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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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职大小排名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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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职大小排名图解中国官职大小排名图如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行政级别制度显示: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具体职级举例:1、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军委主席。

2、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家军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3、省部级正职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省(党、市)委书记、省长(政府主席、市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和司令员(明确为正部长级)。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铁路总公司总经理、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

4、省部级副职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公务员是指在政府组织机构中担任职务并从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各国都会对公务员进行编制和职级的划分。

本文将就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级别划分公务员级别划分是根据公务员的资历、能力、经历和职位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以确定其在组织机构中的职位等级。

一般来说,公务员级别划分分为普通公务员、中级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三个层次。

1. 普通公务员:普通公务员是指从事一般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公务员,其职务一般包括处长、科长、办事员等。

普通公务员主要负责管理执行工作,属于公务员队伍中的基层人员。

2. 中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是在普通公务员基础上经过一定年限和考核晋升的人员,其职务一般包括副处长、副科长等。

中级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决策和领导责任。

3. 高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是在中级公务员基础上经过进一步考核晋升的人员,其职务包括部门主任、局长、处长等。

高级公务员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职责,对政策制定和组织管理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级别划分的具体标准和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可以归纳为以上三个层次。

二、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的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工作单位中所担任的具体岗位和职责。

公务员职务的设置与具体工作单位相关,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可能有各自独立的职务体系。

以中国政府机构为例,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以下层次划分:1. 一般岗位:一般岗位是指公务员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位,如科员、办事员、执行员等。

这些岗位主要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是公务员队伍的基层人员。

2. 领导岗位:领导岗位是指公务员在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岗位,如科长、处长、部门主任等。

这些岗位要求公务员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领导经验,负责具体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和决策。

3. 高级岗位:高级岗位是指公务员在部门或单位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岗位,如副局长、局长、书记等。

公务员职级层次

公务员职级层次

新《公务员法》第16条、17条规定的公务员职级层次是:
国家级正职:总理
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省部级正职:各省省长,各部、委、总局的部长、主任、局长等
省部级副职:副省长、副部长,部委归口的国家局局长,副省级市市长等
厅局级正职:各省厅、局长,各部委司、局长,省辖地、市的专员、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副厅、局长,副司、局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县长、地级市的各局(处级局)局长、区长,省部委各司厅局的处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副县长、副区长,副处长,处级局的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处级局的科长,县局(科级局)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副科长,科级局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
科员:基层公务员,个别地区在这一级还分设了正、副股级领导职务
办事员:基层公务员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
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部级正职一级职员部级副职二级职员厅级正职三级职员厅级副职四级职员处级正职五级职员处级副职六级职员科级正职七级职员科级副职八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办事员十级职员。

公务员职级层次

公务员职级层次

新《公务员法》第16条、17条规定的公务员职级层次是: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省部级正职:各省省长,各部、委、总局的部长、主任、局长等省部级副职:副省长、副部长,部委归口的国家局局长,副省级市市长等厅局级正职:各省厅、局长,各部委司、局长,省辖地、市的专员、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巡视员厅局级副职:副厅、局长,副司、局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巡视员县处级正职:县长、地级市的各局(处级局)局长、区长,省部委各司厅局的处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副县长、副区长,副处长,处级局的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调研员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处级局的科长,县局(科级局)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副科长,科级局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基层公务员,个别地区在这一级还分设了正、副股级领导职务办事员:基层公务员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年级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年级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年级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公务员: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三) :四级至八级(四) :六级至十级(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九) :十六级至二十二级(十) :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的级别()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等级行政级别代表政府职务对应军队级别1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4-8省部级正职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大军区、军兵种正职6-10省部级副职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国务院部委副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正军级8-13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非领导职务:巡视员正师级10-15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副师级12-18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正团级14-20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副团级16-22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局长#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正营级17-2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副营级18-26科员级科员连级19-27办事员级办事员排级。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

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

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

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

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

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

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

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学士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政协)第⼀:国家级:国务院总理(⼀级)国务院副总理(⼆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省级⼲部(部级⼲部):正省级⼲部(正部级⼲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部(如⼭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部(如⼭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部(副部级⼲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部(如国家⽂物总局局长)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部(如⼭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部(厅级⼲部):正地市级⼲部(正厅级⼲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作司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部(如⼭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部(如⽆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级⼲部副地市级⼲部(副厅级⼲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部(如⼈事部⼈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部(如⿊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部(处级⼲部):正县团级⼲部(正处级⼲部):(⼋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沈阳市卫⽣局副局长、浦⼝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部(副处级⼲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武区卫⽣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部(科级⼲部):乡级正职(正科级):(⼗级)乡级副职(副科级):(⼗⼀级)主任科员:(⼗⼆级)副主任科员:(⼗三级)科员:(⼗四级)办事员:(⼗五级)注:各⾼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部参照政府各级⼲部待遇,但不具有⾏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部如为上⼀级党委常委,则其⾏政级别升⼀级。

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级别

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
1 2 3 4 5 6 7 8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级别 巡视员 十三级至八级 副巡视员 十五级至十级 调研员 十八级至十二级 副调研员 二十级至十四级 主任科员 二十级至十四级 副主任科员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科员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办事员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 1 2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级别 一级 四级至二级
3
省部级正职
八级至四级
4
省部级副职
பைடு நூலகம்
十级至六级
5 6 7 8 9 10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十三级至八级 十五级至十级 十八级至十二级 二十级至十四级 二十级至十四级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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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

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

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

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

[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

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

但是科员和办事员由于职务太低,没有对应到职务层次中,也就是说没有与科员、办事员对应的职务层次。

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对“领导”职务没有规定。

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七条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等等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与第16条中的“职务层次”也是存在对应关系,比如:“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对应的是“国家级正职”,“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应的是“国家级副职”,等等。

4.《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法》里面所说的“级别”特指数字级别。

按照旧法的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这样一来,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级别”就可以区分开了。

尽管我不是公务员,但仍然以我为例:“教师”是我的职务、“讲师”是我的职务层次、“讲师六级”是我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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