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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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水环境、改善水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法规,我深刻认识到水污染对人类生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也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性和必要性。

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保护水环境制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起着统一管理和监管的作用,对于水污染的防治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有效地改善和保护水环境。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源的控制给予了明确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类型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加强了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裁。

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只有从源头上抓住污染问题,才能够有效解决水污染问题。

再次,水污染防治法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要求。

法律法规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限制和保护措施,对于宣传普及水资源节约利用观念,推动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也给予了重视。

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保护水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节约用水,珍惜每一滴水资源。

最后,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保护水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水是生命之源,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水资源的保护和水环境的改善都是至关重要的。

我会将学习到的知识付诸实践,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事务,倡导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理念,为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作出一份贡献。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深入学习《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法律的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对如何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特别关注了法律中对于水污染源头控制的相关规定。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这让我意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中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维护水环境的清洁与安全。

同时,我也注意到了法律对于水污染监管和法律责任的严格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学习这些规定,我认识到了遵守法律、依法行事的重要性,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此外,我还学习了《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我认为,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可以有效提高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增强社会的监督力度。

这不仅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也是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我国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我将积极践行法律精神,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为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
量。

同时,我也期待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水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中,为推动我国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做出积极的努力。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的相关知识,我深刻认识到水污染的严重性及其对人类生存和健康的危害。

同时,我也认识到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水环境保护工作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以下是我对《水污染防治法》学习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学习《水污染防治法》使我深刻认识到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水是生命之源,但如果水受到污染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而且,水污染不仅仅是一种局部问题,而是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例如,如果水源地遭受污染,就会影响到农田的灌溉、农作物的生长,从而威胁到食物安全。

另外,水污染还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环境。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到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鼓舞我积极参与到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去。

其次,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认识到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并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水污染防治需要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

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企业要落实环保责任,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物排放;公众要提高环保意识,节水节电,减少污染源的产生。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明白了水污染防治需要各方的努力共同推进,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

再次,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了解到法律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环境和水资源的重要保障。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各种水污染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更加坚信只有依法行事,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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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xx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后,通过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过去企业是“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利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部门。

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我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今后在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篇: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总昰想太多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水污染防治法让我对水污染的严重程度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加重视了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首先,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保护水资源和维护人民健康的必要措施。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目前我国水环境状况严峻,水污染问题严重。

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促使各方面更加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成本,对于那些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了违法成本,形成了社会共治的局面。

再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起来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而且,法律还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最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落实。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用水和水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落地生根。

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不仅需要有力的法律手段,更需要各方面合力,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护好水资源,建设美丽中国。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意识到水污染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将会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积极参与到水环境保护中去,为保护水资源、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在我看来,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份良心”。

这部法律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民健康和推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些感受和看法。

首先,水污染防治法让人深思。

这是对环境问题的一次全面回顾和更加系统化的整合,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中的一次有力尝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不止是一件小事,而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

我们应该从自身利益和社会责任出发,为保护环境带来真正的变革。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给了我们更多责任。

我们都要承认,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为环境保护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尤其是像我们这些新生代,更应该有自觉意识去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养成环保的良好习惯,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再次,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道良方。

这部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先进的治污技术和经验,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掌握环保技术,进一步提高中国环境保护的水平。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将让我们真正地认识到,环境问题不是一项小事,真正需要我们付出很大的代价去解决。

最后,我想谈一下读这部法律的体验。

在读完这部法律之后,我既有收获,也有感触。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这不仅是一场人与自然的战争,更是一个关系到我们所有人的文明进化的战役。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又深深感受到了政府对于环保事业的重视,这也为我们推动环保事业注入了更多的信心和动力。

总之,我认为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宝贵的资产,这部资产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的文明素养。

在学习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做对待环境问题,应该有保护环境、遵守法律、公民意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考虑,从而习惯于环保的良好行为习惯。

无论是在未来的社会中还是在未来的政府中,我认为,能够意识到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推进环境事业的发展才是顶级社会公民的人才。

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题目: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引言: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时代下我国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立法文件,对于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我深刻认识到水资源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本文将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能够进一步提高对新法的认识和应用。

一、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是在当前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迫切需求的产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水资源形势逐渐严峻,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水质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内容: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金、水环境保护与修复、排放许可与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责任和监管措施等。

这些内容全面规划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三、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收获通过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我收获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是对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现象的深刻反思。

学习法律尊重水资源的独特价值,强调水与人类、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激发了我对环境保护的深刻认识。

只有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才能转变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实施绿色发展,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责任意识水污染防治法将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规范。

企事业单位作为水污染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我深刻认识到,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推动节水减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水资源保护贡献力量。

3.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为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水污染防控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控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控法学习心得体会水污染是当前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在研究水污染防控法时,深感法律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水污染防控法研究的一些心得体会:了解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研究水污染防控法,我深刻体会到了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水污染防控法旨在通过对水污染的预防、监管和治理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只有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水环境。

法律与科技的结合在研究过程中,我发现法律与科技的结合对于水污染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利用新技术手段来监测和治理水污染。

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科技的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确保科技的应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法律与科技的结合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水污染防控工作。

加强宣传和教育水污染防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认识,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可以推动更多的人主动参与到水污染防控工作中来。

同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水污染防控的专业知识,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对水污染防控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鼓励合作与创新在水污染防控工作中,推动各方合作与创新也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政府机构、企业和公众都应该齐心协力,共同解决水污染问题。

我们需要鼓励各方进行合作,共享资源与信息,共同研究和推广水污染防控的新方法和新技术。

只有通过合作与创新,我们才能更加有效地应对水污染问题,实现水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结语通过研究水污染防控法,我对于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深信,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合作与创新,才能实现水污染防控的目标,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措施和方法来解决水污染问题,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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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参考范文)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第一篇: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xx年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后,通过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过去企业是“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利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部门。

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我对新修订的《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今后在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的工作,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篇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 ....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总昰想太多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向城市污水集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三十七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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