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和任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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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储运网H t t p ://w w w .c h i n a c h u y u n .c o m0.引言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的研究背景具体如下:在经济发展中,近年来我国一直提倡在发展国有企业时对所有制经济进行混合,其目的是为了在市场变化中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加迅速地适应,并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动态调整与合理进退[1]。

在此背景下,如何使各主体之间成功实现管理与资本的融合成为目前国有企业的重点管理问题。

对于那些国有参股企业,其信息往往较为不对称且占据的股权比例小,使监管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在管理国有企业参股股权时往往难度较大[2]。

并且不同于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政府作为普通参股者,同样只占据了较低股权比例,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时也不占据优势[3]。

以及在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参股企业还可能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使管理国有参股股权的难度更大。

1.国有参股企业来源国有参股企业的来源共四种,一种是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而形成的[4]。

目前很多国有企业都在进行体制改革以实现对产权进行明晰管理以及政企分开的目标,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

当改革后政府仅对较少股份进行保留即成为国有参股企业。

一种是通过国企混改而形成的。

也就是在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中对外资、集体资本以及非公有资本进行引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5]。

其中部分企业出现国有股份比例较低的现象,形成了少量国有参股企业。

一种是通过政策性投资而形成的。

政府为扶持重点项目、加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会根据地区发展规划或上级要求对资金进行筹集,使具备经营国有资产职能的一些部门成为投资中的主体进行投资而形成。

还有一种是在经营国有资产的部门或国有企业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形成的。

2.存在问题2.1对参股企业缺乏意识管理与其他性质的企业相同,国有参股企业的运作和管理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来进行,而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不同的是,其股份中包含国有股份。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罗晓宇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罗晓宇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罗晓宇发布时间:2023-06-02T03:21:40.071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3年6期作者:罗晓宇[导读]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成都 610051一、参股管理存在的困难(一)法人治理难因为参股投资的原因,对被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情况难以完全掌握。

若被投资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融资决策事项不规范不合理,导致其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逐渐影响整个企业的管理运营。

参股股东难以及时掌握企业治理的情况,难以有效沟通。

(二)财务管控难对于参股投资的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并且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于重要的财务信息,更是难以及时掌握。

目前大多数参股企业均是通过年度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议案将财务信息传递给股东,但内容也非常有限。

此外,对于参股比例较小的国有股东,存在无法选派董事会或监事会人员的情况,从而对所投资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作为参股股东,很难做到主动跟踪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也鲜有建立长期信息获取的机制,从而获取信息比较被动且滞后。

同时,对于已经获取到的财务信息,股东方更多的是简单收集、保存、查阅和有限的共享,难以对参股企业的经营信息进行更大价值和范围的挖掘。

(三)股权管理难国有参股股东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同时,作为国有参股的股东,其更加看重的是参股股权的经济收益,并且以投资收益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之一,从而导致企业仅仅关注投资收益,忽视了被投资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

(四)人员履职难对于一些国有参股股东,其对参股企业董监高的选派存在主观性,未能建立健全的外派人员选派机制。

包括所委派人员的业务能力良莠不齐,履职能力欠缺,对于所需要负担的监管职责不清晰,未能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情况,从而导致履行职责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五)监管途径缺对于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的企业,大多数国有股东只是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企业管理,对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少之又少,国资监管落实不够全面。

员工(高管)持股协议7篇

员工(高管)持股协议7篇

员工(高管)持股协议7篇篇1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经友好协商,乙方以其在公司的职务及专业能力,获得公司赋予的高管特权,并基于此机会参与公司股份的持有。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1. 乙方通过持有公司股份,共享公司的发展与成长带来的利益。

2.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 促进甲乙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持股方式1. 乙方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方式持有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

2. 乙方持股比例根据公司决策层决议确定。

三、双方权益1. 甲方权益:(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重大决策。

(2)享有公司股份的收益权。

(3)对乙方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2. 乙方权益:(1)享有公司股份的收益权。

(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3)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乙方的义务1. 忠实履行高管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

3. 不得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

4. 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5. 不得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五、股份变动1.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乙方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2. 如乙方离职或被辞退,其所持股份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进行处理。

3. 如乙方工作表现优异,可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篇2本协议旨在明确员工(高管)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股份持有和管理事项。

一、协议前言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股份的持有、管理和转让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Sean 2011.8.18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2、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在此不赘述)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

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

(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

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员工(高管)持股协议7篇

员工(高管)持股协议7篇

员工(高管)持股协议7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员工(高管)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一、协议双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姓名】二、持股原则1. 本协议基于乙方的职务表现及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使其享有公司股东的权益。

2. 乙方持股份额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政策确定。

三、持股内容1. 乙方持有的股份比例:【具体比例】2. 持股类型:【具体类型,如普通股、优先股等】3. 持股期限:【具体期限,如永久持有或一定年限】4. 股份的分配与登记:公司应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将乙方所持有的股份在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出具持股证明。

四、权利义务1. 乙方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查账权等。

2. 乙方应履行公司股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公司章程、参与公司治理、承担股东责任等。

3. 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4. 乙方应对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努力提升公司业绩。

五、股权变动1. 若乙方因各种原因离职,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份。

2. 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乙方所持有的股份应根据公司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进行处理。

3. 乙方所持股份的转让、赠与、继承等事宜,应遵守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并报经公司批准。

六、法律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九、附则篇2本协议旨在明确员工(高管)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关于股份的持有、转让、管理等相关事项。

股东、董监高任职问题

股东、董监高任职问题

股东、董监高任职问题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电力企业职工持股与关联交易常见的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电力改制

电力企业职工持股与关联交易常见的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电力改制

电力企业职工持股与关联交易常见的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1、存在的违规行为(1)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三部委《关于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中规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

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2)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规定:“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电力企业干部职工直间接持股1年内(2008年3月19日起)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

”(3)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改制主体的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2、存在的违纪行为1995年至2004年,中央纪委共有6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出了21项规定,共计28个“不准”和“不得”。

如: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继续深入开展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自查自纠报告

继续深入开展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企业
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自查自纠报告
公司纪委监察部:
根据《关于转发中国电建集团继续深入开展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通知》十六局党[2012]18号,根据我处实际情况,对我处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了集中自查自纠,现对我处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为确保此次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顺利完成,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我处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要求,一律按规定办。

我处于4月11日起对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及一名调研员共6人认真开展了自查清理工作,6位同志如实填写了个人登记表和统计表,经过对持股、投资和兼职的调查统计工作,我处领导人员没有存在持股、投资和兼职的现象。

二、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
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界定政策及处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规范持股、投资和兼职行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主要成效和今后的做法
因我处属公司后勤单位,资金方面属报账制度,经检查我处领导人员没有存在持股、投资和兼职的现象。

通过自查自纠,也起到了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今后要建立长效机制,要经常性地教育学习,从而在今后根本上防止、消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抄送:公司纪检监察部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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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股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提出,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二是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在央企整体上市后,很多包含职工股的国企,在整体上市前都面临回购和清退职工持股的问题。

证监会认为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存在瑕疵,凡有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导致了大量的国企上市遇到阻碍。

A+H整体上市的中国中铁出资10亿元清退职工股,计划整体上市的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因职工股处理问题上市工作耽误。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
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1993〕114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实际上,上市银行中,员工持股计划方面,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进行了试点,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已实施了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2004年,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推动下属事业单位印务中心转企改制,与1家民营企业、7名原印务中心工事业编制身份干部和职工合资设立宁波报业印刷有限公司。

集团以现有
印刷设备折价入股,持股51%,民营企业以50亩土地原价入股,不足部分现金补入,占股34%,干部和职工(新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员工骨干)以现金900万元入股15%。

宁波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中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甬党办发〔2004〕35号)批复同意。

2010年宁波市审计局审计认为,印刷公司从国有股东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取得关联交易收入和利润占本企业收入和利润的比例分别为75%和69%,不符合139号文件第(九)条中“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的相关规定,提出整改措施为:集团向印刷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领导班子,加强对印刷公司的控制力度;制定对控股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和价格联动机制等。

关于任职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提出,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单位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下属上市公司中担任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同时,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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