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第七条(业务外包)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
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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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商户管理
3. 异地收单:
• 核心原则——本地化经营和管理: 明确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 得跨省域开展收单业务
• 原因: ✓ 收单服务是一项持续性业务,包括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
培训教育、业务检查,及时进行纠纷投诉处理等。 ✓ 对于商户套现、欺诈等风险问题,及时落实管理措施。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
➢特约商户管理
3. 异地收单: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允许收 单机构以总对总签约模式对该类商户提供收单业务。但 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应以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总部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与特约商户总部签订受理协议,统一协调分支 机构为本地特约商户开展收单业务。
二是明确收单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及分 工,确保由收单机构法人承担收单管理的总责任,特约 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责任应由收单机构当地相关 分支机构承担。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三、风险管理要求—终端管理
➢终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 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 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 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以及 相关密钥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 (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 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013.8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 发展方向
• 不再强制规定跨法人交易转接处理模式。 • 允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 • 取消“一柜一机” 限制。 • 充分发挥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的作用。
抓住风险监管 核心进行
原则性规定
• 风险监管核心,包括商户管理、交易信息管理、 风险监测、业务外包等。
• 对业务操作层面具体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
• 为相关市场主体细化规则预留空间。
维护各方 合法权益
• 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维护各 参与方合法权益。
• 保护商户与持卡人合法权益。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
➢特约商户管理
2. 业务风险管理: 强化风险监测机制,对风险商户及
• 业务培训
时采取措施;
• 风险评级
及时处理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 险提示;
• 检查制度
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 责任。
• 风险监测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
➢ 对收单机构直接将收单交易信息发送发卡银行 的管理要求
1. 以发卡银行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 为前提。—第二十六条
2. 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特约商户 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严格落实收单交易信息管理要求,在与收单机 构的业务合作中明确特约商户及持卡人权益保护机制。
人民银行监管职责、收单机构报告及 备案制度
罚则(48-50) 附则(51-54)
处罚标准 相关用语解释、实施时间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 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 三、风险管理要求 四、银行卡收单价格管理 五、权益保护 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问题 七、关于“一户一行、一柜一机” 八、《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 ➢ 跨法人交易转接模式
• 收单机构直接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或通过其 他机构代理接入银行卡清算机构)将收单交易 信息传输至发卡银行。
• 收单机构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
➢ 对收单机构直接将收单交易信息发送发卡银行 的管理要求
3. 收单机构传输的交易信息应符合受理的银行卡品 牌相关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风险管 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4. 交易信息应包括商户信息、终端信息、交易时间 、金额及地点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三、风险管理要求
➢特约商户管理 ➢终端管理 ➢交易信息管理 ➢资金结算管理 ➢业务外包管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
➢特约商户管理
1. 准入管理: •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 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 • 不良信息审核 • 实名制审核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总则 (1-6) 特约商户管理(7-18) 业务与风险管理(19-38) 监督管理(39-47)
法律依据、目的、定义、适用对象
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受理协议内 容、业务培训、档案及信息管理、本地 化经营管理要求、结算手续费、特约商 户退出
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业务检 查、受理终端管理、交易信息传输、信 息安全管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业 务外包
规定的衔接问题 九、报告与报备机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
➢ 第二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 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 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业务实质: 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 受理银行卡交易 为特约商户完成交易资金结算
➢ 取消了关于“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 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 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 算机构进行”的强制性规定。
➢ 目的: • 发挥市场主体商业协议的约束机制 • 尊重市场的选择,鼓励创新 • 适应银行卡清算市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定义范围: 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银行卡 收单 网络渠道发起的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
➢为什么将网络渠道发起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纳 入《办法》监管?
• 业务实质相同。 基于特约商户收款端的管理原则一致。
• 提升对创新业务的适用性、前瞻性。 从各种创新业务模式中提炼出银行卡收单业务共性的 、原则性的管理要求,适应银行卡支付渠道融合发 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