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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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读博士管理制度

单位在职读博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工作,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单位规定,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员工。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在职读博士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 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且表现优秀;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4. 符合所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在职读博士招生条件;5. 经所在部门及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员工申请在职读博士,应向所在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申请报告;2. 个人简历;3. 学术成果证明;4. 所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在职读博士招生简章。

第五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结论。

第七条单位领导根据评审意见,审批同意推荐的员工名单。

第四章支持与保障第八条单位为在职读博士员工提供以下支持与保障:1. 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分配时间,参加在职读博士的学习和研究;2.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3.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学术交流机会;4. 对取得博士学位的员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在职读博士员工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条单位对在职读博士员工的学习、研究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在职读博士课程学习情况;2. 科研项目进展情况;3. 发表学术论文情况;4. 学术交流情况。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单位有权取消其在职读博士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的学术水平,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推进学校的学术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具备博士学位攻读和博士后研究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他们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第二章博士学位攻读条件第五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具备良好的学术表现和研究能力;(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方向与其现有的工作相符合;(三)具备稳定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纪录。

第六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

如因特殊实验需要或学术研究发展需要,可申请延长时间。

第七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与博士研究生相同的学习资源和教学指导。

通过研究项目获得的经费将用于博士学位的攻读。

第八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相应的奖学金或津贴待遇。

具体标准由学校设定,并根据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领域与其现有的工作相符合;(三)研究计划符合学校学术研究的重点方向。

第十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两年之内延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同的研究经费和科研资源。

第十二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相应的津贴和补贴待遇。

具体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根据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申请与评估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需提交个人简历、学术研究计划和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十四条教职工的申请将由学校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学术研究能力、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

关于本校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

关于本校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

关于本校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2006年度博士研究生报考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本校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本校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硕士毕业后,在本单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在两年的履岗考核中合格,且工作成绩突出,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者方可提出申请。

2、专任教师所申请报考的专业要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紧密联系,一般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学校内没有博士点的学科,专任教师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报考外校相应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本校教职工不得报考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

3、对于非专任教师人员,因工作需要提出报考者必须硕士毕业后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同时要求攻读博士学位时必须脱岗学习,取得学位之后其工作由原单位视情况而定。

4、各单位和各部门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统筹规划在职培养事宜,按照条件择优、分期分批推荐报考。

5、报考者必须在招生报名工作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经组织部批准),持人事处介绍信方可办理报名及相关手续。

6、凡在本校考入国家统招计划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学费由国家负担;凡在本校考入国家统招计划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学费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按照1:1比例共同负担。

7、学校内没有博士点的学科,专任教师经学校批准后考取本学科外校相关专业且成绩优秀者,其学费由学校负担。

8、经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考取后,必须与学校签署培养协议。

9、若发现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报名的情况,将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0、各单位和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职攻读人数,并对申请在职攻读者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

11、被推荐人员必须填写“南开大学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推荐表”并打印,如有特殊情况可另附材料。

请各单位在12月16日前将有关材料准时报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一、背景和意义为了提高高校教职工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教职工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提供更多机会,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1.申请条件(1)教职工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

(2)教职工应在工作岗位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教学工作成果。

(3)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研能力,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学术追求。

2.申请程序(1)教职工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研究计划书、学位申请表等。

(2)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资格评审,评审合格的申请者可以进入下一步。

(3)申请者须通过学校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获得录取。

(4)成功入学后,教职工将以在职身份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学习和研究期间的安排1.学习时间2.学习费用和奖励(1)学习期间,学校将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学习资源。

(2)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习津贴。

3.工作安排(1)在学习和研究期间,教职工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按照学校的要求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

(2)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学习情况和研究成果,对其岗位进行相应调整和评价。

五、博士后研究期间的安排1.导师指导2.经费和资源支持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将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和研究资源,支持其科研工作。

3.科研成果和评价(1)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完成相应的学术研究工作,并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2)学校将对教职工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人员授予博士学位。

六、奖励和要求1.奖励2.要求教职工在攻读博士学位和博士后研究期间,应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工作积极性,按照学校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学习和研究责任。

七、其他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在职教师提升博士及其以上层次,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人员在报考前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审批,学院人事处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需要与本专业或承担教学工作对应专业相关或一致的学历学位,管理人员需要申报对应岗位所需专业或教育类学历学位。

二、申报人员在学习期间,学院为申报人员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缴纳“公积金”。

申报人员承担学习期间教学、科研及教育管理工作量。

三、学习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学期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培训学习时间,但不享受该十个工作日的结构工资。

四、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4年),并与学院签订5年服务协议后,学院为其报销学费的70%,上限不超过2万元。

五、在服务年限期间除因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调动工作外,不得提出调离学校、辞职、出国(境)自费留学、从事民间劳务、定居等要求,如坚持要求离校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赔偿额度: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离校,违约金每一年为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服务期满一年,递减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

六、学历学位如有造假违规等违法情况,需返还学院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

七、本协议内容自2016年5月1日执行,自乙方进修当日起生效。

1。

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了加快实现学校硕士点建设目标,进一步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鼓励在职在岗一线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鼓励青年教师自我提升;送培博士享有科研奖励(根据科研奖励相关文件执行)等资格。

二、凡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在报考或申请前向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报考。

三、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含攻读境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档案、人事关系学校予以保留。

四、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将档案调离学校,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编制、人事关系。

五、校内教职工年龄超过50岁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同意其报考。

六、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是否脱产(辅导员另须向学工处报告,副科级以上干部另须向组织部报告),经同意方能脱产学习,脱产学习的时间为1~4年。

教职工毕业回校后,学校按照脱产读书3年5万元的标准(把5万除以36个月,按照实际脱产月份计算)发放学习奖励费。

七、教学学院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每学期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并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不脱产学习;机关教辅及学院的管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短期外出学习,每年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学习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累计不超过6个月,并扣发外出学习期间的奖励性绩效(按天折算)。

八、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不发放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但可以代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自己缴纳,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作后的工资收入中扣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境外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代为缴纳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己缴纳,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作后的工资收入中扣回)。

九、博士毕业后的回校待遇按毕业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洽谈。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工作证明
推荐信
攻读学位的研究计划或意向
第四条学校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工作表现和攻读学位的必要性等。

第五条评审通过的申请,需经学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正式成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安排
第六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合理安排工作与学习时间,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在职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学习支持,如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

第八条教职工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进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学位授予与奖励
第九条教职工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博士后研究的管理,促进和支持优秀青年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的稳定、有序、协调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1、鼓励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

40岁以下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在5年内应攻读博士学位。

对少数特殊学科、专业,经学院同意,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2、坚持按需选派、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学历教育原则。

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必须纳入相应学科、专业的师资队伍培养计划。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思想品德好。

2、在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

(二)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条件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已满一年的教师。

(三)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专任教师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累计在校工作满五年者可提前一年)。

同等学力人员:累计在校工作满五年、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学科发展所急需。

2.非教师系列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同等学力人员须在校工作满五年。

至少有一次年终考核优秀。

被录取后不影响本职工作。

应报考原所学专业或与现从事岗位相近的专业。

三、申请程序1、申请攻读委培(定向)博士学位的,由本人填写《××××学院报考博士研究生申报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再呈主管院长审批。

2、申请作博士后研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再呈主管院长审批。

3、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须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报考。

否则学院不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审批原则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

2、总量控制、统筹规划。

3、突出重点、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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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5‟130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201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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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
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
(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方向和我校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要求
1.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主要包括“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两种方式,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按国家规定应办理辞职手续。

2.各二级单位应统筹安排好本单位人员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3.所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须与所在岗位工作内容和任务紧密相关。

第二条报考条件
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能优质的完成本职工作;符合各类人员进校工作基本年限的要求;符合所报考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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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报考程序
1.申请人在每年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前1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申请表》。

2.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本单位队伍建设规划、单位工作安排签署审批意见。

3.领导干部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条待遇及费用承担
1.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2.在职攻读(申请)博士的报名费、学费等相关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条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原《重庆大学关于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重大校…2004‟13号)停止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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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印发-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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