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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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渝质监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5﹞15号)和《重庆市突发事件风险管理操作指南(暂行)》,促进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系统、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利用矩阵分析法开展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

二、工作内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三大基本内容,并通过开展监测与更新,实现对特种设备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的科学化、常态化、动态化管理。

三、工作职责(一)市质监局。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牵头建立重庆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工作规范、流程、标准;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

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牵头建立本区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机制,统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培训、登记、汇总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履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开展风险识别、登记、建档和风险评估,并向所在地政府和所在地质监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计划并有序推进,坚持“边评估、边控制”的原则,根据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位。

四、工作原则(一)系统性。

统筹考虑特种设备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种类型和不同时期的风险,充分考虑特种设备多方面影响和各种次生、衍生灾害后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渝质监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3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局第17次党组会审议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1月3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抽查信息的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信息),是指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结果、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等相关信息。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评价和比对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信息由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二章信息分类第四条监督抽查信息分为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后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风险评价、是否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等。

第六条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产品名称等。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信息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渝质监发[2007]247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7]247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07] 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督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11]28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22【实施日期】2011.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督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1〕280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市质安考试中心,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7月19日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暨表彰电视电话会,市委副书记张轩在会上要求我市各部门各单位扎实抓好当前重点工作,持续开展“四大行动”,从7月20日起集中开展百日督查整改活动,防控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安委会下发的《持续开展四大行动集中抓好百日督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1〕68号)精神,结合“打非治违”行动和《重庆市质监局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夏季特种设备“三严三保”活动》(渝质监办发〔2011〕268号)的要求,市局决定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百日督查整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决遏制我市特种设备尤其是电扶梯投诉多、故障多、事故多的状况,不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

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和电扶梯安全状况动态掌控,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本次百日督查整改活动的重点:一是按照市安委会百日督查整改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二是前期市委、市政府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今年各项目标任务推进等情况开展督查;三是对“三严三保”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是督促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相关单位筑牢“三道防线”,即,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自律防线、电梯检验单位的技术把关防线、电梯监察部门的督查督办防线,按照“十查电梯”的要求对每台电扶梯安全状况开展督察整改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发[2015]4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15【实施日期】2015.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46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市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5〕11号)。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4月15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3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的产品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区县质监部门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通过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督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12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中心,市质监培训中心:为认真贯彻“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和重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2号)的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基层基础强化年”和我局“检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年”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和重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2号)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两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力度,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安全教育,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督查落实专项行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7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10【实施日期】2009.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79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的有效性,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指未达到预警级别的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食品质量安全和其它涉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预警办”)及各片区负责人、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和区域检测中心预警领导小组对在生产加工环节通过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巡查回访、投诉举报或行业协会、媒体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获取的,经过专题分析和风险评估的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后处理是指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所属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按照市局针对需要处理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所作出的决定或市局领导指示等,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妥善处理,直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彻底消除的全部过程。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渝质监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5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全国质监系统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2009]81号)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质监发〔2008〕201号)精神,经市局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全市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整治工作目标、整治范围、整治工作内容及工作措施、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监督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局经过排查,已掌握我市需更换或改造的冶金起重机数量。

对这批涉及24个区县、99家企业、总量为214台的冶金起重机,各单位应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方案,加快进行更换或改造工作。

(三)各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市局,9月底前全面完成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并向市局提交总结报告,市局将在10月组织验收。

附件:1.全市需改造冶金起重机情况表2.全市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方案汇总表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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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9]30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9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使用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10日发布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230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检查、检验、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按条进行统计,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按台(套)进行统计,每一台(套)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总和按一条安全隐患进行统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一个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统计,存在的每一个违反规定行为和缺陷即分别作为一条进行统计。

第四条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划分2个等级:特种设备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或重大事故的隐患;特种设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或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群众举报、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建立政府领导,使用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制度,并组织落实。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并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附件一)。

第九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规程、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制。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各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的要求,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排查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事故隐患逐条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见附件三)。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填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见附件四),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与使用单位履行合同的维修保养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及时报告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治资金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筹集。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资金的投入。

第四章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举报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予以核查。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挂牌整治、现场复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程序按附件五进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应当同时下达停止使用的决定。

有关单位接到决定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见附件六),将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全部录入《重庆市特种设备监察网》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书面向政府报告等经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全部实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录入《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确属难以整治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经确认确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难以整改,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市政府挂牌督办。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到整改时限仍未完成整改的,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予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挂牌,谁督办”的原则,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销号的滚动监管机制。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进行跟踪督查,治理进度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谁挂牌谁复查”的原则,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使用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合格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季度和每年的第一月10日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见附件三)。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应当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填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见附件四),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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