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解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D(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
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株政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株政发〔200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五日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工作,推进融资和偿债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基本目标(一)改革的基本目标实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投得了、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市的投融资以及偿债工作,坚持量力而行,投建分离,做到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整合政府资源,打造规模大、实力强、高效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增强政府融资能力,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坚持融资与经营相结合,建立偿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维护政府信誉,防范债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与债务管理体制(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株洲市投融资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主管财税、城建、金融、工交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协管财税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委,市财政局、发改委、劳动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金融证券办、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和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投融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执行机构即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由市财政局长兼任主任,市融资办负责投融资管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投融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政府投融资计划;确定政府建设资金的投向和融资方案;研究制定政府投融资政策和制度;制定并严格实行政府融资平台年度考核制度;决策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2•【字号】沪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激发活力。
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开放社会投资领域,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2.加强统筹,重在监管。
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
加强职能转变与投资体制改革的统筹,加强整体设计与相关配套改革的联动。
完善信息系统,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明确取消、下放的事项,坚决取消,彻底下放,不搞形式,不避重就轻。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改革投融资体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是解决建设资金瓶颈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和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四位一体”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我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城乡统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整合全区国有企业和各类经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政府控制的资源,调整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形成较强的资本实力,达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的,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综合效益。
同时,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配套制度,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的载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努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
二、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根据目前国家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模式,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由区政府统一监管、调配和处置区级国有资产,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充实加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区所有国有资产。
1、建立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由区国资办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局、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人防办等9个原受托管理本系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清理后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制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和规范企业投资管理(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严格实施国家和省核准项目目录。
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选择部分综合改革试点县、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要加快完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全面高效有约束的监管处罚制度等,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创造政策、信用和监管条件。
(二)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承接好国家、省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市级管理和涉及全市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外,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审批事项同步下放”的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级管理;按照修订并公布的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发改委10条意见全文

发改委10条意见全文摘要:一、引言二、发改委10 条意见的内容概述三、对意见的具体解读1.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2.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3.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项目4.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5.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6.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7.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8.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9.加强投资风险防范10.优化投资环境四、发改委10 条意见的实施意义五、结语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
为了稳定经济增长,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10 条意见,旨在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发改委10 条意见的内容概述这10 条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项目、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加强投资风险防范以及优化投资环境。
三、对意见的具体解读1.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通过加强政策协调,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2.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防范债务风险,提高债务使用效益。
3.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项目: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和短板领域的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4.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监管,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5.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6.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提高融资效率。
7.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加强投资项目储备,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20190701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投融资体制与财政、金融、国资等多方面的体制机制 紧密相关,改革难度大。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颁布,从确立企业的投资主 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 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 改革部署。
5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个中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
二个好: 一是管理好政府投融资 二是服务好企业投融资
三个调动: 一是调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转型升级,以及从产
业领域转向公共领域) 二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调动金融资本的积极性—扩大融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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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 门,依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 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主要涉及项目审批、 概算审查与调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方面。 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方 法,投资决策审批规则;调整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 结构;重大/限额以上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主讲人:XXXX XXXXXXX XXXXXXX
1
前言
投融资体制包括投融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投融资体制 的基本架构如下:
1、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 2、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 3、投融资机制 4、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机制 (5、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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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明确政府投资边界范围
针对政府投资“缺位”特别是“越位”的问题,政府投资要 有所为,特别是要“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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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解读】丁伯康王蓬:完善顶层设计激发投资活力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投资增长明显乏力的情况下,201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解决投融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
相较于2004年发布的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来说,《意见》以“中发”的形式发布,在文件的权威性和改革的系统性方面都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且今后将作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贯彻。
通过对《意见》的学习,我们认为这个文件呈现出明显的四大特点和五个重点:
一是兼顾体制改革与机制完善的特点。
《意见》以政府投融资为主线,结合当前我国在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的要求,对不同的融资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完善了政府投融资的顶层设计。
二是兼顾政府投资与项目融资的特点。
通过对政府投资和一般项目融资的详细阐述,围绕投资方向,明确了不同渠道的融资来源。
《意见》中仅“投资”一词就出现119次。
“投资”一词频现,也凸显了政府对投资的重要性,这也是《意见》出台的根本目的之一。
三是兼顾政策指导与具体操作的特点。
《意见》不仅提出“要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还有“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等对操作性问题方面的要求,不仅有对制度方向的明确,也有操作方面的建议,对下一步投融资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
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四是兼顾清单制度与流程管理的特点。
《意见》在“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部分详细阐述了“建立投资项‘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优化管理流程”的相关要求,可谓放、管结合,名副其实。
《意见》显露出的五个重点方面是:第一、进一步明确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意见》强调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指出“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
政府权力则被限制在“三个清单”,体现了“法有许可才可为”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转变。
《意见》共提到“服务”33次,“引导”12次,“调控”5次,充分体现出“小政府、大市场”的理念,有力的推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可以预见到,未来随着企业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会进一步凸显,投资效率亦会大幅度提高。
第二、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投资方向和方式。
《意见》充分体现了政府性资金服务民生的导向,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这也充分体现了“国退民进”、“不与民争利”的改革思路。
为社会资本腾挪空间,有助于提升社会资本介入的活力和力度。
此外,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以投代补将成为重要形式。
第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项目投资的计划性。
《意见》指出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
划期内的重大项目”,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要求“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
另外,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项目资金投入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持续时间较长,《意见》提出建设投资项目库和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建立规范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可有效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连续性,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性和严肃性。
第四、进一步拓宽融资的渠道。
《意见》明确了投资项目可通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资产证券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政府债券(省级政府)等融资方式,引入和利用政府引导资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境外资金等。
《意见》还明确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社会保险等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
《意见》提到“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出“投贷联动”和“债转股”的信号,为当前新增和存量债务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第五、进一步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这要求融资平台通过组建城市发展基金等方式,带动面向建设和产业主体需求的投资,拓展投资领域,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从原有政府融资主体、建设主体转变为真正的城市运营和产业投资主体。
《意见》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这也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利用市场化方式参与市政项目投资指明了方向。
(作者丁伯康博士系中国现代集团研究院院长、王蓬系江苏现代咨询事业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