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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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文章属性•【案由】再审无罪赔偿•【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原死刑判决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项目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被害人父母生活费根据其现实生活状况依法酌定。

正文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理由】原死刑判决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项目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被害人父母生活费根据其现实生活状况依法酌定。

【基本案情】1996年6月,呼格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呼格某某无罪。

呼格某某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某某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决定书送达后,李三仁、尚爱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案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评论【典型意义】呼格某某案的再审改判和国家赔偿,在国内外均产生重大影响。

受害人死亡的此类国家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问题上,法律规定尚不明晰,亦无经验可资借鉴。

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审判理念,认真研判法律难题,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作者:白冰来源:《理论探索》2020年第04期〔摘要〕在对被告人阅卷权的争论中,实务人士担忧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翻供恐惧症”在刑事司法中有普遍的现实表现:竭力寻求限制翻供发生的对策,赋予翻供畸高的代价,有意忽视翻供对案件审理的价值。

“翻供恐惧症”的原因主要包括: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口供中心主义产生的负面影响,庭审缺乏实质性内容。

破解“翻供恐惧症”,应当确立尊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决定翻供与否的观念;充分发挥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应对翻供的作用;提升刑事侦查水平,摆脱对口供的片面依赖;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削弱被告人翻供的消极后果。

〔关键词〕翻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4-0120-09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该条款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自此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在笔者看来,针对该条款的争论,主要聚焦在是否认同被告人有阅卷权这一问题上。

主张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论者指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正当性在于:被告人是辩护权的行使者;阅卷权是被告人参与举证和质证活动的程序保障;阅卷权是被告人获悉起诉罪名和理由的应有之义;阅卷权是被告人与律师协调辩护思路的保证〔1 〕。

律师界也有人士认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知悉权、有利于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国际惯例〔2 〕。

然而,有些实务界人士却表示出自己的担忧。

有检察官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知悉全部犯罪证据,有可能对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指控证据予以销毁、隐匿,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辩解、否认,甚至出现伪造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况,一些侦查人员也对此有类似的担忧。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论者指出,“告诉案内相关证据违反证据保密原则,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会导致不正常翻供”,“在案证据状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想获悉的内容,也是决定其是否交代、交代到什么程度、交代后是否翻供的最主要依据” 〔3 〕。

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5日11:20 综合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

还有多少活着的呼格吉勒图

还有多少活着的呼格吉勒图

据多家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今天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呼格吉勒图已经在十八岁豆蔻年华的时候被以强奸杀人罪枪毙了,要不是赵志红供述自己是“真凶”,可能这一家要永远背负着骂名。

不论怎么纠责、赔偿,谁也挽回不了那条年轻的生命。

“刑讯逼供”这一落后的余毒,还存在于我们身边,好大喜功的公安局长带领一群狼狈为奸的手下,一方面做政绩、树形象,一方面肆意把公权变为私利。

蒙在鼓里的、受利的拼命为其叫好,受害的却无处喊冤。

是不是只有巧合遇到“真凶”自己交代,那些受冤的人在可以得雪?是不是非要献出生命,才会有人正视冤屈。

黑龙江大庆,因石油而为城,却因冤假错案红于网络。

曹力伟局长更是好大喜功的楷模,办案必带随行记者,“豪言”更是毫无遮拦。

视大庆为国中之国,办案从来都是按其自己的意愿。

曹力伟局长因打“黑油”而昭著,华丽的白人大案一件接着一件。

媒体更是不遗余力的宣扬,然而有人看见这背后的眼泪吗?李**、刘**、王**,两个盘锦石化的员工,一个中野石化出纳,3个每个月2000多工资的普通人,因为曹局长的单位犯罪需要,已经被关押30多个月了。

我们是小民,总觉得媒体宣扬的跨省出击似乎是打脸,然而大庆公安局好像很享受,似乎自己的不作为,反而是光荣。

我们是小民,不知道动辄几千吨几万吨的原油是如何能从这么“高明”的局长眼瞎溜走于大半个中国,似乎家里的小狗都能看好院里物品,一声声犬吠就能吓走几份居心叵测。

我们是小民,不懂那些站在镜头前满面红光宣扬战绩的人是不是真有那么高大,就知道背后有老百姓骂的人一定是恬不知耻。

案件的纠错一个接着一个的报道,似乎法制的春天已经不远,只是不知几时能轮到我们。

那些被冤抓错判的员工,被刑讯致死的生命,被夷为平地的企业,被占有的钱财,肆无忌惮践踏的尊严,这些屈辱,这些“债',正等着偿还!。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全国首例公开宣告纠正已执行死刑的错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嫌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因“一案两凶”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在9年前,呼格吉勒图已因“4·9”女尸案被枪决。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

此后,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至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出现转机。

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持续9年上访。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因此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案的再审将实行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拒绝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呼格父母拒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关于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立案再审的消息一公布,国内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纷纷要求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接受采访。

依照常理,在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的节骨眼上,李三仁夫妇借助媒体壮壮声势,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吐一吐积压多年的不快,绝对不会有人说长道短。

可是,老两口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

对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求,李三仁先表示一下感谢,然后便客气地说:“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

”至今,李三仁夫妇没有直接接受过外媒记者的采访。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引起了全国关注。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1年的命案,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年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曾经被广泛报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

下面从五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案件。

一、案件的起因2011年5月,内蒙古草原上的蒙古族姑娘莫日格勒图在草原上遇害,尸体被发现后呼格吉勒图成为案件唯一嫌疑人。

经过审判,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他对此一直表示自己是冤枉的。

二、案件的进展在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后,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律师经过多年的努力要求再审,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是无罪的。

这些证据包括验尸报告、DNA鉴定结果等,均指示莫日格勒图是自杀身亡。

经过多年的等待,最终在2018年9月经过再审的结果,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是因为呼格吉勒图的揭发揭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对判决的不满。

本案已成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一次真实反映,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同时也使现行的司法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反思。

四、案件的启示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特定案件的判决,往往需要更加审慎。

同时,中国这个语境背景下,法官是执法的一方,而执法者有时候很可能发生失误或默认可能性,这一情形极为常见。

因此,建议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相关的司法工作进行标准化,以进一步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案件的结论对于呼格吉勒图这一事件的结论,除了让人对中国司法制度产生的质疑并不断反思外,我们更应看到了案件改判为无罪所所代表的意义。

在保障司法制度权利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呼唤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

无论是法官还是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公正、公平等方面,都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平等对待。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再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系被告人某某,现就本案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罪,但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对原判决持有异议,并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审理,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案情回顾本案起因于某某公司的财务丑闻,我作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被指控参与了财务舞弊行为。

一审法院基于某人的指证和证据链条推论,对我判处了有期徒刑。

我在一审时已提出一些疑点和异议,但未得到法院合理的回应和解释。

二、关键证据质疑1. 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问题某人在庭审中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向法院指控了多名公司员工参与了财务舞弊活动,其中包括我。

然而,某人自身是公司的高管,作为主要责任人,其证词存在很大的利益驱动性,因此其证词的可信度受到了极大的质疑。

2. 物证链的完整性在本案中,财务报表被作为关键证据,而这些财务报表是由某人将其从公司电脑中获得并提供给法院的。

然而,这些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何得到保证?其获取和提供过程中是否存在篡改的可能性?这些问题并未得到充分的审查,也没有相关技术鉴定的证据,因此存在对物证链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质疑。

三、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案件中涉及的多位证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证言也值得质疑和核实。

对于一审法院而言,是否充分发挥了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反驳?是否审查了证人的身份和可能的动机?这些都是需要再审法院认真审查的关键点。

四、补充辩护材料的遗漏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些关键的辩护材料用以辩护和证明我无罪的立场,但很遗憾,这些材料在审判过程中未被充分考虑和应用。

我认为这些材料对我申请再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再审法院能重新审查相关材料并予以合理评估。

综上所述,我在此申请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希望贵院能充分审查本案的所有细节和疑点,依法公正审理,并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望贵院重视并慎重处理。

此致某某(申请再审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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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

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

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

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

对呼格吉勒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再审中,申诉人李某某、尚某某请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辩护意见。

主要理由:1、杨某某去往案发现场的时间和呼格吉勒图具有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不符合逻辑。

2、呼格吉勒图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有关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

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作案。

认定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衣着、体貌、口音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

4、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实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

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 型。

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

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

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

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炜
审判员王学雷
审判员图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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