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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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新榜连续2年全国公众号总排名前5不止一位朋友问我,中国入世之后确实履行了入世承诺吗?我按照我的了解告诉他们,基本上充分履行了。

也不止一位朋友希望我写一篇文章讨论这一问题。

然而,我总是不敢答应。

很少有人能够理解,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太适合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过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年29号文),要求各部门各地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主要是WTO 合规工作,对任何贸易政策的制定都要进行合规性评估,不合规的不能发布。

在有的时候,就单个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可能都需要对这个政策本身以及相应的WTO规则有深入的了解,我和我的一些同行研究者也经常会对某个政策是否合规产生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对整个政策和法律体系进行合规性评估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这远非我自己能够完成的。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首次针对我国对外贸易情况发布白皮书,宣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部履行到位。

这一白皮书所包含的信息应该是完整和权威的,但由于是中国政府自己做出的评价,因此很难用来说服我的朋友们。

因此我需要从其他各个角度来向朋友们解释,一个贸易谈判对手的中立评价世贸组织有两套机制来保证成员的合规。

这里我们先看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关于争端解决机制中反映出来的信息我们在后面讨论。

每隔一段时间,世贸组织成员都要接受贸易政策评估。

中国、美国、欧盟、日本这四个贸易量最大的成员是每两年一次接受评估,其他成员是每四年、六年以至更长时间接受一次评估。

从2019年开始,四大成员的评估周期改为三年。

在最近对中国的一次评估,即2016年的评估中,中国收到了1800多个质询问题,中国代表都要一一回答。

中国政府和WTO秘书处分别都要出具报告并且公布,评审机构要把评审会议记录也进行公布,这些在WTO网站上都可以公开查询,评审机构主席最后会发布总结陈辞。

在评审机构主席的总结中,我们会看到直言不讳的评价,有肯定也会提出不足,但总体是比较客观的。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摘要:从中国敲响复关之门到正式入世历经十五年(1986年~2001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

期间经历了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台湾问题,曲折艰辛的中美双边谈判、中欧双边谈判等很多挑战和挫折,中国也在不损害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的前提下不断做出让步,做出承诺。

终于在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入世后,我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恪守WTO基本规则和协定,承担相应义务,切实履行着对外承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抓住了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关键字:承诺机遇挑战一、谈判过程困难重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然不愿意看到一个稳定的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中国,复关入世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大步,美国自然不会轻易放过,蓄意制造事端,搅乱谈判,还频频提出对中国不公平的要求。

1989年中美关于中国复关的双边磋商中,美国代表团提出了针对中国复关的“五点立场”,包括经济改革问题,保障机制等,它的内容大大超出了原来仅仅关注的关税与非关税减让和透明度问题,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利益。

在审议中国经济体制的同时,工作组主席基拉德安排了十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十个主要发展中国家参加与中国代表团进行多变非正式磋商,这意味这中国复关进入实质性议程。

美国对此极力反对美国代表在大会上公开提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具体走向也不清楚,应继续对中国经济体制进行审议。

欧盟随即符附和。

当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提出反对意见时,美国代表当即粗暴打断:“请住嘴,在这个问题上你没有资格发言。

”令在座各国代表错愕。

直到1994年12月20日,中国与美国,欧盟还是没有达成共识,这标志着中国8年来为复关所做出的努力,所受的挫折都没有得到回报,复关失败了。

1995年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的复关谈判从此转入入世谈判1999年4月8日,中美双方发表的《联合声明》出现巨大差异,美国公布的《中美联合声明》出现了三个附件(即《关于农、工、服务行业市场开放承诺》、《关于农产品检疫标准的合作协议》、《关于入世贸议定书承诺》),中国发表的声明中却没有。

中国加入wto双休承诺的条款

中国加入wto双休承诺的条款

中国加入wto双休承诺的条款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了一系列的双休
日规定。

其中主要的条款包括:
1. 实施双休日制度:中国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双休日制度,即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

这意味着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每周能够享受到连续的两天休息时间。

2. 对特殊行业的适用:中国在加入WTO时,对一些特殊行业
如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有一定的例外规定。

这些行业将根据需要采取灵活的双休日安排,以保证基本服务的正常运行。

3. 休息时间的强制执行:中国承诺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执行双休日制度。

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能够有效地给员工安排休息时间,相关管理部门会加强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并倡导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4. 假期制度改革:中国还承诺逐步完善假期制度,提高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这包括逐步扩大带薪年假的范围和增加年假天数,提高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安排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双休日制度和假期安排可能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具体执行细则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解释和落实。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承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承诺

二、服务贸易承诺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对服务贸易作出了不同程度市场准入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至6年内逐步实施。

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运输服务等9个部门及其70多个分部门和子部门。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以及其他未包括的服务没有承诺。

我国可以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l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列入议定书所附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条件。

服务贸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与具体承诺两个方面,水平承诺主要是:1.商业存在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规定。

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除非在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管理咨询等特定部门的具体承诺中另有规定。

.有关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1)居住目的为70年;(2)工业目的为50年;(3)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5)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

2.自然人流动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住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1)对于在中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2)对于被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加入世贸中国的承诺

加入世贸中国的承诺

加入世贸中国的承诺
世贸组织成员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需要做出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包括:
1.关税承诺:降低关税水平,提高关税透明度,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2.非关税壁垒承诺:减少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许可证、技术标准等。

3.服务贸易承诺: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提高服务贸易透明度。

4.知识产权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遵守相关国际协议。

5.政府采购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6.农业承诺:减少农业补贴,遵守相关国际协议。

7.贸易便利化承诺:简化贸易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这些承诺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加入五年内,我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其他非审慎性限制。

2006年12月11,在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后,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中国将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诺,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

今年4月2日,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东亚银行(中国)和花旗银行(中国)在上海正式开业。

23日,这四家外资法人银行正式向国内本地居民提供全面人民币业务。

从此,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将进入短兵相接的时代。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中国与WTO—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承担的义务

中国与WTO—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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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3月 5日 , 苏 省 外 专 局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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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依照这些义务,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另有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可获得的经常性国际贸易外汇不以个人或企业的创汇额为限。

注:GATT1994规定,全体成员方应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便在基金所主观的外汇问题和成员方全体所主管的数量现在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采取一种协调的政策。

各成员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妨碍GATT1994各项规定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防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项规定的实现。

1.3 外商投资措施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TRIMS协定》)。

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在分配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行使任何其他批准方式时,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商;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使用当地投入物、提供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特别是在投资的范围内,只要投资双方同意。

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

注:《TRIMS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并具体列举了5种禁止使用的违反上述原则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

关于取消与《TRIMS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性安排方面,中国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

注:《TRIMS协定》第5条要求:成员应限期取消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

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度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

在"入世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度期,应立即予以取消。

在过度期内,为了不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成员方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设立企业的具体的投资措施用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①新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设立的企业与已设立的企业之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同对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中国的投资导向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

汽车行业的市场准入。

承诺修正汽车产业政策,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在加入后2年内逐步取消。

将提高只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

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千万美元,加入后2年的9千万美元,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

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自加入时起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

1.4 国际收支措施中国有权充分使用WTO的国际收支规定,在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国际收支状况。

中国将全面遵守GATT1994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以下简称《BOPs谅解》)的规定。

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将严格依照GATT1994和《BOPs谅解》,且不超过处理特定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限度。

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只为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实施,而不用于保护特定部门、产业或产品,但对于"必需品"除外。

注:根据《BOPs谅解》,"必需品"指某些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中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

对于"必需品",成员方可采用与别的产品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优先进口必需的货物。

将优先援用《BOPs谅解》所列的价格机制措施,如援用的措施不属价格机制措施,则会尽快将这些措施转为价格机制措施。

注:价格机制措施指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对进口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

《BOPs谅解》规定,各成员应优先选择价格机制措施,尽量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

1.5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

中国保证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用性,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

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除非与《WTO协定》相一致。

在购买和销售方面给予外国产品或服务非歧视待遇。

国有企业的购买和销售将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的规定,还包括GATT1994关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规定。

1.6 定价政策不对议定书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并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议定书附件4所列清单包括: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烟草、食盐、天然气、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1374.183,18.07,1.33%):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运输服务、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住宅销售价格和租用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

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者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作用。

中国保证对进口产品的提价,特别是国营贸易企业进行的提价,不造成超过货物贸易减让表中所允许保护的水平的保护,或根据WTO规则不能被证明为合理。

2.关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体制方面的承诺3、关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方面的承诺3.1 贸易权(进出口经营权)逐步放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中国将在入世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审批制。

在加入后3年过渡期内,所有企业将有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

但是,此种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分销权。

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服务贸易项下的减让表进行。

(A)自加入时起,将取消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当地成分、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表现要求,如在进出口方面的表现。

(B)对于全资中资企业,将降低获得进出口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在3年过渡期结束时取消审批制。

(C)在过渡期内,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和范围。

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的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进出口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进出口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进出口权。

(D)在加入后3年内,将给予所有在中国的企业进出口权。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执照。

在进出口权方面提供国民待遇在进出口权方面,除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将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获得进出口权的任何要求仅为通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

拥有进出口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所有与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的要求,但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金和以往表现有关的要求。

对于所有进出口货物,将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逐步放开指定经营产品的进口权中国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晴纶、钢材实行指定公司经营,对于指定经营的产品,在3年的过渡期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后取消指定经营制度。

在3年期末,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所有外国企业和个人将被允许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此类货物。

中国将取消将贸易量作为获得这些产品贸易权的一项标准,降低最低资本金要求,并将指定经营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在生产最终货物过程中使用此类货物的企业和在中国分销此类货物的企业。

在过渡期内,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任何企业资格标准不对进出口构成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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