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九章宋代的法制解析
第九章“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_

位
马步都虞候朱守殷奉密旨伺帝起居,守殷阴谓帝曰:“德 业振主者身危,功盖天下者不赏,公可谓振主矣,宜自图
之,无与祸会。”
——《旧五代史》卷三五《唐书 ·明宗纪第一》
(三)陈桥兵变
宋
太
祖
赵
殿前都点检、归德军
匡 胤
节度使赵匡胤
960年,陈桥兵变,黄 袍加身。
——《新五代史》卷二四《安重诲传论》
(一)兵制和藩镇的整顿
五代之所以取天下者,皆以兵。兵权所在,则 随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以亡。
——《范香溪先生文集》卷四《五代论》
〔安〕重荣起于军伍,暴得富贵,复睹累朝自 节镇遽升大位,每谓人曰:天子,兵强马壮者 为之,宁有种耶!
——《旧五代史》卷九八《晋书 ·安重荣传》
创建者 杨隆演
李昪 王建 孟知祥 钱镠 王鏻 刘龑 马殷 高季兴 刘崇
都城 广陵 金陵 成都 成都 杭州 福州 广州 长沙 江陵 太原
灭于 南唐 北宋 后唐 北宋 北宋 南唐 北宋 南唐 北宋 北宋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中国西北文物骤衰,实为唐中叶以后一极要之转 变。……黄河流域之气运,不仅关中以西不复兴, 即中部洛阳一带亦不够再做文化、政治的中心点。 中国社会的力量,渐渐退缩到东边来。……自此以 后,南方社会,遂渐渐跨驾到北方社会的上面去。
——李剑农
(一)兵制和藩镇的整顿
中书门下
显德四年(957)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候 集编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已上官,及两省五品 已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
——《五代会要》卷八《定格令》
枢密院
梁之崇政使,乃唐枢密之职,盖出纳之任也,唐常以宦 者为之,至梁戒其祸,始更用士人,其备顾问、参谋议 于中则有之,未始专行事于外也。至〔郭〕崇韬、〔安〕 重诲为之,始复唐枢密之名,然权侔于宰相矣。后世因 之,遂分为二,文事任宰相,武事任枢密。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第九章宋代的功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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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抑豪强、伸贫弱”的均平思想 • 1、他痛恨社会的腐朽现象,关切广大群众的疾苦,
极力主张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 • 2、他在发动变法运动的七年多时间中,二节 王安石
• 一、五行说
• 1、他认为,世界的本原是太极,五行是从太极而来的,他认 为五行是指水、火、木、金、土五种物质元素,五行的变化 产生万物。
• 2、他根据五行的变化来论述万物的发展变化,进而论述社会 的发展变化,从而为他的变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 3、他的五行说注重发展变化,他讲五行变化,重在论述社会 的发展变化,从而论证变法是适应时宜的。他的政治思想是 奠定在以五行学说为核心的朴素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之上。
• 1、他认为,君臣各执职事,正确处理好君臣的关系, 上下同心合力,没有异志,这就是事功告成的重要保 证。
• 2、他认为,君主应辨邪正,专委任,明政体,总权 纲。而臣应尽臣的职分,君主应认真听取臣的意见, 君臣上下同心协力,尽职尽责,才能治理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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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他在批判当时流行的空谈性命义理的斗争中,积 极提倡功利主义思想。
• 2、他认为要从事学问,应以适用为主。他尖锐地揭 露了当时士大夫阶层在理学思想禁锢下严重脱离实际 的状况。
• 3、他还对朱熹等人空谈义理文章,没有实际作为的 作风给以无情的揭露,提出了注重事功的功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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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君臣戮力”的君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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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义利统一的功利思想
• 1、他提出了义利统一、“人非利不生”的观点。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 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 根据历史记载, 根据历史记载,南宋时甚至卖官所得收入已成为国家财 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官吏的考课 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 定升迁。 定升迁。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 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 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官吏的致仕制度 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 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 官员致仕的年龄一般为七十岁 。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一)设立“折杖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 设立“折杖法” 的流、 笞之刑。换言之, 的流、徒、杖、笞之刑。换言之,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 是将原来的笞、 流四种刑罚, 刑,是将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相应 的臀杖或脊杖。是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 的臀杖或脊杖。是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沿用“刺配法” 沿用“刺配法” 宋朝沿用五代时期的“刺配” 宋朝沿用五代时期的“刺配”罚。“刺”指在罪犯脸 部等处刺字; 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 部等处刺字;“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配”是主 是附加刑。刺配是一种混合刑, 刑,“刺”是附加刑。刺配是一种混合刑,是对罪犯同 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一)官吏的选拔 1、科举考试:宋朝选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但其科 、科举考试:宋朝选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径。 举制较以前有很大的发展。 举制较以前有很大的发展。 (1)确立了殿试制度:即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 )确立了殿试制度: 试。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体系和体例,二是具体的法律内容。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和体例主要包括刑法、律例和尚书令制度。
刑法是宋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刑律、疏议、刑统、刑律录等,它们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罪刑的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律例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包括律仪、律制、律节等,具体规定了刑法的各项条款的执行细则。
尚书令制度是宋朝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机构,尚书令是掌管刑狱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案件和颁布法令。
其次,宋朝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婚姻法、房产法、契约法、军事法等。
刑法是宋朝法律中的核心内容,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制度和家庭法律关系,如婚姻的缔结、解除和继承等。
房产法主要规定了土地产权和住房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
契约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军事法则主要涉及军队的组织和纪律,规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军事纪律和军事惩罚等。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宋朝制定的法律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考虑到了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实际情况,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执行。
同时,宋朝法律制度也注重严谨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条款进行了精细的划分和界定,以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对婚姻、房产和合同等领域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尽管宋朝制定了严格的刑法和法律程序,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官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威胁。
二是法律的局限性和陈旧性。
宋朝法律主要依据唐代和前代的法律经验和制度,因此在面对新的社会和经济情况时,律例和刑法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恩荫, B: 恩荫 , 是指借助先辈的政治 地位而得到官职。 地位而得到官职。 “荫子因朝廷惠下之典, 荫子因朝廷惠下之典, 然未有如宋代之滥者。 然未有如宋代之滥者。……… 一人入仕,则子孙亲族, 一人入仕,则子孙亲族,俱事 可得官,大者并可及于门客、 可得官,大者并可及于门客、 医士,可谓滥矣。 医士,可谓滥矣。” ——清·赵翼 清 赵翼 (2)官吏的考课 ——磨勘制和历纸制 磨勘制和历纸制
监察制度——御使台和谏院 3、监察制度 御使台和谏院 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与唐代相比较) (与唐代相比较) 台谏合二为一; (1)台谏合二为一; 由皇帝亲自任命, ( 2 ) 由皇帝亲自任命 , 允许 风闻弹奏,不受任何限制; 风闻弹奏,不受任何限制; (3)加强对地方的监察。
2、审判
第一,皇帝亲自审案定罪; 第一,皇帝亲自审案定罪; 第二,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 第二,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 第三,实行“翻异别勘”的制度; 第三,实行“翻异别勘”的制度; “ 移司别勘” 和 “ 差官别推” 移司别勘 ” 差官别推 ” 第四,规定了严格的审判期限。 第四,规定了严格的审判期限。
总评: 总评 : 宰相实权被一分为 军权划归枢密院, 三 : 军权划归枢密院 , 财权给 了三司使, 了三司使 , 所剩行政权由中书 门下行使, 门下行使 , 但也多因奏请皇帝 而大受限制。 相权的削弱, 而大受限制 。 相权的削弱 , 反 衬出了皇权的加强。 衬出了皇权的加强。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最高地方行政机构, 路,最高地方行政机构, 其权力一分为四: 其权力一分为四: 经略安抚使, 帅司” 掌军事; 经略安抚使,“帅司”,掌军事; 转运使, 漕司” 掌财赋民政; 转运使,“漕司”,掌财赋民政; 提刑按察使, 宪司” 掌司法; 提刑按察使,“宪司”,掌司法; 提举常平使, 仓司” 提举常平使,“仓司”,掌赈灾 以及盐铁专卖。 以及盐铁专卖。 (3)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宋代法制(2)

中国法制史
体现省刑从轻的精神
2、刺配之法
决杖、流配、刺面 黥刑的复活 3、凌迟入律 始于五代
中国法制史
(四)加强皇帝和中央对司法权的控制 1、设立审刑院 职责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 2、皇帝亲自参与办案 3、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 提点刑狱公事(提刑司) 推勘官源自中国法制史2、典卖制度
绝卖 活卖 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优先购买权 (三)折杖法、刺配之法和“凌迟” 入律
中国法制史
1、折杖法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刑均可 折成臀杖和脊杖 笞刑、杖刑—臀杖,7-20下,释放 徒刑—脊杖,13-20下,释放 流刑—脊杖,17-20下,就地配役1年 加役流—脊杖,20下,就地配役3年
中国法制史
二、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 对策: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强干弱枝 2、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功利思想 义利双行 农商并重
中国法制史
三、宋律的主要变化 (一)制定“盗贼重法”,加重对“盗贼” 的处罚
1、《重法地法》
“重法地”
2、《盗贼重法》
3、谋反、谋大逆、谋叛 腰斩、弃市、凌迟
中国法制史
(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 度,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1、租佃关系 红契 土地所有权的凭证 赤契 成了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基本形式 客户—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 编户
中国法制史
(1)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 对分制 四六分成 皇佑法 (2)维护地主与佃农之间不平等 的法律地位 (3)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限制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八章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1)考选与任用。 (2)考课与奖惩。 (3)致仕。 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 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 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 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 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 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条法事类 3.例
(二)刑事法律规范
1.刑事政策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2)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4)肆行“恩宥”。 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墨之罪。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3)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4)管置。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 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
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 《易》、《春秋》、《周礼》;
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 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由太祖诏“付大理寺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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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 当
倚当:一定的期限内由倚当主占有田宅,获 取全部的收益,期满后或田宅收益相当于原“当
价”的两倍时,田宅即应归还原主。
3、典当契约(制度)
发展:魏晋以后几百年的战乱和分裂使得政府
信用和儒家伦理信用下降,这就使士族地主金融 和建立在宗教信用之上的寺院金融异军突起。南 北朝时寺院信用快速发展,出现专门管理寺院财 产的寺库。寺库是中国金融史上最早的金融机构, 是后世典当、存钱、拍卖、汇兑等行业的鼻祖。 魏晋南北朝时寺院金融的核心是借贷。借贷包括 质举和举贷。质举即后世的典当。唐时称质举为 “僦柜质钱”。 典卖,初见唐中期民间典帖,唐末用典或典当代替 典帖或赁帖。五代始用典卖一词,宋确立了典卖 制度。典物常为不动产。
佃农较之部曲,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获取了少许自由。
评价:租佃制是社会发展的反映。租佃契约的出现表明佃客成为租佃关
系的主体,其法律地位有所提高,租佃关系成为经济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 系。 但国家以法律手段保护租佃关系,严禁佃户逃亡。而双方仍存在不平等。《 宋史·刑法志》:“佃客犯主人,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 下减凡人一等”。
昭穆相当者”,分为:立继子(夫亡妻在时收养)和命继子(夫妇双 亡后由近尊亲属指定)。②异姓养子:在本宗族以外收养的继子。
2、养子的继承权:与亲子同,但“命继者,于诸
无在室、归宗诸女,只得家财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五分之一。
㈡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守志寡妇可代位继承丈夫应承份额 2、妾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3、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思考题1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 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 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 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 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 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㈢制定《户绝条贯》
1.女儿有继承权:“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 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 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 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 百贯已上三分中给一分。已上给出嫁诸女并至二千贯止,若及二 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2.出嫁亲姑、姐妹、侄女有一定的继承权,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 之一 3.无女则养子入舍婿等同居之人有一定的继承权,其份额为遗产 的三分之二 4.无女、姑、姐妹、侄女及同居之人其他近亲属对户绝财产有继 承权。 5.无近亲属,土地承佃人对遗产中的土地有继承权。
③将《唐律》中“余条准此”条汇集为称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44条,列入“名例律”。
④新增“起请”条32条。窦仪等人将《宋刑统
》所列律敕令格式加以审核,向皇帝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称 为“起请”条,冠以“臣等参详”,排在敕、令、格、式之 后。
⑤删去了唐律每篇所列的历史渊源部分, 改动了个别字,如将“十恶”中的“大不敬”改
为“大不恭”。
2、编敕及特点
敕:皇帝批准的、针对特定人或事的由中书颁发的命令 编敕:宋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将单行的散敕分门 别类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立法过程,编 纂后的敕也称编敕。分三个阶段: ①宋初编《建隆新编敕》。“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 载,以敕令格式定之”。特点:律主敕辅、以敕补律。 ②宋太宗、真宗、仁宗时有《太平兴国编敕》《淳 化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庆历编敕》 《嘉祐编敕》,量多。特点:律敕并行。 ③神宗时修《熙宁编敕》。“律不足以周事情,凡 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特点:以敕破律,以敕 代律。
3、编
例
编例:把散例通过汇编而使其上升为具有 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形式,如《熙宁 法寺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编例始于神宗,南宋更频繁。包括断例 (指审判案件的成例)和指挥(指中央机 关对下级机关下达的指令) 例的编制和使用使《刑统》徒有其名,出现 “以例为要”“非例无行”的局面。神宗 时,出现“以例破律”的情况,南宋达到顶 峰。宋朝不仅以敕破律、代律,且以例破律、 代律,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4、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南宋谢深甫编纂的一部法典。它以事 分门门下分类,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 令、格、式、申明(法律解释)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敕、令、格、式 合编,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将敕令分类编 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其后有宁宗朝的《
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的《淳祐条法事类》。
二、主要立法
1、宋刑统 2、编敕 3、编例 4、条法事类
1、《宋刑统》
A、《宋刑统》简介 B 、《宋刑统》的变化
A、《宋刑统》简介
宋太祖建隆三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 和苏晓等人依《显德刑统》修律,次年完成 《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 30卷、12篇、213门、502条,条文后附有 令、格、式、敕177条,起请条32条。它 是宋朝的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 行的封建法典。
4、租佃契约
租佃制:以契约为纽带,佃农租种田主土地缴纳 地租的经济关系。以租佃契约为凭。 契约内容:租种期限、地租数额、交租日期等,以确认田主与佃户间
的租佃关系。
《宋会要》:宋仁宗天圣五年11月诏:“自今 以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 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 如主人非法拦占,许经县论详”。这说明,租佃制下的
2、土地买卖契约的程序
①先问亲邻。《刑统》:“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东、南为上,西、北次之);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②输钱印契:即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③过割赋税:到政府部门办理赋税义务的转移。 ④原主离业:订立契约后,须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
②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买卖、继承和赠与
③牌记:宋朝首创的表明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不可侵犯的纪录页,俗
称“书牌”,是官府认可的合法版权标志。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分类 2、土地买卖契约的要件 3、典当契约 4、租佃契约
1、买卖契约的分类
①绝卖:一般买卖,出卖一经完成,卖方就丧失 其物的所有权。 ②活卖:典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 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③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 取出卖物的价金的一种交易形式。
梅茵: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古代法)
三、婚姻制度
1、结婚:官府不禁止奴婢与官人通婚,但不许与本主同居亲结婚 2、离婚条件放宽:妇女离婚主动权扩大,夫死或
离异再嫁得到法律保护。①定婚后男方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可离 婚。②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予改嫁或离婚。但妻 妾擅走者徒三年,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⑤原则:严禁一物两典,否则业主、牙人、邻
人及在契约上署名的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准盗论, 不受钱者减一等,仍征钱还被欺之人”。
⑥出典人的资格:“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
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务私自质举、及卖田 宅…违而辄与及卖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或妇女 难于面对(承典人)者,须隔帘亲闻商量,方可交易”。 “应典物业,或指明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其亲 信人,当面署押契帖”;如家长不在,又一时难返,则 须报州县批准;如卑幼擅自典卖,或伪冒家长姓名典卖, 则典卖无效,并依法处刑。
思考题2
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 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 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答案:AD
思考题3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 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 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 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 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 ABCD
第九章 宋代的法制
960-1127-1279
思考题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 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 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 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 ABCD
B、宋刑统的变化
①分门别类。唐律有篇无门,《刑统》把性质相
同或相近的律条12篇计213门,每篇之下若干门,门下若 干条。如《名例律》分为24门57条, 这使律典的眉目清 晰适用。
②添附敕、令、格、式177条。将唐朝开
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近250年间各朝继续通行敕、令、格、 式加以审定,分门别类,依照时间顺序附在相关律疏之 后,加“准”字以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