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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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安监总煤调〔2011〕7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安监总煤调〔2011〕7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煤矿事故通报制度。

煤矿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一)通报的分级。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实行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事故分级对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省(区、市)、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实施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约谈对象:辖区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下同)重大事故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辖区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75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原《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6月20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总说明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

为做好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卫生信息,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3〕57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煤安监技装〔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煤矿企业,有关科研院所:为从源头上加强煤矿瓦斯防治,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22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 </>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含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简称突出)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条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本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设置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服务专栏,公示突出鉴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开展突出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突出鉴定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8•【文号】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九年八月八日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8•【文号】安监总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一、综合司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

(一)主要职责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

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

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

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类别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人数 x/人 x/人 x <3 3≤x<10 x≥30 重伤人数y/ 重伤人数y/ 人 y<10 10≤y< 10≤y<50 y≥100 直接经济损失 z/万元 z/万元 1000万元 z<1000万元 1000≤z< 1000≤z<5000 5000≤z< 5000≤z<1亿元 z≥ 1亿元
8、事故上报的总体要求 、 •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 及时 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及时、准确、完整 )及时、准确、
• 及时:事故上报的时限要求,本条规定的 及时:事故上报的时限要求, 关键是在于要及时; 关键是在于要及时; • 准确:客观上报,内容要准确;不能夸大, 准确:客观上报,内容要准确;不能夸大, 不能缩小; 不能缩小; • 完整:全部上报,内容要完整;不得部分 完整:全部上报,内容要完整; 上报,部分不报。 上报,部分不报。
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上报的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 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 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 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 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立即
1 小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煤矿负责人→县级以上人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煤矿事故具体发生的地点及事故能够 煤矿事故具体发生的地点及事故能够 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 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所处 的状态。 的状态。 • 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事故负伤者、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 事故负伤者、 事故负伤者 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 员;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 • 事故单位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事故 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关的其他负责人 • 报告时限 报告时限——立即、1小时 立即、 小时 立即 • “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 三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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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臵、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臵要求如下:(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臵,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臵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臵,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臵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臵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臵,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臵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臵(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臵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臵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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