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辅导: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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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是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

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考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几个关键考点。

首先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就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就是系属。

在冲突规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而是要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的便利性等因素。

接下来是“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确定准据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步骤。

在确定准据法时,可能会遇到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复杂的情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转致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依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然后是“外国法的查明”。

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就成为必要的程序。

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第十二章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本章重点1965年送达公约的内容。

1970年取证公约的内容。

我国关于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狭义司法协助仅仅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和域外取证;?广义司法协助不仅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还包括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采取广义观点的。

我国已经加入的公约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公约》)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取证公约》)并从1987年起先后同法国、蒙古、波兰、意大利、比利时等3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

二、司法协助的机关(一)中央机关: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并转递有关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机关?(二)主管机关:指一国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三)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中央机关: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法院)三、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协助也可以适用请求国的法律,即当请求国要求被请求国依某一特别程序或方式提供司法协助时,只要不与被请求国法律或公共秩序相抵触,就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1、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又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协助,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 第二十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 第二十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精选课件
(四)关于受托送达的时限 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 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
(五)关于送达的其他方面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 司法协助 (二)
二、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 (一)关于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香港特区《仲裁条例》 (二)关于管辖法院 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国际私法
第二十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 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精选课件
第二十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 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精选课件
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 概念(一)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 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一)关于适用范围
(二)关于管辖法院
(三)关于申请执行的要求
(四)关于受托法院的要求
(五)关于不予执行
(六)关于裁定的效力
(七)关于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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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 助
一、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 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 三、法院判决的相互执行 四、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
而各地区之间也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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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 概念(二)
三、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模式
(1)澳大利亚模式。 以全国性法律来调整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
问题,各地区的地方性法律不得与全国性法律 相抵触。
精选课件
(2)英国模式。 以统一立法或分别立法的形式实施有条件
的区际司法协助 。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2017司法考试一卷《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2017司法考试一卷《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2017司法考试一卷《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1.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重叠适用)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无条件选择适用)2.监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法益的法律。

提醒:选择适用,保护弱者。

注意与原有规定的不同:《民通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旧题新作:【例】2009-33.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

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

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原答案B.新答案:根据新法,答案无法确定。

3.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法益的法律。

提醒:可以分解为五个法律: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被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

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民通意见》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正确答案: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O:正确答案: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正确答案: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正确答案: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O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正确答案: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正确答案:财产继承方面的4.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Oo正确答案: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5.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正确答案:冲突规范正确答窠:统一实体规范正确答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6.冲突规范种类有O0正确答案: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正确答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正确答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准据法的特征包括().正确答案: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正确答案: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9.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Oo正确答案:国籍正确答案:法院地正确答案:住所或居所正确答案:最密切联系地10.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O正确答案:奥地利正确答案:意大利I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O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条约正确答案:国际惯例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O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正确答案:强制性正确答案:规范性正确答案:禁止性1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O正确答案:当事人提供正确答案: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正确答案: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正确答案:中外法学专家提供正确答案: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14.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O0正确答案: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正确答案: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15.实践中O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6题,单选)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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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辅导: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无忧考网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辅导,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1.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一定的司法行为。

从当前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协助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本学科则专指民事司法协助。

关于司法协助的内容有狭义和广义的观点,狭义的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广义的观点,即认为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一般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1)外交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将请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的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
转交给该国国内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这是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在两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这一办法几乎是可行的途径。

(2)使领馆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将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有关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这种方式在国际条约中采用的比较多,而且有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还规定,使领馆有权把有关文书直接交给派遣国国民。

(3)法院途径,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不过采用这种方式必须以条约为基础,实践中采用这种做法的比较少。

(4)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许多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都规定了中央机关的途径。

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事项直接或通过本国的中心机关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再由该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转交给其所属国的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多指定我国司法部为传递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关。

一般而言,被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和方式是依照本国的法律进行,不适用外国法中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

如果请求国要求按特殊方式进行协助,而这种方式又不与被请求国的法律或公共秩序相抵触时,被请求国可以满足请求国的请求。

被请求国如果发现请求国的请求事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1)对有
关文件的真实性有怀疑;(2)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被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属于该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3)请求事项与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不相容;(4)被请求代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我国十分重视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除了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外,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1年加入了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1997年加入了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截至2013年4月,我国已经可以与67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与42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相互委托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

此外,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5月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13年《办理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对于我国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有关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283条的规定,关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但外国法院
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我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不予执行。

关于司法协助请求提出的途径,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对于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此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准许,任何其他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关于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方式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

2013年《办理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域外送达与域外取证的原则、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构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委托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

此处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双边民事、民商事、民刑事和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
证,不适用该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协助的原则,即人民法院提出、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时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原则(第1条)、对等原则(第2条)和依法审查原则(第3条)。

二是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管理机制,即:统一管理和专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6条)。

三是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包括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第7、8条)。

此外,第9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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