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是如何划分的公务员职位和级别是如何划分的?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公务员职位和级别划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二:副国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第三: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三) :四级至八级(四) :六级至十级(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九) :十六级至二十二级(十) :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的级别()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等级行政级别代表政府职务对应军队级别1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4-8省部级正职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大军区、军兵种正职6-10省部级副职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国务院部委副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正军级8-13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非领导职务:巡视员正师级10-15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副师级12-18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正团级14-20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副团级16-22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局长#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正营级17-2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副营级18-26科员级科员连级19-27办事员级办事员排级。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
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
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
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
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
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
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
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学士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政协)第⼀:国家级:国务院总理(⼀级)国务院副总理(⼆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省级⼲部(部级⼲部):正省级⼲部(正部级⼲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部(如⼭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部(如⼭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部(副部级⼲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部(如国家⽂物总局局长)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部(如⼭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部(厅级⼲部):正地市级⼲部(正厅级⼲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作司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部(如⼭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部(如⽆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级⼲部副地市级⼲部(副厅级⼲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部(如⼈事部⼈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部(如⿊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部(处级⼲部):正县团级⼲部(正处级⼲部):(⼋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沈阳市卫⽣局副局长、浦⼝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部(副处级⼲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武区卫⽣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部(科级⼲部):乡级正职(正科级):(⼗级)乡级副职(副科级):(⼗⼀级)主任科员:(⼗⼆级)副主任科员:(⼗三级)科员:(⼗四级)办事员:(⼗五级)注:各⾼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部参照政府各级⼲部待遇,但不具有⾏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部如为上⼀级党委常委,则其⾏政级别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等级(国家干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国家级正职:(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2.国家级副职:(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3.省部级正职:(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4.省部级副职:(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布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5.厅局级正职: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6.厅局级副职: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
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
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
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
[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
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三)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四)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九)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十)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等级行政级别代表政府职务对应军队级别1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4-8省部级正职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大军区、军兵种正职6-10省部级副职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国务院部委副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正军级8-13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非领导职务:巡视员正师级10-15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副师级12-18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正团级14-20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副团级16-22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局长#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正营级17-2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副营级18-26科员级科员连级19-27办事员级办事员排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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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
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
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
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
[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
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
但是科员和办事员由于职务太低,没有对应到职务层次中,也就是说没有与科员、办事员对应的职务层次。
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对“领导”职务没有规定。
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七条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
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
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
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等等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与第16条中的“职务层次”也是存在对应关系,比如:“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对应的是“国家级正职”,“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应的是“国家级副职”,等等。
4.《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法》里面所说的“级别”特指数字级别。
按照旧法的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这样一来,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级别”就可以区分开了。
尽管我不是公务员,但仍然以我为例:“教师”是我的职务、“讲师”是我的职务层次、“讲师六级”是我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