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5]2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分行:2011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过3年实践,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取得了初步合作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协议》内容,经研究,拟重点围绕共同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和拓展县域金融服务两项工作,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共同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建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969家,占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的20%。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国农产品主要产销区和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已布局、开工或拟改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规模化、现代化农产品市场。
为响应中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供销社合作系统和中国建设银行支持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经总社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商定,拟在《协议》确定的意向性提供300亿元的信贷总额内,预留安排15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后期的运营管理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支持方案详见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供销监字[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供销监字〔2010〕67号)各位监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总社监事会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总社监事会)工作,推进总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总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
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
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一)替补单位向总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北京二〇一四年九月—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 号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一)“三农”服务合作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
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
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
甲、乙双方—3—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的意见》和《2008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销科字[2008]24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的意见》和《2008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供销科字[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四届四次理事会议精神,努力开创培训工作新局面,现将《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的意见》和《2008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的意见2、2008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要点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的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人才兴社”方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人员培训机制,以全面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整体素质为目标,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提高质量;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服务大局、学以致用、以人为本,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工作出色、勇于创新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职工队伍,为促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 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总社实行自愿、互利、 ##、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社址设在.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与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与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材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匡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与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销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抛却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Array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Array会议.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Array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销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全体味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暂时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理事会全体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允许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用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暂时举行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与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暂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Array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伤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Array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哺育Array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材支撑.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与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与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与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07]64号)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二OO七年九月五日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人保财险三方合作协议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市____区甲方:______(人保财险分公司名称)乙方:______(合作单位名称)丙方:______(合作单位名称)鉴于甲方作为专业的财产保险机构,致力于为各类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乙方和丙方作为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在各自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共同推动业务发展,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宗旨1. 本协议旨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业务拓展和市场开发。
2. 三方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共同为提高业务水平、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服务质量而努力。
二、合作内容1. 产品开发与推广:- 甲方将为乙方和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
- 乙方和丙方将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甲方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协助甲方进行产品推广。
2. 业务合作:- 三方将共同开展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理赔服务、客户服务等。
- 甲方将为乙方和丙方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协助其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3. 资源整合:- 三方将共同整合市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客户资源等,实现资源共享。
4. 培训与交流:- 三方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 三方将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分享成功经验,共同探讨业务发展新思路。
三、合作方式1. 信息共享:三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业务信息、市场动态、政策法规等。
2. 技术支持:甲方将为乙方和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其开展业务。
3. 人员培训:三方将共同举办培训活动,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四、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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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中国·北京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 号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
(一)“三农”服务合作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
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
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
甲、乙双方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
双方共同努力,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服务平安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财产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选择各类公务用车、自有资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及责任、信用、仓储、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保障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承保人。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根据甲方系统的个性需求,积极提供专属的保障方案和优惠的保险条件。
(三)人身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境外救援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乙方下属公司利用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强大的医疗服务资源和专业的健康服务队伍,为甲方系统提供从健康评估到诊疗管理等多项健康管理服务。
甲方系统在建立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理财和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乙方下属公司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并充分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甲方系统量身设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四)保险代理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系统优先接受乙方下属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
乙方积极支持甲方系统申请或收购保险经纪公司。
甲方系统在代理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客户推荐乙方下属公
司的产品。
甲方系统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需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投融资合作
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合作。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挥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的专业优势,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投融资服务。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通过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为甲方系统募集资金,积极提供优质资产管理服务。
甲方系统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投融资服务提供支持与协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甲方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甲方系统在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年金投资管理人;乙方下属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六)其他合作
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人才优势,相互选派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增进双方理解互信。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风险管理、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保险经纪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甲方系统在选择保险经纪服务公司时,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顾问。
三、合作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合作进展情况,保证合作顺利推进。
涉及甲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涉及乙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
四、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且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二)双方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中获取的对方机密信息。
(三)双方同意合作范围不局限于本协议载明条款,在其他可能存在合作机会的业务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涉及的具体合作由各自业务对口部门和单位进行对接。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