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 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讨论了正义的概念和原则,对现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旨在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其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
首先是“自由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些基本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个人产权、组织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既是人的尊严和尊重的表现,也是一个社会正义的基础。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些基本自由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自由平等原则还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能是合法的,并且有利于每个人的状况。
也就是说,不平等必须符合一个公正的分配规则,并且对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有所帮助。
这就引出了“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任何不平等的存在都必须对最不利的群体有利。
这一原则的提出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正义的分配制度,确保社会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当确保财富、资源和机会的合理分配,使每个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个人目标。
《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们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
在这个指导下,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合理的不平等,什么是不公正的分配。
这两个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中的最不利群体,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我们的社会更加人性化和平等。
这种指导意义对于社会的建设和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除了指导意义之外,《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模型,即“差别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罗尔斯是现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正义论》以其系统性和深度,对于正义的探讨做出了重要贡献。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理论。
首先,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自由权利,即每个人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享有相等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个体尊严的价值和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而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强制和控制。
自由原则包含着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构建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制度,不仅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还为个体提供奋斗、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中,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发挥潜能。
因此,自由原则的确立对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其次,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差异原则认为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但这种不平等应该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产生最大限度的利益,即最大化最不幸的人的利益。
差异原则的指导意义是通过社会和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分配,确保贫穷和不平等问题得到适当解决,以增加社会公正性。
差异原则的目标是达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使他们能够摆脱不利的社会条件和贫穷,以实现人类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避免了不公正的强制和剥削情况。
而差异原则则强调了关心群体的弱势群体,采取措施促进平等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公正。
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被引用来指导各种社会政策和实践。
例如,在教育领域,自由原则可以指导政策制定者通过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流动。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摘要】罗尔斯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其著作《正义论》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应当有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这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至关重要。
差别准则则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并提出在确保每个人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
这两个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理解。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探讨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践这些正义原则,以及如何解决由于不同理念和利益导致的正义冲突。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对于建设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差别准则,指导意义,补充,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著作,被视为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主要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并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原则,应该被所有人遵守。
通过正义原则的确立和实施,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平等和和谐的目标。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着重强调了人们的自由权利,认为自由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这种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自由原则成为了罗尔斯论述正义的重要基石,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和决策。
通过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他关于正义的理论和观点。
这部著作不仅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我们理解社会中的正义和公平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思考。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和观点。
1.2 阐述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通过对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的重要性进行阐述,我们将深入分析这些原则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意义和作用。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
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
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
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
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
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
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
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
它独立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使之具有自然权利的特性。
因此,作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是人人平等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作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
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
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自然资源
的初次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如人的才能、天赋、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运气等偶然因素都会造成个人努力与报酬的不相等。
因此,罗尔斯主张用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加以限制,即“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
根据这一原则,自由的市场不应该是完全放任不管的,而应当用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调节。
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仍然无法避免基于能力和天赋的不平等。
因此,罗尔斯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正。
他认为,任何人的才能都应该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利益。
这就要求“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
这两个正义原则又是有特定的先后顺序的。
罗尔斯认为有两个优先原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是自由优先于平等。
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形:一是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二是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即机会均等优先于分配平等。
而这又有两种情形,一是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二是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那些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罗尔斯的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一种具有明显的平均主
义色彩的自由主义平等思想。
正如罗尔斯所说,“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罗尔斯的思想一经提出,便受到了新保守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批评。
诺齐克作为新保守主义重要代表,在其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批驳罗尔斯差别原则。
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道德界限、道德约束,即如果在国家的产生和活动中没有侵犯个人的权利,那么国家的产生和活动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
由此诺齐克提出了自己的正义原则,指出如果贫富分化现象是正当形成的,就是符合正义的。
国家要打破这种现象以实现平等则需要充分可靠的证据,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社会正义的破坏。
正如诺齐克所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任何平等的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而平等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的;人们希望纠正不平等,但对不平等的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
社群主义者则对罗尔斯的思想予以全面否定,社群主义正是在批判罗尔斯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判集中于两点。
第一,社群主义者认为善优先于正义。
社群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桑德尔指出,罗尔斯的观点颠倒了个人与社群的关系。
桑德尔认为,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社群,个人是社会
的产物,个人的属性是由他所在的社群所决定的,是社群决定了个人,而不是其他。
由此推演出正义不是优先于善或利益,而是善或利益优先于正义。
第二,社群主义者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
桑德尔指出,只有从社群或善的角度才能够界定个人或权利。
因此,权利及其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
由于普遍的善在社会中的物化形式是公共利益,所以,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
罗尔斯的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虽然有其局限,受到了猛烈的批评,但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