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1、国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17个重点行业有哪些只知道十大重点产业: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
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哪些法规将要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完成以及实施是在十二五期间,不过今年,十三五规划的头一年,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落实情况肯定是狠抓的,严抓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确保食品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要结合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活动,创新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把学习宣传新食品安全法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与科学常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素材的通知,为推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解决部分地区制作经费不足、缺少宣传素材等问题,现将我办组织设计制作的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订解读、食品安全法分类解读、食品安全法宣传海报等宣传素材提供各地,请结合实际,有效利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京召开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专题座谈会等等,不难看出国家对食品安全法的重视。
3、明确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什么和主要任务《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下哪些法规将要制定依据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下这些法规将要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电梯安全条例等制定工作,以及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内矿安全监察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容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文 件 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时间】2007-10-27【实施时间】2007-10-27【时 效 性】有效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护》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无
【总页数】4页(P插5-插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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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 [J],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J], ;;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J],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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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安监总煤装〔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6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7年6月7日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主要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将安全生产纳入“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煤矿安全法治建设,完善监管监察体制,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加快淘汰落后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升重大灾害治理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方案

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方案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方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方案202*年3月26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矿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高政办发【202*】27号及高煤发【202*】3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二、成立领导组织机构为搞好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特成立领导组:组长:史常青副组长:周团结刘光增董维山张宏飞李大桂成员:各科室第一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培明兼任三、隐患排查治理时间从202*年3月28日至202*年6月30日结束。
四、隐患排查整治方式1、科室自查。
各科室要成立由科长负责的检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自查自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2、全面排查。
由安全监察科牵头,对全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整治,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专人进行监督、处理,回查。
3、专项检查。
根据本矿特点及煤矿的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区域、关键部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稳定。
五、排查整治内容1、矿领导是否在岗值班2、驻矿安监员是否24小时驻矿盯守3、是否存在未经复产复工批复擅自组织建设行为六、相关要求1、严格履行职责,深入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治过程必须措施到位,全过程派专人监控,严盯死守,直至隐患彻底排除。
2、各科室第一负责人要亲自主抓,落实责任,制定措施。
3、必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把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国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1、十三五规划提出国家要实施什么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今日发布。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
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大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深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关联分析、融合利用,提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精准性和有效性。
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
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依法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统筹布局建设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
研究制定数据开放、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探索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完善大数据产业链。
加快海量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分析发掘、可视化、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大数据软硬件产品发展。
完善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和生态体系,加强标准体系和质量技术基础建设。
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哪些法规将要制定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文发布(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共二十篇,八十章。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纲要》第七十二章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建设平安中国”。
《纲要》提出,要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建立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修订。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 活页汇编
机制 日趋健 全。 “ 十一五 ”规划主要 任务全面完成 ,实现 了安全生
一
、
现状与形势
产状况明显好转的 目标 ,煤矿安全 生产成效 显著 。
( ) “ 一 五 ”期 间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取 得 的主 要 成 就 一 十
安 全生 产状 况 明显 好转 。2 1 年 与 2 0 年相 比,煤矿事 故死 00 05 亡 人数 由 5 3 人减少到 2 3 人 ,下降 5 % ; 98 43 9 重特大事故起数 由 5 8
劳动保护 杂击
随最 新 赠 送 法 律 藩 观 、 文 件 刊 安全 生产
活 页 汇 编
煤矿安全生 产 “ 十二五 "规划 安全生产科 技 “ 十二五 ’ ’规划
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 “ 十二五’ ’规划
首批 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学 品安全措 施和事故应急处置 原则 () 4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法制 体制机制进一 步完善 。大 力推进 《 安全生产法 配套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设 , 出台 了刑法修正案 ( 六)和相 关的司法解释 ; 制定 出台 2 部部 门规 章 ; l 制定和修订 3 0余项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 0
区 和 煤 矿 企 业 不 能 正 确 处 理 安 全 与 生 产 的 关 系 ,不 能 始 终 把 安 全 生
前 ,全 国已列入整合技改的煤矿有 5 0 0 0余处 ,在建项 目 7 0 0 0余个 , “ 十二五 ”时期 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将全面铺开 ,兼并重组
通三 防”等各大生 产系统 ,推进 了煤矿机械 化和信息化 建设 ,提升 矿井跨行业 、 跨地区扩张现象多 , 办矿标 准多层次 、 办矿格局 多元化 , 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现场管理相对薄弱 ,事故易发。 行政执法不断 强化 。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 力 煤矿灾 害 日趋 严重。我 国煤矿约 9 %是 井工矿 ,在世界主要产 l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安监总煤装〔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就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瓦斯等级管理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时,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严格管理;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煤矿瓦斯监控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定期调校、测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行[2016]64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6〕6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和引导煤矿企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本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本辖区内各煤矿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减少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措施,督促本辖区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6月12日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是衡量一个煤矿生产系统复杂程度、现代化水平和事故风险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井下用人数量总体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但一些煤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复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采掘工作面数量多,井下作业用人多,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支持煤炭行业进一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脱困发展,同时降低煤矿事故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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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7年6月7日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主要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将安全生产纳入“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煤矿安全法治建设,完善监管监察体制,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加快淘汰落后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升重大灾害治理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5年与2010年相比,煤炭产量由32.4亿吨上升至37.5亿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分别由1403起、2433人减少至352起、598人,分别下降74.9%和75.4%;重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分别由24起、532人减少至5起、85人,分别下降79.2%和8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0.749下降至0.162,下降78.4%,全面完成了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指标。
(二)重大挑战。
一是煤矿重大灾害依然严重。
我国井工煤矿数量占97%,开采条件复杂。
随着开采深度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热害等灾害威胁日益严重,复合灾害加剧。
资源整合小型煤矿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灾害事故风险大。
二是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仍比较低。
截至2015年底,全国煤矿仍有9598处。
其中,9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矿4364处,数量占45.5%。
大多数小型煤矿安全条件差、装备简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低;尤其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型煤矿,基本不具备灾害防治能力。
三是煤矿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
煤矿尘肺病和矽肺病人数仍占全国尘肺病人数半数以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将成为今后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
(三)重要机遇。
一是安全生产得到高度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煤矿安全生产也提供了强大政策支持。
二是科技进步为煤矿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煤矿瓦斯突出机理、软岩工程力学理论和卸压开采、瓦斯抽采、煤与瓦斯共采、水害预测预报等关键技术不断取得创新成果,为煤矿灾害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煤矿建设、生产技术装备不断发展,国家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将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是强化监管监察为煤矿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自1999年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6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76个区域监察分局的三级垂直监察体系。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属地监管得到落实和加强。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体制不断完善,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提供了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安、科技强安、基础保安同推进,坚持源头管控、过程严控、事故防控相统筹,坚持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全社会共治相协调,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主线,着力推进煤矿安全法治建设,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更加注重职业健康,改善矿工作业环境。
源头管控,标本兼治。
加强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将安全生产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经营各环节,防范事故风险。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
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应急救援和灾害治理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人才和管理创新。
提升能力,依法行政。
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现由行政强制管理向依法治理和经济手段转变。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煤矿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安全水平,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主要规划指标如下:煤矿死亡人数下降15%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5%以上;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煤矿安全法治化水平。
1.修订和完善煤矿安全法规和规章标准。
协助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
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章,加快制修订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行业标准规模。
2.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程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健全问责机制,规范事中和事后监管。
用好监察执法手册,细化执法内容,量化执法标准。
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
3.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事故。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注重从技术层面查清事故原因,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完善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机制,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工作。
4.深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建设与社会征信系统对接的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征信系统,实行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5.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严格企业负责人责任管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6.完善各层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厘清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安全监管监察的职责定位,合理划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责任、执法边界和管理范围。
7.完善安全生产失职追责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机制。
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8.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构造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推进“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强化达标煤矿动态监管。
9.强化安全宣传培训。
扩大与煤矿安全紧密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加强煤炭类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强化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加强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煤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四)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0.深化煤矿准入和退出。
“十三五”前三年原则上停止新建煤矿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确需新建煤矿的,严格审核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引导停产停建煤矿,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矿井,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的煤矿等有序退出。
11.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
优化煤矿采掘部署和生产系统。
小型矿井加快机械化改造,实现采掘机械化;大中型矿井推进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自动化改造,无人工作面、无人值守等;发展大型高效集约化矿井和大型露天煤矿,提升煤矿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
12.提升煤矿信息化和灾害事故监控预警水平。
推进煤矿信息化建设,实现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和办公系统集成管理;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对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风险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五)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
13.改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方式。
明确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事权分工,按照分类分级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煤矿企业监管主体层级。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等,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一体化。
建立计划监察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机制。
14.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建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联通共享平台。
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和业务资源数据库,建立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系统,煤矿企业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事故调查处理业务系统,指导推动煤矿企业完善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等,实现业务数据采集自动化,执法信息管理网络化,执法依据规范化。
15.优化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力量。
进一步明晰监管、监察边界,确定事权,明确职责,加强基层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结合全国各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将煤矿安全监察有生力量调整倾斜到煤矿数量多、区域产能大、灾害严重和事故多发地区。
(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
16.深化煤矿致灾因素普查。
坚持深化煤矿致灾因素普查。
确定事权,明确职责,加强基础工作,重点普查采空区范围、地质构造、导(含)水体、富水区和瓦斯及应力异常区域,指导矿区规划、资源整合、矿井设计、安全生产措施制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