆账进行核销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原则1. 确定呆账核销的依据:呆账核销应当依据公司相关政策和会计准则进行。
2. 核销流程的合规性:呆账核销的流程应当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确保核销操作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3. 双重核查机制:呆账核销需要经过担保人、财务人员和领导的多重审核,确保核销操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呆账核销的流程1. 提交核销申请:负责呆账核销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向财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并附上相关核销依据和证明材料。
2. 审核核销申请: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核销申请,核实核销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担保人核对相关信息。
3. 领导审批:核销申请通过财务部门审核后,需要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确保核销操作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核销记录与归档:核销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核销信息,包括核销金额、核销依据和核销原因等,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
五、呆账核销的责任与监督1. 部门经理的责任:部门经理应当负责本部门呆账的核销工作,并确保核销操作符合公司政策和准则。
2. 财务部门的责任:财务部门应当负责审核核销申请,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内部审计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呆账核销流程进行审计,验证核销操作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和整改。
4. 外部审计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呆账核销进行审计,核查核销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控制措施1.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呆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对呆账进行评估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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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发布时间:2014-01-21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江苏银行、华泰证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有关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呆账核销管理工作,并按《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呆账核销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以及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
要定期对呆账核销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
对在呆账核销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在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监督和管理。
要按规定组织好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呆账核销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处理处罚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请各地财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有关金融企业贯彻落实。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月7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
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
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
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
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责任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
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
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