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以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比较分析为视角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蟹盛墼Ii:竺堡型圭!f叁塑尘圭塾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痕思——以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比较分析为视角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课题组摘要我国颁布新刑法之后,以进取性姿态连续出台了四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逐步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制力度,统一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但这些司法解释尚存在一些不科学性、不协调性和不合理性,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单位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2-04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之中。
这些司法解释中关于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总体趋势是逐步严格了定罪处刑标准,加大了刑法规制力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单位与自然人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由原来的5倍降为3倍并进而趋于一致,足以表明我国是以进取性姿态加大了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力度。
但其中仍存在诸如不科学、不协调、不合理的地方值得探讨和研究,尚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浅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原因及打防对策

浅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原因及打防对策近年来,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猖獗,且明显呈上升态势,它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坏我国的国际形象。
因此,如何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现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和正在开展的“亮剑”专项行动,就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对策,以便以后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知识产权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释义知识产权是指人民可以就其智力成果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因其凝聚着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现在在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当中主要有七个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以大丰市为例,从全市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析,我市此类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1、商标侵权_犯罪突出。
从我市近几年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看,商标侵权犯罪突出,被假冒商标的商品品种多,数量大,国内较有名气的商标都不同程度地被假冒,尤其利润高、社会需求大、销路好的商品被假冒的情况更为严重。
2009年大丰经侦大队办理的单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2010年办理的朱某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及丁某、刘某等人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均为商标侵权犯罪。
其中,朱某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对象为“王守义”、“十三香”两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均为中国驰名商标。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是大丰市某包装厂法人代表,其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委托人无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仍答应为其生产“王守义十三香”清真调味品内包装袋,并接受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提供的包装袋样品及印刷模版。
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者集体利用智力劳动的获得成果的所有权,比如说小说的版权就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但现实中,因为利益的驱使,盗版的现象屡禁不止,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法律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对于这个概念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汇总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与完善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与完善在数字化和全球化的双重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显得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其侵权责任形式的完善对于维护创新生态、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现状出发,对其责任形式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的现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些责任形式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多样化,现有的责任形式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损失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其计算标准和赔偿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同时,对于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行法律往往侧重于事后救济,而缺乏对事前预防的重视。
这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进行深入的反思。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
因此,在完善责任形式时,应该充分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
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的完善建议针对现有责任形式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赔偿制度。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赔偿范围,确保权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同时,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侵犯知识产权的反思与忏悔

侵犯知识产权的反思与忏悔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和创新成果。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机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展开分析,并对自己曾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忏悔。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分析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创作者或合法拥有者授权,擅自复制、传播、公开展示或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
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
1.1 盗版行为泛滥,侵权现象严重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盗版行为愈发猖獗。
盗版软件、盗印图书、盗播音乐等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行为导致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无偿利用,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的权益。
1.2 法律监管不足,执法难度大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执法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无法完全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1.3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也是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有些人对盗版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将之视为一种“技术服务”。
这种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侵权行为沉渣泛起。
二、我曾经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罗列这些问题之前,我想承认并反思自己曾经不自觉地侵犯过知识产权。
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我使用了一款盗版软件,用于工作和娱乐。
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只是简单地以为这是一种便利的选择。
然而,随着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越来越深入,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负责任。
三、从侵犯知识产权中汲取的教训我深感自己的侵权行为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亵渎,对创作者的不尊重。
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个体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3.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必须提高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法律解释,于2024年11月19日施行。
该解释主要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的明确:《解释二》明确了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五大标准,包括: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一定数量、达到一定业务规模;侵犯了原作品或原产品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
这些标准有助于明确案件定性,为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刑事责任的核定:《解释二》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认定、刑事责任的核定和认定等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定额数额与比例数额的认定,便于执法人员快速判断案件性质。
同时,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盗版出版物牟利罪、盗版出版物贩卖罪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核定要点,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解释二》明确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区分了犯罪的起止时间,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刑事追诉时效有所规定。
同时,还明确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情况,对于办理案件时效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四、处罚量刑的依据:《解释二》规定了关于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同时在执行刑罚时,还明确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解释二》对于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有比较详细的条款,其中包括依法收缴、提取和保管证据的程序,以及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采取的调查措施和技术手段。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利于保护创作和创新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解读随着科技和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和解读,使法律条文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仅仅凭借法律文本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况。
因此,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具有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和处理,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指导原则1. 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应该围绕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核心原则展开。
司法解释应明确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界定和范围,坚决维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2. 公正和公平原则司法解释应始终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要确保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存在滥用权力和垄断行为。
3. 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原则当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解决争端。
司法解释应确保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内容广泛,包括对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的解释和规定。
以下是对其中几个重点领域的解读:1. 专利的司法解释专利是保护创新的一种方式。
司法解释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获得和维持、专利侵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专利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判定标准和赔偿等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规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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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的不合理性
首先,该解释将前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单位与自然人定 罪量刑标准比之从5倍或4倍统一降低到3倍,且对自然人犯 罪也从原来的10万元或20万元降到5万元,增加规定了违法 所得3万元予以定罪的情形。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的不合理性
但还是区分了单位区分知识产权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标准。 至于为何区分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一下几点: (1)、单位犯罪情况单位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具有犯罪 数额巨大而个人非法所得较少的特点。规定单位比个人犯罪更高 的数额标准,能够较好地体现 “罪行相适应”原则; (2)、单位犯罪涉及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应由单位承担一 定的责任,因此定罪量刑的标准应同个人犯罪区分开; (3)、在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规定量刑标准 本来就是一个基本原则,该解释对单位与自然人实施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并无不妥; (4)、如果两者执行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话,对单位犯罪 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而言,一般会不可避免地在相应罪名中的 最高量刑档次内量刑,致使刑法规定的较低量刑幅度形同虚设。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二、缺陷 (2)、该解释虽然统一了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自 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具体如何对单位判处罚金 以及对直接责任者判处刑罚仍规定不明。 读者认为,该缺陷只是因为最高人民由于缺乏实践 经验而产生的失误,没有什么法理上的问题,在此就不 讨论了。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二、缺陷 (3)、该解释取消了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自然人犯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巨大差别,但对因此而导致的社会影 响缺乏法律应对措施。简而言之,该大幅度降低了单位犯 罪的定罪门槛,极有可能导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被定罪 量刑的自然人人数必定会大幅度上升等社会影响。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不协调性
读者认为,其实造成立法不协调的原因也很清楚,应该说, 目前我国立法的水平还比较低,立法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多。正如, 关于附属刑法,我国《人民银行法》中有一条规定,伪造人民币, 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日本《医师法》中则直接规定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具有实际的意义。由此可见,我 国的附属刑法没有直接的规定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 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另一方面,通常我国立法是由各个方面的专家负责的,容易 经济法学家对经济进行立法,知识产权法学家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立 法,这就造成了经济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与知识产权法中的规 定存在差别,人为的造成了不协调。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的不合理性 笔者针对几个理由分别提出了辩驳如下: (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已, 并不是所谓的基本原则,因此而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从轻处 理的规定类推到其它罪名就难免有失合理、合法了。 (2)、理由之中提到单位犯罪的责任分散、个人非法所得数额较 少等特点,但却对单位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规模性和破坏性 等社会危害性只字不提。而且,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 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以及获得利 益的多少。以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中个人获利较之于自然人 犯罪之中个人获利少为理由来主张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甚至定罪 标准应当高于自然人标准的观点是缺乏合理性的。 (3)、对直接责任者顶格判刑的后果,只要不进一步引发直接责 任者所承担刑罚普遍严重于相应严重程度的自然人犯罪所承担的 刑罚后果,仍然是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一、进步 文章中提到两个进步: 1、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按照《知识产权犯 罪解释(一)》和《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规定的相 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2、初步明确了罚金刑的处罚规则。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二、缺陷 (1)、该解释统一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 罪量刑标准,仍然沿袭了立法上“简单地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 来规制单位犯罪”的简单化思维模式,并由此衍生出司法解释 混乱等情况。 究其原因,有两点:1、司法解释的根据,“刑法有关规 定”本身是立法者“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犯罪的” 产物,在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上确实规定得比较笼统,这种原则 性规定本身就隐含着立法对于司法规制乏力的危险。2、对于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质属性认识不清,对其特殊性欠缺 考虑。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的不合理性
读者认为,单位犯罪确实是犯罪数额巨大而个人非法所得 较少,但因此而认为这种案件危害性相对较轻一些,而在定罪 量刑上较其他情节相同的纯粹个人犯罪应当适当从宽处理就大 错特错了。诚然,从个人角度考虑,比之自然人犯罪,确实是 所得额少,但却不能认为这种案件的危害性轻,因为单位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整体上进行考虑,而个人应当对单位整体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负责,也即应当适用“个体行为,整体责任” 规则,因为单位犯罪在各个方面都比个人犯罪严重。所以,读 者也不赞成理由(1)的观点。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的不合理性
虽然单位犯罪具有单位主体和个人主体两个责任主体,但并 不能因此让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责任而减轻个人责任。因为,单 位意志归根结底是单位大部分乃至全体成员的意志,以单位承担 部分个人责任可能导致个人借助单位外壳,逃避部分法律责任的 极为不合理的情况,所以,读者也不赞成理由(2)的观点。 理由中提到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相区分是一个基本原则, 这种观点简直是不知所云,大错特错。 至于使得个人在相应罪名中的最高量刑档次内量刑,致使 刑法规定的较低量刑幅度形同虚设的情况,读者同意笔者的观点, 在此就不赘述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不协调性
文章指出,我国法律之间往往存在不协调的情况,特别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其它经济类案件经常出现交叉的情况。正 如《经济犯罪追诉标准》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其它关系 密切的经济犯罪之间缺乏协调性。 这种不协调体现于两个方面: (1)、立法标准混乱,没有统一的尺度,极易造成一种罪 名与另一种行为构成相似的罪名混淆; (2)、关于数额的规定相去甚远,造成各法关于一个相似 罪名的规定难以辨别适用。 这种不协调性通常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知识产权案 件被排除在定罪处罚之外,或是被其它罪名代替而定罪处罚, 引发司法实践架空立法规定的现象,不利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 高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非法出版物解释》不科学性
从上文分析中可以发现,刑法上的单位犯罪范围其实非常 的狭窄,刑法更着重于保护单位中个人,尤其是国有、集体性 质单位的个人的利益。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单位侵犯犯罪的起 刑点比自然人犯罪要高很多,而刑罚却比自然人犯罪要轻了。 但是,单单从法理上来看,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之自 然人确实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一,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会侵犯多个法益,如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他自然人或单位的知识产权又或者是 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二,单位犯罪的规模通常要远远大于自 然人犯罪。特别是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一经发生往往就是大案、 要案或是疑难案件。第三,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造成的社 会影响比之自然人不可同日而语。甫一发生,便可于一市、一 省乃至于全国产生极坏的影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
1、《非法出版物解释》不科学性;
2、《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不协调性;
3、《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的不合理性;
4、《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非法出版物解释》不科学性
文章认为,《非法出版物解释》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规 定不同的标准缺乏科学性。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单位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低于自然人犯罪,而实际上, 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组织性、规模性和破坏性,其 社会危害性更大。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二、缺陷 读者认为,产生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立法水平 偏低的缘故,比如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的。而最高人民法院从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确实存在对司法实践了解不足的情况,由此造成司法解释 混乱以及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也不足为奇了。 这种缺陷并不是简单就能解决的,读者认为该缺陷会 随着我国法制和法学进步而得到改善。
浅析《 浅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 与反思》 与反思》
——以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比较分析为视角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二、缺陷 (4)、实施该解释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此问题须通过加强各个国家机关的联系等方式解决,多 涉及一些政治问题,而非重要的法理上的问题,就带过不表。
与反思》;知识产 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课题组;《法制与社 会》2010年9月(上)
《非法出版物解释》不科学性
读者认为,虽然从法理上看,此种立法确有些不当之处, 但细细思量,却也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采取的是 一种“谨慎保护”的态度。 刑法上的单位犯罪有以下几种特征: (1)、必须是特定主体实施的犯罪,如国有、集体性质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 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 营企业; (2)、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并由 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3)、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 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的进步与缺陷 二、缺陷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了单位单罚制这种制度。如规定 对于情节并不恶劣的,尤其是解释发布之前实施的情节并不恶 劣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不对直接责任者处刑而只对 单位判处罚金。 读者并不赞同这种方式。因为从前文读者的论述中可以看 出单位犯罪主体多是国有、集体性质的单位,也即重点是为了 “保护”国有、集体单位中的个人。但实际上这种立法是非常 有问题的,存在极大的不公平。而适用单位单罚制更是进一步 加大了对国有、集体单位中的个人的保护,使得国家立法更有 问题。而且,单位单罚制不利于惩罚犯罪,大型单位非常容易 利用单位犯罪规避掉自然人犯罪。使得法律“惩罚犯罪”的功 能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