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的新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保险学》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风险与保险1.什么是风险?它有哪些特点?答:风险(risk)没有唯一的定义,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认识。
但是,风险在传统上被定义为不确定性。
根据这一概念,风险可以被定义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特点:(1).客观性、(2).损失机会、(3)不确定性2.讨论个人的早逝可能会给家庭带来哪些损失。
答:可从实际出发分析。
但应注意损失的定义。
如:个人早逝带来的家庭收入的减少,劳动力的减少。
3.假设有两座同一年内建成的房屋,房屋A是木质结构,房屋B是砖瓦结构。
在一场台风中,A 严重毁损(坍塌),而B虽没有坍塌,但由于屋主没有采取适当的防雨措施,导致房屋内存放的物资被台风之后的暴雨淋湿毁损。
试分析这次台风事件中房屋A和房屋B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构成这些风险的要素。
答:4.简述风险管理的流程。
答:风险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它是在目标的指引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程序如下。
图1-2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5.请分析风险管理的各种技术手段所适用的条件。
答:风险管理技术应根据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技术。
表1-3所列出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一个总体原则,可根据保险市场的情况进行调节和修改。
表1-3风险管理矩阵风险类型损失频率损失严重性适宜的风险管理技术1低低风险自留2高低损失预防和风险自留3低高转移4高高规避6.试分析你所在的学校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依据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为学校制订一套风险管理方案。
答:提示: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可以根据一种风险的分类来分析。
下面以按对象分类为例分析:(1)人身风险:师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的风险。
此类风险可采用购买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
(2)财产风险:学校内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损失(如财产丢失、遭受火灾等,这里可进一步细化具体风险)。
此类风险可通过根据实际进行风险管理,看参照课本的风险管理矩阵选择风险管理方式。
(3)责任风险: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 .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的含义可理解为: 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 权利,追认权利. 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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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 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解读》课件

01
02
03
04
保险欺诈
保险公司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虚假宣传,诱使投保人签订保 险合同。
合同履行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迟赔付。
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披露 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费率 等信息。
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保险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通过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欺诈和不良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法也是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 保险监管政策。
监督检查
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市场,具有风险汇聚、风险分散和资金聚集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准入包括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要求、业务许可等方面的规定;退出市场则涉及到解散、破产 、兼并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分析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 时,保险公司之间也需要开展合作,共同应对风险。
保险理财的特性及问题探讨

保险理财的特性及问题探讨作者:李萌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9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迅速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保险理财意识也逐渐增强,保险需求日益增加。
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很多认识误区,本文从保险理财的特性及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保险理财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理财;问题;对策一、保险理财概述1、保险理财的含义根据《保险法》的定义,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理财是与保险相伴而生的。
所谓保险理财,是指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例如财产险、寿险、养老保险、健康险、万能险、教育储蓄险、意外伤害险等等保险产品,即保险类的金融工具,达到对个人(家庭)的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使资产获得保值及增值。
2、保险理财的意义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既具有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理财的功能,其与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理财工具相比,具有以下特征及意义。
<1>保险是一种制度安排,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普适性特征和内在的协调功能,有利于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激励并促进个人和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增强生产要素在满足人类需要上的效能。
保险通过它的内在机制,不仅仅分散了风险、提供了经济补偿,而且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为增进社会福利做贡献。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的,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这些事故就存在,而且会给人们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作为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集合众多面临同类风险的被保险人按损失分摊的原则,对其中遭受该类风险事故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介绍了我国团体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探讨了监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理赔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
在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展望了未来我国团体保险法律环境。
通过对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团体保险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我国团体保险、法律问题、监管、合同、理赔、纠纷处理、法律风险、应对建议、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团体保险通常由大型企业、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其成员或雇员购买,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
在团体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存在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团体保险的监管与个人保险相比存在诸多不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法律风险。
针对我国团体保险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法,以推动我国团体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部分将围绕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力求揭示其中的深层次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1.2 研究目的研究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是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提升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我国团体保险的概念、特点、监管现状以及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揭示团体保险领域的法律漏洞,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制建议,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探究团体保险的理赔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有助于完善我国团体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最终,根据研究成果提出应对建议,为未来我国团体保险法律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做出努力,推动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
1.3 研究意义我国团体保险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团体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知识归纳

保险法保险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互助性和损益性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于近因。
只有根据近因原则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强制境内投保制度:我国在“三资”企业法中都规定了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这就是此制度的具体体现。
因此,只要掌握了保险法中的这个制度,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就可以不用再记。
一定要注意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而不是“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关系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成立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受益人具有五个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2,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4,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5,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特征:诺成性,非要式,附期限,双务有偿,射幸,格式,最大诚信保险合同的生效在通常情况下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又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保险合同的形式,尽管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但实务中保险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以及其他书面形式构成,具体来讲: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暂保单,是一种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期限较短,保险单一经交付,暂保单立即失效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享有任意的法定单方解除权,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为限。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保险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小又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市场将成为各国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面临机遇和挑战。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
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代理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
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
_信诚案_再思考_关于_保险法_亟待修订的一些条款的分析

第5卷 第2期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Vo l 5 No 2 2006年4月Journa l o fGuangdong Co llege of F i n ance and Econo m ics A pr 2006信诚案 再思考关于 保险法 亟待修订的一些条款的分析罗 涛,谭 浩收稿日期:2006 02 12(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成都610074)摘要:现有 保险法 虽然较旧版修改了很多内容,但其实质性变化并不多,依然存在着很多明显的漏洞。
特别是 谢某诉信诚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的发生,使得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尖锐。
本文试图通过 信诚案 来说明当前 保险法 所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信诚案;保险法;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通融赔付中图分类号:DF438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08(2006)02-0080-03现行 保险法 是2002年10月26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
但此次修改的 保险法 被业内人士视为应付加入世贸组织的 过渡法 ,是一次小心翼翼的 试探 。
因为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 保险法 ,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屈指可数。
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的内容不多,没能完善我国旧版 保险法 所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纠纷历来很多,而 谢某诉信诚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 信诚案 )由于赔偿数目较大,且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从而使得这个问题越来越尖锐。
一、案例回放(一)具体案情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 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 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 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 。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 信诚运筹建议书 ,同日,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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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的新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002年,我国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1995年保险法予以修改和增补。
本次修改除1995年保险法第2章第2节以外,涉及所有的章节(但并不是每个条文都做了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还是集中于对保险业的监管层面,修改和补充的条文共有38个。
本次保险法的修改有以下三点特别值得注意。
一、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4条修改后拆分成两个条文。
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不单纯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水准。
《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
此外,《保险法》对于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规定,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
本次修改不仅对于上述内容予以肯定,而且还作出了以下的补充或增加。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理赔通知义务。
除第24条外,1995年保险法第23条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后,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次修改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受保密义务保护的当事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31条所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由业务和财产情况扩及到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
人隐私,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权利人还包括了受益人。
《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的转让,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1995年保险法第87条仅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终止业务的,应当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新修订的《保险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更加灵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地位。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由保监会建立健全;(2)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3)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
用办法;(4)保监会决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事宜;(5)保监会有权查询
保险公司的存款。
保监会不再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同时,强化保险公司接受监管的义务。
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监会负责制定基本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直接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本次修改使得保监会不再具有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关系社会公益的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型人寿保险险种的条款及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报保监会备案(《保险法》第107条)。
另外,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并承担业务报告真实的义务,有义务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培训(《保险法》第121、122、136条)。
三、以例外弱化保险公司严格的分业经营和资金运用制度
1995年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不得兼营。
但本次修改考虑到大陆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并注意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的不足,对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做出了例
较差,应当予以补充完善。
(2)我国保险法规定有诸多解除保险合同(如《保险法》第17条、第37条等)的情形,但少有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间;而且似乎在人寿保险合同的解除(如《保险法》第15条和第69条)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考虑不够,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3)我国保险法并没有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保险人的弃权制度,从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4)我国保险法关于道德危险控制(《保险法》第65条)的措施不严密,形成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道德危险而流失的不妥当局面,应当予以重视并尽快修改法律。
第二,在保险业的规范层面上,本次修改虽然较大,但仍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1)关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
本次修改对之仅仅作出有限的调整,似乎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直至取消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制度。
(2)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本次修改仍然过分强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虽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方式问题。
(3)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实行法定主义,本次修改允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但没有对保险法所规定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作出必要的调整,实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