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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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鲜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鲜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生鲜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生鲜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鲜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构成1.单位负责人;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餐厅卫生制度1.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2.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3.不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4.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5.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6.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7.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三、凉菜间(冷荤间、熟食间)制度1.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

并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供工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凉菜制作间内必须安装空调设施,保证室温低于25℃。

3.凉菜制作间加工前必须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凉菜制作前要将刀、砧板、台面、手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5.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制作间。

6..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7.熟食勤作、勤销,做到当天制作,当天销售,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8.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9.非专业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初(粗)加工间制度1.有专用加工场地,工具、容器要专用,腐败变质原料不加工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设有能盛装一个班产垃圾的密封容器。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厦食药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食药监〔2007〕29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执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药师,未实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在农村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营业时间有质量管理人员、药师在岗。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海南、新疆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为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筹划,建立健全城市配送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应系统设计城市配送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改造、整合、提升为主要手段,科学布局城区配送节点网络。

完善城市共同配送方案,明确试点总体思路、目标、协调机制、组织方法,以及工作重点、项目安排、管理措施等。

创新共同配送、协同配送模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服务体系。

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印发的《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

二、严密组织,规范管理城市共同配送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按照《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建〔2012〕863号)以及《城市配送绩效评价指南》规定,于年末组织对试点城市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每年末)、项目进度情况表(见附件1、2、3、4)应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具体任务、项目总预算、资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及完成时限、质量验收标准等要求。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烟政办发[2004]7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烟政办发[2004]7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烟政办发[2004]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贸办公室、工商局、规划局、建设局四部门拟订的《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建设或改造,使其硬件设施和经营环境上档次、上水平,有利于优化市场交易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和执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好《标准》,全面提高市区农贸市场的发展水平。

今后,市区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都要按照《标准》要求,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建设档次,改变农贸市场规模小、档次低、设施简陋、服务不配套的状况,努力创造清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要积极引导现有农贸市场有计划地进行升级改造,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场内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贸市场向超市化经营方向发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2)【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闽政[2002]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7.31【实施日期】200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续(1)(2)建设食品安全流通体系。

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培育和发展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实现无公害标准的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物流体系。

包括开辟食品运输“绿色通道”,治理途中污染;加强批发和零售市场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改进市场销售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推动集贸市场改为生鲜超市,开展“放心店(市场)”活动;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和出入境、省际动植物检疫检验管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健全水池清洗制度。

(3)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

修订完善我省食品安全质量的地方标准,健全各类食品质量认证机构,对达标食品和达标企业进行科学认定,大力推介优质名牌食品,对不达标企业进行整顿,提高食品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高食品质量,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4)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预警体系。

加大食品安全质量行政监管力度,在行政执法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内部和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合理分工、高效率、低成本的食品检测网络,研究推广先进快速低成本的检测手段,实现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不安全食品,对食品安全态势进行动态分析,及时作出预测预警,依法进行食品安全评估与公示。

(5)建设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

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接轨,制订和完善一批保证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规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执法分工,加强联合行动,开展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执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建设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体系、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消费体系,确保治理“餐桌污染”目标实现。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05•【字号】菏政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的通知菏政字〔202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现将《菏泽市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5日菏泽市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贸物流业发展,2013年编制了《菏泽市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2013—2020)》,先后出台《支持电商物流业和快递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促进全市商贸物流业发展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2018年,市委、市政府将商贸物流业列为全市七大主导产业之一进行重点部署和推进;2019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把商贸物流列入重点发展的“231”特色产业体系,商贸物流发展进入新阶段。

当前,菏泽正面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两大国家战略以及中原经济区、鲁南经济圈区域发展战略等多重政策叠加的重要机遇,要充分发挥菏泽的区位、交通、产业、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立足国家二级物流节点城市的战略定位,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加快推动存量资源整合升级、增量资源功能互补,实现菏泽商贸物流跨越式发展,为菏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物流保障。

一、菏泽物流产业发展现状(一)发展状况。

1.具有发展物流产业的良好交通区位优势。

菏泽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过渡地带,属于济南与郑州辐射区,200公里范围内约有1.2亿人,是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是我省中东部地区面向中原经济区的重要窗口,区位优势明显。

2条干线铁路、6条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纵横交错,与内河水运共同构成菏泽的对外交通网络,近年来规划建设菏泽机场、鲁南高铁、雄商高铁,建成了2条高速公路,以高速铁路、普通铁路、高速公路、航空运输为主体,以洙水河航道、万福河航道,3条油气管线(日照东明输油管线、中石油平泰支线、中石化中开支线)为辅助的大交通运输框架已呼之欲出,具备打造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的基础条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0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0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6日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为满足群众生活需要,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健康发展,保障社区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共设施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保障机制(一)规划部门根据厦门市标准街道(十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科学编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下同)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公开出让商品房小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面积指标及回购方式,廉租房、公租房等划拨用地住房小区,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三)已建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优先利用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新增经营性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点由市场去配置,非经营性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布,公开招标。

(四)对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挪作他用。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增补申报国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增补申报国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增补申报国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商务[2015]17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增补申报国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厦商务〔2015〕179号)各管委会、各区经贸局、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5〕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扶持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现开展国家城市共同配送扶持资金试点增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支持领域和重点(一)项目支持领域商贸物流共同配送、集中配送。

支持以配送快速消费品、生鲜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商品为重点,实施“一对多”的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组织模式,构建厦门城市共同配送体系,提升城市共同配送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二)项目支持重点支持以厦门辖区共同配送为重点的仓配一体分拨中心、配送中心、以及先进技术应用、模式创新的项目,主要有:1.支持城市共同配送类。

支持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建设共同配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运用现代的物流载体和信息化系统,为厦门市辖区内多个贸易企业、销售终端提供共同商品、集中配送。

2.支持连锁商业统一配送类。

支持商业连锁企业集中商品采购、集中商品管理,利用运用现代的物流载体和信息化系统,为厦门辖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提供统一配送。

3.支持城市共同配送的标准化托盘循环共同类。

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挥网点多、车辆多等优势,建立托盘循环共用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完善的托盘公共运营服务体系,从标准托盘租赁、维修、保养、调度、服务网点建设、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为托盘循环共用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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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7]22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7〕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
为保障我市“农改超”后市民购物便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和《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07〕55号)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第一阶段“农改超”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就社区生鲜专卖店的标准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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