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
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申请增补或调减计划。
2018年4月23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4【实施日期】2017.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和《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4日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和《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刻把握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制造强国战略的新要求和全球科技革命的新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决策部署,以深化制造与服务协同发展为主线,以推进服务型制造专项试点示范为抓手,推动制造业由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3年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3年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3年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通知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二五”循环经济规划》,全面推进“百千万”示范工程,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通知》(皖发改环资函〔2013〕279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了2013年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评审工作。
经各市、省直管试点县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议及公示,确定了40家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现予以公布。
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示范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政策措施,积极指导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各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要认真总结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工作力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2013年7月31日2013年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名单合肥市合肥金八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州茶业有限公司安徽午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淮北市甲和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三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蒙城县都德利秸秆有限公司安徽正源牧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灵璧县林汇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东森木业有限公司蚌埠市安徽金豪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阳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安徽省阜阳市庆霖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阜南县猛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淮南市凤台县咏梅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东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滁州市天长市天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凤阳县族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六安市安徽省蓼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惊天液压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安徽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大众钙化物有限公司铜陵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安徽省池州市益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安徽嬉子湖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花亭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松林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循环经济示范县黄山市黄山市祁门县同心刨花板有限公司黄山港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黄山张家埂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广德县安徽振扬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宿松县宿松县北湖生态渔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皖政办秘〔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日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0%以上。
力争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以上,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0%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65%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暨乡村建设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530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410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513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100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50万方。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厕24万户、建设省级中心村700个。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三、深入开展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7500亿元以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皖发改政策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8日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制定我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相关工作细化分工如下:一、深入推进清单制度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一)推进公共服务清单建设。
全面梳理我委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构建全方位公共服务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突出便民导向、绘出流程“捷径”,最大限度精简办理程序,创新服务方式。
突出公开导向、倒逼服务规范,确保清单制定、运行流程公开,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政策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中介服务清单建设。
按照“取消一批、转换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坚持能放则放、能转则转、打破垄断,全面清理规范我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构建全口径中介服务清单。
(政策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优化权责清单。
根据省政府要求,开展我委权责清单统一规范工作,实现权力名称、类别和依据规范统一,打造权责清单“升级版”。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衔接国家调整的权力事项,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确保清单依法合规、及时有效、符合实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皖发改就业〔2021〕494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继续实施消费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委《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层面消费帮扶重点推进工作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振兴〔2021〕4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乡村振兴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2021年9月22日安徽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委《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帮扶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皖政[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省正处在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时期,但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资源生产率不高,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还很突出。
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我省奋力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特提出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排放为目标,大力开展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健全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机制,从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0年,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规政策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推广服务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行业、工业(农业)园区、企业集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4.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的公告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4]78号,现将涉及省发改委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予以公告。
省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方案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企业债券发行许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4、新建、扩建或改建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审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5、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6、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7、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9、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0、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2、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证核发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3、农药生产企业的开办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4、开办制盐企业审查盐业管理条例15、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16、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定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17、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18、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19、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资格的认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省盐务管理局食盐专营办法21、食盐准运证核发食盐专营办法省发改委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皖经电力[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皖经电力〔2008〕18号)各市经委(工经委)、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运行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煤矿瓦斯)、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是指利用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填埋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等发电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
二、并入电网运行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机组单机容量500千瓦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二)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燃料(原料)限定国家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可再生能源范围内,燃料(原料)发热值、使用比例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并属于就近利用;(三)对发电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四)项目建设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皖政[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12〕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八日安徽省“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机遇和挑战(一)循环经济工作基础。
资源节约工作成效显著。
“十一五” 期间,我省以能源消费年均 8.32%的增速支撑了地区生产总值年均 13.4%的增长,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末的0.71下降到0.62,缓解了能源供需矛盾,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1.216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69吨标准煤/万元,累计下降20.36%,比全国高1.26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扭转了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上升的趋势。
单位GDP用水量由2005年的387立方米下降到2010年的239立方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369立方米下降到166立方米。
能效水平大幅提高。
水泥、钢铁、铜冶炼等行业综合能耗分别下降25.22%、3.88%、1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4%,比全国高18个百分点。
马钢集团、铜陵有色、海螺水泥等资源能源利用大户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安徽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6.72%和7.36%,分别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167.99%和113.64%,超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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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发改环资[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55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抢抓机遇、奋力崛起的必由之路。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市县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为规范试点工作,发挥试点项目的示范作用,现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请据此组织实施。
2005年,各地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其中,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被国家发改委列入第一批全国试点项目。
我委依据各地工作基础,组织专家筛选、论证了一批示范性较强的循环经济项目,作为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试点项目各项工作。
附:1、《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2、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项目名单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1: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快安徽奋力崛起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的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未来的十五年,是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也是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
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实现跨越发展,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点,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创新性很强的工作。
近年来,我省在探索、总结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业链延伸和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的局部领域工作卓有成效,有的已成为全国的典型。
但从整体上看,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在思想认识、法规体系、政策机制、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缺乏系统的规划和指导,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将为我省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探索和积累经验,提供成功典型和示范。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增强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指导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生产率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机制,为从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冶金、化工、轻工、煤炭、电力、建材与建筑等工业重点行业和农业重点行业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树立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探索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形成若干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试点,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的思路,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
“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在冶金、煤炭、电力、建材、化工、轻工等6个行业,选择60户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选择10个园区开展循环经济产业园试点;选择50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农业区域(实体)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选择资源型城市等开展循环经济城市试点;以生活垃圾、特种废旧物资和城市中水回收利用为重点,选择5个大中城市开展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
三、试点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内容(一)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试点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投资领域,研究提出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接模式,研究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政策措施;试点企业的资源生产率要显著提高,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大幅度降低,废物循环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废物产生和排放量大幅度降低,循环经济有关水平指标力争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试点要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根据不同园区的产业特点建立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
通过试点,探索在充分考虑资源条件、产业布局、市场需求以及经济和环境成本的前提下,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产业园区的思路,并对进入园区的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优化资源流、能源流和信息流,引进关键链接项目,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促进产业间的共生耦合,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增强综合竞争实力,提升园区的档次和竞争力。
(三)农业循环经济试点农业循环经济试点探索推广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主要选择三种循环经济发展形式开展试点。
即:一家一户型试点的重点是,建立沼气-家用能源-有机肥-生态农业等生态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生产基地型试点的重点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实现生态农业商品的成片开发,提高土地产出率。
生态环境保护型试点的重点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在皖南山区和巢湖流域发展以保护生态为主的循环经济。
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小型光伏发电、日光温室等技术。
(四)城市和社区循环经济试点以资源型城市为重点开展试点,积极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形成以资源为链条的系列主导产业基地,探索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有效途径。
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力争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同类城市的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选择不同类型的市、县(市、区),依托地方政府开展试点。
通过试点,提出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思路和对策措施。
(五)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再制造领域,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明确回收处理技术路线,提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建立和落实有关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价格机制,鼓励采取特许权出让等形式,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中水回用的市场化运作。
四、试点项目的申报与确定(一)试点的申报试点须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政府确定的东向战略中具有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基本建设项目权限的县市、具有直接申报权限的大型企业,可以直接申报,抄报所在市的发改委。
(二)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试点还必须符合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2、符合国家和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3、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4、企业和园区试点用地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属于租用的必须合同期在5年以上;5、企业和园区试点必须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构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所有试点都应成立发展循环经济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6、必须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申报材料1、市发展改革委的申请报告,2、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组织机构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相关的土地、水、电、环保等批复文件;城市试点的必须有该市政府决定申报循环经济试点的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
4、地方政府已有或拟给予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四)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审查结果提交省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审议。
省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申请单位,即被批准为“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并根据不同类型统一授予“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安徽省循环经济产业园”、“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区)”称号。
试点的审议会议一年两次,分别在一季度和三季度。
五、试点项目的扶持政策(一)被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可以享受国家、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1、试点的建设将被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条件的将纳入“861”工程计划。
2、试点企业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等于省级备案,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实施方案中的重大建设工程也视同省级备案,可以据此办理需要省级立项要求的相关金融、土地、环保等建设手续。
3、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将获得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支持,优先获得土地、水、煤、电等生产要素的国家计划的支持;优先推荐参加省组织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
4、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享受国家投融资支持、减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和市场准入等国家循环经济政策支持;5、成效显著的试点建设单位、建设者将获得省级奖励。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将试点建设纳入相关的重点建设内容予以扶持。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一)组织领导。
试点单位所在地区政府要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试点单位要建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全省试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管理由省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向省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二)实施管理。
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紧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
要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验收,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试点单位采用动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