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1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36讲-第七章考情、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1)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5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每个题目的分值高达18分,其重要性无须强调。
本章分为十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非常大。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9分12分10分 18分合计11分17分13.5分2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另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表7-1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形是否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首发股票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在科创板上市×增发股票普通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普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单元首发股票考点0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为重点章节,近三年分值均为15-20分,考查题型全面,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般是与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命题。
因此考生不仅要掌握本章知识点,还要做到与前面章节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
本章重难点1.重点:首发、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2.难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和特殊规定;股票退市;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一致行动人范围;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知识点:证券的种类及发行方式《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1.股票股票是股份的纸面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等特点。
2.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提示】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2)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股票持有人是股东,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3)权利内容不同:股票持有人享有的是股权,而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债权;(4)期限不同: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公司债券具有明确的期限;(5)公司清算时获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6)风险大小不同: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债券收益稳定,风险低。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即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解释】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仍属于债券,其与一般债券不同之处在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拥有是否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份的选择权。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13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三)第十一单元新股发行体制【考点1】审核程序(P211)(2014年新增)1.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3.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考点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2014年新增)(P212)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记忆性数字、比例、列举性条文比较多,学习有难度,要先听懂、理解再记忆。
2019年教材调整新增:“存托凭证”;科创板,包括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交易所市场中新增科创板、科创板公司终止上市等。
2019年教材调整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补充;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专题概要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专题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专题三股票的发行条件专题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专题五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专题六上市公司收购专题七协议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专题八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知识点概要知识点信息披露的内容(一)首次信息披露1.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B.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C.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D.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二)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1)年度报告: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提示】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2.临时报告: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出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认定:(1)公司的经营方针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提示】(1)-(10)关键词“重大”。
CPA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 客体:包括行为、 物、货币和有价 证券等,是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 内容:包括经济 权利和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 保护:包括经济 法对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以及 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对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的保护。
案例背景: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举报并受到调查
违法行为:该公司采取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行为有明确规定,该公司行为已 构成违法
案例启示: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分析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具有国际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刑法都是调 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但经济法更侧重 于调整经济领域的社 会关系,而刑法更侧 重于调整一般社会关 系。
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 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 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 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
民事责任:通过 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方式 解决经济纠纷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详细描述:1.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①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 收购入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P233)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P233)③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小额增持6个月锁定⑤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时,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即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2016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6个⽉内有效,延长最多1个⽉。
2.定期报告:【考点2】⾮上市公众公司1.概念:定向发⾏超200;定向转让超200;公开转让2.★对⾮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1)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2)核准:成为⾮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均需要核准。
三个豁免:①定向转让超200的3个⽉内股东⼈数降⾄200⼈以内;②股东⼈数未超过200⼈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③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后两个由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理)。
3.⾮上市公众公司的程序要求(13个⽉内申请核准(2)公开转让:20个⼯作⽇内作出核准、中⽌核准、终⽌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3)★定向发⾏:①特定对象:股东;董监⾼、核⼼员⼯;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或组织(后两个合计不得超过35名);②期限:3m +50%,12m5.⾮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微企业,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不设财务门槛)。
(2)投资者资质:①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的投资者:②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的投资者: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核⼼员⼯;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3)多元化交易机制:采取协议⽅式、做市⽅式、竞价⽅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式。
7.不挂牌公司的特殊监管:指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上市公众公司,包括①⾃愿纳⼊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数超过200⼈的股份公司,②经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的股份公司。
(1)处理规则:①选择在⾮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站、公司⽹站及其他公众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②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③不得采⽤公开⽅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发⾏股票。
2020注会经济法-第7章考点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点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分,属于重点章节。
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重点掌握股票与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以及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
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5问14分1题18分1题6问16分合计6题20分4题21.5分5题19.5分鑫考点第一单元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存托凭证(★★)【解释】《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1.基本概念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相关主权利与义务(1)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2)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
(3)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4)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
(5)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3.诉讼管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
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考点2】证券的公开发行(★)1.注册发行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一)第九单元虚假陈述【考点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P256)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具体规定如下: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考点2】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P257)1.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1)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4)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5)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2013年案例分析题)(6)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P258)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作出了特别规定。
其最大突破在于,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受害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1.因果推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释1】只要投资者的买入行为和损失的产生符合这两个时间段的要求,投资者即满足了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被告如果不想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可以想像,被告要证明上述情形会比较困难,而原告起诉的成功率会大大增强。
【解释2】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1)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3】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确定:(1)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2)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
(2013年案例分析题)2.投资差额损失(1)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数量计算。
(2)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数量计算。
【解释1】所谓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2)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前述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解释2】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3.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解释】考生应区分三种类型:(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对于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2014年)A.发行人B.承销人C.实际控制人D.保荐人【答案】A【例题2·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B卷)A.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B.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保荐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C.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D.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2)选项BD: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3)选项C: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责任)。