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1998.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第三十条作如下修改:(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正)内容概述: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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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11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的通知》(赣建规〔2014〕1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九府办发〔2002〕47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暂执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2014年6月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二、由市规划局根据《技术导则》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工作,并尽快组织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执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9日
——结束——。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九府厅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努力打造城市品牌,全面优化城市环境,争得九江城市的应有地位。
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构想,服务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着力解决城乡脏、乱、差问题,净化城乡周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城区品位,努力打造“干净、清洁、美丽”的城市形象,促进我市各项“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基本任务(一)工作重点1、干干净净:着重解决垃圾死角、垃圾广告、违法搭建、违章堆放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与形象的突出问题。
2、漂漂亮亮:拆墙建绿,美化城区;恢复和扩建亮化设施,使城市的出入口、主干道、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彰显九江城市的鲜明个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二)整治范围1、干干净净(1)沿路、沿河、沿江和环山两侧。
(2)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镇。
(3)工业园区、建筑工地、预留地、待建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4日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满足群众期盼和提升幸福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政府组织,城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参与,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措施,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确保《条例》贯彻实施,确保城市环境更加整洁、优美。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支队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执法局,由市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贯彻落实及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督促辖区乡镇、街道、社区和宣传、城管、教育、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抓好城市市容管理各项工作;牵头协调确定本辖区具体实施范围;保障工作经费;将《条例》贯彻落实纳入本地年度目标考评、综治考评、法治考评、文明创建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3日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在新时代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精神,不断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加速推进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和超额完成创建任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按照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要求,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含县级市,下同)须占全市城市总数的40%以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须占全市乡镇(县城)总数的5%以上。
依此要求,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个以上,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6个以上。
各县(市、区)要按所辖城镇数量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抓好创建任务的落实,具体任务指标见《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任务指标一览表》(见附件)。
鼓励各县(市、区)超额完成创建工作指标任务,并将在2021年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总结大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九府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6]27号)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和中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和广场设施的完好,现将《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中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广场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和中广场进行建设、经营、集会、娱乐、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和中广场管理范围:东、南、北为广场边道路侧石,西为喷泉和水幕电影设施边线,此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场地、绿化、水域、声、光、电设施及其它设施。
远州国际大酒店后山绿化及南湖宾馆职工宿舍旁的停车场纳入和中广场管理范围。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和中广场的管理,并成立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广场的维护、维修、经营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和中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1、广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2、广场设施运行、维护、维修、经营;3、广场绿化养护;4、广场秩序维持;5、广场安全、消防、防汛工作;6、政府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六条在和中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包装、装饰,应当不影响和中广场观赏、休闲以及整体效果,并按规定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广场内部的兴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和中广场行驶、停放。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回复情况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回复情况已向15个县(市、区)人民政府,34个市直单位发出了征求意见函,(政务服务局、市编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水利局、扶贫办、城市管理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卫健委、宣传部、林业局、文广新旅局、发改委、气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银监会九江监管分局、金融办、组织部、商务局、纪委、审计局、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截止目前共收到3个县(区),23个市直单位回复。
(柴桑区、庐山市政府提出了意见,浔阳区政府提出无意见),其它12个县(市、区)政府均未回复,9个市直部门提出了意见(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纪委办公室、市住建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4个部门提出无意见,11个部门未回复。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共征求34个市直部门意见、15个县(市、区)政府意见,征得11条意见建议。
)序号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1市城市管理局一、建议:修改第二大点“主要任务”中第(一)点“推动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第2小点“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的内容和表述,一是删去“市本级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二是将市城市管理局的责任单位调整为辖区政府(管委会),包括市城市管理局在内的市直有关单位可作为配合单位。
二、理由:一是本实施方案是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的,上级实施方案中并没有“市本级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表述,而且市委、市政府于2018年8月份印发《九江市城市管理“两级执法双重领导”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九办发电﹝2018﹞23号),已明确了我市“两级执法”的管理模式。
二是在刚刚结束的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中,驻区大队、驻街(乡镇)中队人财物均下放辖区,执法职权也已划转辖区行使,区执法职能是否下放乡镇需要辖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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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等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适用本条例的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
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市容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批评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条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高度、造型、色彩、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环境、建筑主体相协调。
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
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的管线、油烟管道应当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管廊应当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第一、二层应当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者隐形防盗网,第三层以上应当设置隐形防盗网。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第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第十六条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和环保等要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应当指导开发单位统一规范建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空调外机承载体、管线及油烟管道管廊、防盗窗网等外立面设施。
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前款所列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设置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方案,逐步改造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到期后设置人应当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发布内容的,由广告的经营者登设公益广告,登设公益广告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的,每个临街面只能设置一块。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超出屋顶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或者窗户等,影响他人使用权益、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四)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五)其它损害城市容貌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
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四章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标界清楚,人行道、盲道、坡道应当设置规范,保持路面连续、畅通、无阻碍。
第二十五条交通标志标线、路缘石、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等应当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污秽等情况,应当修复、更换、清洗。
井(箱)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予以维修、更换。
第二十六条交通、邮政、通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健身等道路附属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范、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或者妨碍道路通行安全视距。
现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标准。
第二十七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需要设置分界设施的,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闲置用地、预留地或者其他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临时围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设的实体围墙应当予以改造,因安全、保密等特定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四)在城市干道、住宅楼、杆柱之间设置架空管线;(五)直接向城市路面排放污水,倾倒淤泥、垃圾;(六)擅自在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七)在人口集中的路段或者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五章车辆与停车场地容貌管理第三十条城区内运行的道路交通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包扎、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物料遗撒、泄漏或者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城区内货运、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核载、路线、时间通行。
城区内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禁止低速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在城区内道路上停放。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周边依法施划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范,不得挤占人行道、盲道空间,妨碍行人通行。
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应当符合要求,铺装出现破损,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二)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辆;(三)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
第六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建、拆迁、待建等工地场内应当布局合理,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两米的封闭围挡。
场内材料、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场地围挡外侧至城市道路之间的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铺装等方式进行覆盖,不得堆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工地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应当符合规定,避开城市主干道两侧。
在建建筑物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当保持清洁完整。
工地应当采取降尘措施,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场内道路应当硬化,场内应当设置冲洗平台、集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禁止施工泥浆、污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漫溢场外。
第三十七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地点倾倒,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车辆驶出工地应当通过冲洗平台进行冲洗,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第七章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第三十九条城区河湖滨岸应当合理规划,采用生态水岸绿化模式建设,形成贯通性的城市生态廊道。
水面码头和水上运动、娱乐等设施应当与河湖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第四十条禁止在城区河湖水域及滨岸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使用杆、柱、网、箱等阻断、隔离河湖水域水面。
禁止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湖水面及滨岸禁钓区垂钓。
禁止向河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面、滨岸垃圾和富营养化植物。
第四十一条绿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公园绿地的整洁美观,公园绿地、行道树、花草等出现空置、缺株、枯死或者损坏的,应当补植、更换、修剪,及时清除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