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杭州市四季青小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指导学校的教对校内申报的课题、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审查鉴定和推荐上报。
(三)指导学校校本教材的开发,负责校本教材的审定和出版工作。
(四)、完成校级教育教学评价工作,负责课堂教学的评价,教育教学论文、成果的审核评定与评奖;研究诊断学校的教学,参与建立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五)、发现并推出教学过程中的典型、优秀课例、优秀教案、优秀课件。发现教学工作的闪光点,推出一批优秀的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发展。参与招聘教师的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学校全校性的重要学术研讨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七)、审议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八)、对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有关方面的重要决策提供参谋及咨询意见。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建立有关学科
小组和课题小组。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学术
成果,审定和修改委员会的有关章程。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拨给,主要用于学术报
告会、与有关学科组或学校的联谊活动、外请专家来校活动、学术委员会自身活动等项活动的开支。成员参与重大活动给予适量津贴。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荐、学科教研组推荐和校教科室举荐的办法产生候选人,由校务会进行资格审定后确定人选。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校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席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有效。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在教管中心,日常事务工作由教科室负责。学术委员会主任参加校务会议。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学术委员会组织与管理规定

学术委员会组织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学术研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促进学术沟通与合作,提高医院学术水平,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医院学术研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承当着以下职责:1.订立和修订医院学术研究方向、重点和计划;2.组织和引导医院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和验收工作;3.推动学术成绩的转化与应用,促进学术研究与临床实践的结合;4.组织和主持学术沟通会议、讲座、学术讲坛等活动;5.引导和评价各学科、科室的学术研究工作;6.开展学术评估与学术导师制度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医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担负主任,学术研究骨干作为委员,设学术秘书处,具体组织形式和人员结构依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1.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订立年度学术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报告;2.确定学术研究方向、重点和计划;3.协调各学科、科室的学术研究工作;4.引导和推动学术成绩的转化与应用工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学术研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乐观推动学术沟通与合作,提高医院学术水平。
第三章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一条医院学术研究项目重要包含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临床研究项目和科研成绩转化项目等。
第二条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流程如下:1.科研骨干提交项目申报书,包含项目名称、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预期成绩等内容;2.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核申报书,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评审环节;3.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包含可行性、科研水平和应用前景等方面;4.学术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进行项目审批,发放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术研究项目的验收流程如下:1.科研骨干提交研究报告,内容包含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试验结果和结论等;2.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评审通过即可验收;3.学术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进行项目验收,确认项目成绩。
第四条学术研究项目的评审要求严格,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相关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内负责学术工作的重要组织,其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公正性而制定的。
以下是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等组成,其组织机构应当合理、科学,人员应当经过选举或者推荐产生,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经验。
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学术评审等方面的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学术规范、审批学术论文、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研究等。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学校领导层汇报工作情况,并对学校的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应当包括:会议的召开、议事录的撰写、会议决议的制定、通知和报告的发布等,其中会议决议应当经过表决和签名等程序,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学术委员会的准则和标准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诚信、学术独立、学术公正、学术严谨的准则和标准,要坚持科学研究、严格评审、公正评价的原则,避免压制异见、纵容抄袭等不当行为。
总之,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学术工作的规范化与公正性
具有重要作用,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完善其工作制度。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政策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及三级医院标准要求的原则和精神,为加强医院的科学化管理,实现科技兴院的办院方针,充分发挥专家的学术权威作用,特设立医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其职责。
组织1、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
2、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副院长担任。
3、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科教科主任担任。
4、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院长或管理委员会视需要遴选聘任,由院长、业务副院长、科教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和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业务技术人员组成。
5、每届委员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6、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委员会工作时,由委员会进行调整和补充。
7、委员会常务机构设于科教科。
职责1、论证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科研课题报告,论证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3、审议推荐院级科学技术成果及新技术奖项。
4、审议医院人才培养、进修计划,推荐优秀人才,选拔学科带头人。
5、负责对医院年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工作。
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或改期、延期召开会议。
2、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请假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主席。
3、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以简单多数决定通过。
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主任委员决定。
4、每次会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委员会决定事项经核决后交由相关部门实施,科教科作为委员会的常务机构,负责跟踪催办,并将处理结果报委员会。
5、主任委员全面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委员会制度。
附则1、本章程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医院学术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医院学术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职责
1.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计划和教学、科研方案;
2.负责指导、协助各科室开展科研工作;
3.负责安排单位科研立项、初评推荐工作;
4.负责省市级、院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其培养对象的初评推荐工作;
5.负责院级重点学科、学术科研成果奖的初评工作;
6.负责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价和管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其他学术方面的工作。
工作制度
1.在院长的领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学术计划;
2.指导科室进行科研课题的选择、申报、立项工作;
3.每年3月召开会议,安排科研立项、推荐工作;
4.督促各科室科研进展情况;
5.统计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
6.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论证和评价;
7.负责推荐科室学科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重点特色专科,并进行初评工作。
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和监督。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学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学校学术规章制度;(二)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三)负责学术评价和学术成果的认定;(四)监督和指导各学院、研究所的学术工作;(五)处理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条学术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术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术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学术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学术工作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的具体工作。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学术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工作组或项目组,负责完成特定的学术任务。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学术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九条学术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提出,经主任同意后确定。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各位委员。
第十条学术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一条学术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学术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学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三)协调、监督各学院、研究所的学术工作;(四)处理学术纠纷;(五)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3人。
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政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政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总体比例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应当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
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推选委员,从推选委员候选人中遴选产生。
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民主产生。
推选委员候选人指标的分配,由学校在遵循学术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布确定。
委员遴选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形式,从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根据学术事务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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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校外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中心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其成员由相关学科校内外专家组成,主管校长亦可推荐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直接聘任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中心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四、五条办理。
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学术委员会会议出席率少于三份之二视为无效。
第八条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审议中心的科学研究计划等。
第十一条评议中心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和监督教学和科研质量;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第十二条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意见。
第十三条主持中心研究基金工作,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修改研究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四条指导、组织中心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其他院、系(所)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委员可以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委员应参加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必须参加的分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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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有一小结。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心第一届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